【合同纠纷】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都有哪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包括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这两个方面。霖澳小编在本文就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简单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
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同时履行时的抗辩权,是一种对方在不为给付时也同时拒绝给付的违约救济权,所以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没有到了履行期,也就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对方未为对待履行义务。只有在对方未同时履行义务时,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履行。这种拒绝是相互的,自己可以拒绝向对方履行,对方也可以拒绝向自己履行,最终的平衡通过同时履行而实现,或者以都不履行而告终。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必须是双务合同。
2、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履行先后可根据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
3、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三、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已有明确规定。这是依据诚信原则对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明确限制。另外《,合同法》还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
当事人因行使不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是对对方权利的必要保护,双方及时了解情况后,可以提出异议,或采取补救措施,等等。如果不尽及时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及时恢复履行
法律赋予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保护先为履行义务一方的债权,如因相对方提出担保措施而使债权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就不存在,此时应当恢复已中止的债务履行。这种法定附随义务也是对不安抗辩权的一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