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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在校生被校外人员引诱多次参与入户盗窃,检察院欲以“盗窃罪”公诉,霖远律师全力以赴成功为其争取到了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3/02/02 17:22:09   Click:


所谓“饱暖思淫欲,饥寒起盗心”,有些妄想不劳而获的人,不管处于什么境遇都会起歪心思,涉世未深的学生更容易受蛊惑,从小偷小摸开始,尝到甜头,贪欲越来越大,逐渐失控走向盗窃犯罪的道路,不惜自毁前程。近期,霖远律所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案情概况


冉然因成绩不好未考上高中,被父母送去“五年制”职业学校就读,目前是一名在校学生。原本父母是希望他能好好学习,掌握一项今后谋生的技能。事与愿违,冉然非但没有遵从父母意愿安心上学,还结识了两名社会不良青年阿强和阿伟,三人常常厮混在一起,抽烟、喝酒、娱乐,无度的挥霍导致三人常常身无分文,为了找钱,几人竟打起了偷盗商铺的主意,并真的踩点着手行动。看准地方后,三人开始分工,由冉然在外放风,阿强和阿伟进入屋内实施盗窃,成功得手。此后,阿强和阿伟按照这个方法多次偷盗,冉然参与了其中四次,有一次盗窃未遂。几人前几次侥幸逃脱,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冉然、阿伟、阿强最终被公安逮捕。

 

冉然向警方把所知晓的犯罪情况全盘托出,并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供认不讳。父母知晓冉然被逮捕后,痛哭流涕,面对检察院的起诉,冉然父母来到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在了解案件情况后,霖远律所主任律师潘红伊接受其委托,担任了冉然的辩护人。


潘红伊律师意见


根据公安机关侦查后收集证据显示,包括冉然在内的几人实施了八次盗窃行为,但冉然仅参与了其中四次(包括一次未遂),其中有两次分别是当日深夜及次日凌晨,虽作案地点有所不同,但作案时间仅间隔几小时,同时根据嫌疑人的作案心里,表明嫌疑人的犯意并未中断,因此这两次不同地点的盗窃应评价为一次更未盗窃行为更未合理。冉然作为被校外人员临时拉入伙的校内人员,每次盗窃时只是在外望风,所以在作案过程中所起作用不大,应认定为从犯;三次盗窃中还有一次未遂,其余两次既遂的金额也不高,均未超过既遂标准,因此冉然的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两年内三次盗窃属于多次盗窃,但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关于三次盗窃中是否需要都已既遂为标准,而冉然的三次盗窃行为中有一次未遂,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再结合冉然的犯罪情节轻微,可考虑将冉然不作为犯罪处理。

 

综上,虽冉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且冉然还是在读学生,希望贵院能够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冉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


检察院采纳了潘律师的不起诉意见,决定对冉然不起诉

 

办案心得


潘红伊律师:“当事人冉然参与的四起盗窃案,充当的都是一个在门外放风的角色,而该放风行为在盗窃犯罪中并没有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且虽与其同伙构成共同犯罪,但因冉然并未实施入户盗窃,故属于从犯。其次,冉然在被抓捕后,主动认罪,坦白事实,系犯罪情节轻微。据此,前后经过多次与其检察院沟通意见,最终争取到不起诉处理。虽此次案件争取到不起诉处理,但面对学生犯罪案例,全社会都应该引起重视,为了避免相似案例再次发生,在此呼吁家长、学校多关注孩子成长,在他们的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莫等孩子走上歧途,入了铁窗才掉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办案律师

 

 

潘红伊

 

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刑事团队合伙人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经验六年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评价:潘律师曾获成都市金牛区优秀青年律师,执业以来专注于业务能力提升,为许多当事人争取了取保候审、无罪、缓刑、减刑、不起诉处理等较好结果,获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信赖和普遍赞誉。




注:案件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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