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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夫妻借用他人名义开的药房,一直参与实际经营的女方离婚时却无法分得,婚姻家事团队律师另辟蹊径为其争取到13万补偿款

发布时间:2022/04/19 11:12:29   Click:

案件概要 


阿华和肖君在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8年多的婚姻生活充斥着因琐事发生的争吵,夫妻感情越来越淡,最终只能走到离婚的地步。阿华委托婚姻家事团队首席律师曾雪琴为诉讼代理人,正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曾律师和当事人阿华进行了深入沟通,了解到,在子女抚养权上,由于女儿已满8周岁,女儿明确表示过希望跟随父亲生活;在夫妻共同财产上,二人有两套住宅,一间共同经营的药房(登记的经营者是肖君的侄女),一辆小型客车,以及部分存款;在药房的分割上,双方有争议,肖君认为药房登记的经营者是自己的侄女,阿华不应分得这部分财产,但阿华表示出资和实际经营都是夫妻二人,侄女只是挂名,自己有权分割。 

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协议约定阿华和肖君离婚,女儿随肖君一方生活,阿华自2022年2月1日起每月负担抚养费12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两套房屋各分一套,小型客车归阿华所有,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对外所负债务由各自偿还,药房的全部财产归肖君所有,肖君支付阿华财产补偿款139200元,此款用于折抵女儿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的抚养费,折抵后阿华不再另行支付抚养费,亦不再参与药房的经营。


办案心得

      

曾雪琴律师:“这起离婚案,主要难点在于药房的分割,双方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由于药房登记的经营者是案外人,即男方的侄女,男方起初也借此一口咬定这个药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愿意拿出来分割,这对于我们当事人来说,风险比较大。后来,我们了解到药房是用家庭共同财产开的,多年来药房的实际经营当事人也一直有参与,这样的话我们又有了争取的机会。经当事人同意,我们决定采取财产补偿折抵抚养费的策略去调解,成功让男方松了口,最终我们帮当事人争取到了接近14万元的补偿款,当事人的其他诉求也圆满达成。

夫妻借用他人名义开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律师简介


曾雪琴

婚姻家事团队首席律师

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执业经验六年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工伤、劳动争议等

 

同行评价: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曾律师始终坚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支撑,认真分析每一个案件,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在沟通中抓住重点,收集证据,在代理离婚案件中,曾律师能耐心倾听当事人诉求,在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下,尽最大可能进行调解,缓解双方针锋相对的矛盾,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案件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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