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这样发短信,竟然违法!懵懂大学生领刑11个月,这个罪名知道的人太少!
大学刚毕业的陈文杰好不容易在医药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职位是销售后勤。职场生活对于刚刚走入社会的他,一切都是那么新奇。上班第一天,老板冯强给陈文杰安排工作,叫他开着公司的面包车去各小区转悠。说是车上拉着重要的设备,需要日常维护。怎么维护?也很简单!就是给机器定期充电、检查系统是否正常、是否正常运转等,然后再把这辆装载着设备的面包车开到各小区附近停留片刻即可。陈文杰十分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准备大干一场。
当他打开面包车的后门时,看到几台奇奇怪怪的机器摆放在里面。这些机器,有电源线、有天线、有显示屏,看起来有点像旧式的VCD播放机。陈文杰试探着问老板冯强,这些都是什么?老板冯强神秘兮兮地环顾四周,凑近陈文杰的耳朵,小声地说道:这些,都是“宝贝”!咱们公司的生意,全靠它啦!陈文杰十分不解,当他打开这些机器时,他的手机,就自动收到了一条短信。“某某男科医院专门治疗某某疾病,专家多、疗效好,地址……电话……”原来,用这些机器,一天能发送数十万条短信。
陈文杰顿时明白了点什么。这时,老板冯强再三告知:不能将这些机器的存在告知任何人!充电维护时也一定不要让别人看见!陈文杰隐隐感到事情有点不对劲,又不敢多问,担心问得太多,工作不保。他只知道,这些东西有点见不得光。可能不是什么好东西,但是至于到底有什么坏处,他也说不清楚。
“不就是发个短信吗?自己手机上也经常收到过类似的广告短信,原来,都是这么发出来的。既然别人能发,就说明没有什么大问题。”陈文杰心想,现如今,找个工作不容易,在这里包吃包住一个月还有几千块钱工资,他十分满意。更何况,老板许诺,只要干得好,这个月奖金不是问题。急于在这城市立足的陈文杰,也就没有再说什么。
只是,陈文杰根本没有想到,这“见不得人”的勾当不仅见不得光,更是破坏了国家的无线电安全,构成了刑事犯罪,他的人生,也即将被改变。三个月后的某天夜里,平静被打破……
2018年1月5日,正在睡梦中的陈文杰被惊醒,几名身形高大的警察出现在他面前,告知他已触犯国家法律,并将他逮捕。充满了恐惧和害怕的陈文杰激动地呼喊着,但也与事无补最终被警察带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而与此同时,本案中制造、销售这些黑电台设备的三个当事人严宽、廖明、李秀,设备的销售中间商刘英也被公安机关逮捕。几个月后,陈文杰以“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霖远律师事务所接到陈文杰家属的委托后,让刑事案件经验丰富的潘红伊律师,负责这起案件。潘红伊律师指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1997年《刑法》的第288条,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仍然使用,干扰了无线电正常通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而在2015年的《刑法修订案(九)》中,将该条修订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其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这起案件中,老板冯强和王磊为扩大旗下医院的利益,擅自设置多部黑电台,已属于情节严重,加上占用电波频率,已经构成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而当事人陈文杰作为老板雇佣的员工,参与了这些电台的使用。潘红伊律师在派出所会见了当事人后,了解了案件的经过,以及当事人陈文杰在这起案件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
当事人陈文杰虽然犯了扰乱无线电治安管理罪,但是其并没有主观恶意的犯罪,而是遵从上司的工作安排,仅为此工作了3个月,影响面有限。陈文杰触犯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属于从犯,应从轻处罚,并且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未启动的电台不应算到此次犯罪情况中。霖远律师对案件中16台无线电设备的数量有异议,其中一些无线电设备,并未安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条约,不应算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中。
另一方面,准备减刑的相关事宜,如:嘱咐当事人不要隐瞒事实,如实上报等。然后查询资料,写好辩护意见书,静待案件的开庭。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严宽、廖明、李秀三人分别非法制作销售无线电设备,其中刘英从李秀那买到设备后,转手抬高价格卖给了冯强和王磊。冯强,王磊利用这些无线电设备,向周围区域发送无线电广播,犯了扰乱无线电治安管理罪,并且雇佣任齐、陈文杰等毕业生,利用毕业生对违法行为的认知不足,维护这些设备,以此获利。尔后为了扩大其利益,又购买设备,并雇佣另几个毕业生赵阳、孙荣、郑岩维护设备。
现场,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们,提交各自的辩护意见书。
潘红伊律师在辩护环节指出,当事人陈文杰,为刚毕业的大学生,因为法律意识淡泊,在领导工作的授意下,犯了扰乱无线电治安管理罪,其主观恶意的犯罪情况较轻,系从犯,应考虑从轻处罚,同时,其犯罪为初犯,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而自身并未在犯罪中获取不当的利益,同时其悔罪态度良好,家人也积极缴纳罚金,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酌情减轻处罚。
被告人严宽、廖明、李秀三人分别非法制作销售无线电设备,并从中获利28万元。而刘英的二次销售,从中获利13万元,均属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其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而被告人冯强,王磊、任齐、陈文杰、赵阳、孙荣、郑岩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购买使用无线电频率,构成了扰乱无线电治安管理罪,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冯强,王磊居支配地位,是主犯。被告人任齐、陈文杰、赵阳、孙荣、郑岩居支配地位,为从犯。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严宽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3万人民币
二:被告廖明、李秀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三:被告刘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
四:被告冯强犯扰乱无线电信息安全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6千元。
五:被告王磊犯扰乱无线电信息安全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千元。
六:被告任齐,陈文杰犯扰乱无线电信息安全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
七:被告赵阳,郑岩犯扰乱无线电信息安全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
八:被告孙荣犯扰乱无线电信息安全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
人们通常对刑事犯罪的理解局限于偷盗、抢劫、杀人、强奸之类的,危害人们生命、财产类的犯罪形态。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一个危害信息安全的罪名,一般人确实很难能够接触得到。而本文中的大学生陈文杰,因对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缺乏正确的认识,为自己入狱,埋下了隐患。这对于涉世未深的大学生来说,确实存在着不小的风险。法律不会因为“你不知道、不清楚”而认定你无罪。无主观犯罪动机只是定刑环节的一个考量因素。
因此,刚进入社会的大学生,更应该保持一种高度警惕性。特别是文中,当陈文杰得知,“这些机器见不得光”时,就应向有关部门咨询和求证,核实这类工作是否正当,合法!而不是为了保住工作,得过且过,让结果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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