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办案律师不放弃,装修工受伤案二审终获城镇标准赔偿款!
喻城东老家在遂宁安居区农村,和妻子到成都跟随装修包工头张金河打工20年了,住在成都市郊区。这天,午饭过后,张金河照常安排喻城东负责刷漆工作。喻城东午饭时喝了一点酒,在没有佩戴安全帽的情况下,在3米高的台板刷漆,不小心坠落。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喻城东与张金河建立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事实清楚,喻城东在提供劳务中受伤,应当由喻城东和张金河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霖远律所丁律师作为喻城东代理人,在进行人身损害索赔时,一审法院综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认为:喻城东虽未在户籍地居住,但其居住地仍为农村,喻城东亦未举证证明其过去一年工作在城镇、收入来源于城镇,一审法院认为喻城东的残疾赔偿金应以农村标准计算。
由于我方当事人喻城东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一审判决我方当事人承担40%责任,按照农村赔偿标准,由包工头张金河赔偿喻城东20896.66元。
喻城东代理律师丁认为,这并不合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要按城镇标准主张赔偿的,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经常居住地为城镇”,二是“收入来源地为城市”。丁律师认为,本案当事人在成都务工20年,完全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我方当事人喻城东的户口虽然是农民,但是早已离开户籍所在地长期在外务工,并不以务农为主要的生活来源。证人证言也可以证实喻城东长期在外从事土建劳务工作。上诉人租赁的房屋位于成都市双流区龙池社区,虽然该地属于农村散居房,但是喻城东并非双流当地居民,不享有该地土地,也不存在任何在该地从事务农生活的可能性,加之该社区距离城镇仅几百米,喻城东出于节约生活成本的需要,居住在农村房屋并不代表喻城东一定从事务农工作。喻城东一审已经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居住在城镇,以提供土建劳务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故一审法院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错误。
随后,丁律师提交了:
一、喻城东在双流区居住的租房合同,显示其在此已租住7年时间。居住地的土地性质为集体用地。
二、遂宁市安居区分水镇人民政府和遂宁市安居区分水镇苏家河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一份《外出务工证明》,该证明载明:“兹证明我村民喻城东……自1996年12月开始外出到成都武侯九江、双流等地从事土建工作,此后未在本村长住。喻城东未在老家耕种土地,也未以农村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
三、当地村委会亦出具的《被扶养人关系证明》,主要内容为喻城东有三个子女均无劳动能力且无收入来源,生活靠喻城东提供。
被告张金河辩称:喻城东在受伤当时在2-3米高处作业,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也不具备高空作业资质。且喻城东中午吃饭时饮酒,导致下午酒后作业,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张金河主张,喻城东不具备高空作业资质。张金河作为雇主,应当对其所雇佣人员是否具备与施工内容相适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即便施工内容属高工作业、喻城东无高空作业资质,其过错亦应归于张金河;张金河应当为自己雇佣的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但张金河未举证证明已向喻城东提供上述装备;另外,张金河在为喻城东等工人提供的午饭包含酒水,虽其未劝酒,但张金河在明知喻城东下午将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况下未对喻城东的饮酒行为进行阻止,其行为亦具有过错。喻城东本人明知下午将从事施工作业仍于午饭时饮酒,导致酒后作业时注意力、安全防护意识减弱,且喻城东本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亦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未主动要求或自行携带、佩戴安全防护装备,喻城东亦存在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对喻城东在提供劳务中遭受的损害,酌定喻城东自行承担40%的责任,张金河承担60%的责任。
对于是否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二审法院采纳了丁律师的代理意见。
张金河支付喻城东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5313.22元。这个赔偿金额比一审多了4万多元。
律师把毕生的精力都用来研究法律和案件,以其职业的敏感准确判断案件的“症结”,可谓事半功倍。当有纠纷发生时,委托律师代为解决,不但节省了自己大量时间和精力,还能尽可能地为自己争取权益。任何一个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都可以委托律师从专业角度进行论证,特别是双方对赔偿标准产生了分歧的时候。本案,代理律师坚持不懈地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表明了霖远律师对案件孜孜以求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