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女职工都能享有保胎假、产前假、哺乳假吗?
女职工怀孕后,对于自己的假期及待遇都非常地关心,如保胎假、产前假、产假、哺乳假。那么女职工是否都可以享受这些假期?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保胎假、产前假、哺乳假人人都能享受吗?
答:女职工在怀孕至哺乳期结束期间可能会涉及四个假期,分别是:保胎假、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关于产假的相关规定大家都非常熟悉了,在此不再赘述。
今天主要为大家介绍保胎假、产前假以及哺乳假。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假期不同于产假,并非所有女职工都能享受,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享受。
■保胎假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劳动局的复函》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因此,女职工如需休保胎假,必须由医师开具证明。保胎期间享受病假待遇。
■产前假和哺乳假
产前假和哺乳假均分为用人单位可以批准和应当批准两种情况。
用人单位可以批准的情况如下:《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用人单位应当批准的情况如下:《上海市实施<<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八条还规定了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待遇:“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