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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一次工伤三次拒赔!律师如何为一个普通工伤案操碎了心?

发布时间:2021/03/16 10:28:04   Click:

       一个普通的劳动工伤案子,案情清晰明朗,企业却拒赔,律师本以为这是个简单的案子,处理将十分轻松,执行起来也将十分的顺利。

但是让人想不到的是,在现实的法律实操中,质优电动车意外的举动,却让让律师操碎了心。

杨金华是一名开模师,负责产品模具的开发与制作,2017年7月21日入职质优电动车配件公司,成为了一名模具开发员。10月8日,杨金华意外被工厂里的钢管砸到,造成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随后入院治疗。

治疗中的杨金华以为,公司会负责自己的医疗费用,却没有想到在交付治疗费用时,公司的人却不见了踪影。无奈之下,杨金华只得先行垫付,然后联系公司,索要赔偿。没想到的是,公司却说他不是公司的员工,不会进行赔偿!杨金华很委屈,也很愤怒。自己辛苦上了几个月班,公司为了避免赔偿,甚至不承认自己是那里的员工。于是,杨金华委托律师进行工伤索赔。

霖远律师事务所的罗思宇律师对案件进行分析后认为,本案中杨金华是在上班时间在公司操作器械的时候,被厂内的钢管砸到,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杨金华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被公司收回,工资以现金的方式发放,那么举证双方构成劳动关系的话,有一定的难度。

但是杨金华提到,平时上下班都通过指纹打卡机来考勤,公司也给他本人配备了工作服,工作服上有公司的名称和LOGO。了解了情况之后,罗思宇律师已经对案情有了大致的判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通过向劳动仲裁委提供杨金华的打卡记录和工作服,足以证明双方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按照程序,罗思宇律师带着杨金华来到劳动仲裁委进行劳动仲裁。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出自己的诉求后,并提交相关的证据。

劳动仲裁委查明,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任模具工,其工资以现金的形式发放。而申请人在2017年10月8号工作时受伤,而申请人,在2017年11月6日在被申请人处打卡,打卡机显示验证成功。再加上工资原始发放凭证、原始考勤记录,以及庭审笔录,足以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所判决如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从2017年7月21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裁决后,质优电动车配件公司因为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保的缘故,要全额承担巨额的伤残赔偿金,而质优电动车公司想逃脱赔偿金,以不服劳动仲裁所的仲裁结果,向法院发起诉讼。

原告质优电动车配件公司提出诉求:驳回仲裁书上认定的事实劳动关系,确认双方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但是,质优电动车配件公司并未对其诉求提出相应有效的证据,而没有证据举证其述求,在法律上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被告代理人罗思宇律师辩称:

当事人杨金华先生,2017年10月21日与质优电动车配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并未交给他劳动合约,随后在上班期间意外受伤,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而公司并未为其购买社保,在杨金华先生索赔时,百般推卸,不愿意支付赔偿。而劳动仲裁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原告诉求。

最后一审法院认为质优电动车配件公司主张的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宣判:驳回原告诉求。

一审判决后,质优电动车公司继续上诉,因为经过前面几次的判决后,质优公司发现,司法的程序执行起来周期较长,在这段时间周期里,那笔本该赔偿的资金,可以在商业上运转,从而赚取一定的价值。

其后质优电动车配件公司又以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同时又未提交新的证据。

上述人诉求:

驳回一审判决书上认定的事实劳动关系,确认双方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查明上诉人质优电动车配件公司与被上诉人杨金华先生有着事实劳动关系,有着相关的证据能够证明;因此对上诉人的诉求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这起简单的案子,因为企业不够买社保,不得不全力承担巨额的伤残赔偿。而企业用无休止的上诉,摆脱或延缓赔偿金的执行,让赔偿金看的见而摸不着,对于这种利用司法程序执行周期长的漏洞,从而达到自己目的的无赖做法,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情理上,都没有有效的办法,而律师能做的只能是,依法严谨的应对每一场官司,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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