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传销组织洗脑强诱惑大,令当事人身陷其中,最终构成犯罪被抓获,霖远律师尽力为其做罪轻辩护获法院支持
案情概况
周波大学毕业,因求职屡屡碰壁,自信心受挫。偶然机会下周波遇到了周敏,两人是老乡又是家门,相谈甚欢。周敏从周波的聊天中得知周波最近找工作不顺,便立马介绍说自己在一个由国家投资的工程项目组织里工作,待遇丰厚,若周波想加入,自己可以举荐。周波见竟有“送上门”的好工作,出于对周敏的信任,没多想便立马表示很想加入。周敏顺势向周波保证帮他进组织肯定没问题,只是需要他购买一定项目份额才有加入资格。周波心想这样的好工作,前期交点钱后面就挣回来了,也无关紧要,就这样,周波在周敏的言语诱惑下,支付了费用后加入了这个国家投资的工程项目组织。工作没多久,周波便猜到这个组织可能系传销组织,因为该组织不过是以国家支持的投资项目为名,并不生产和销售实际产品,且成员想要升职加薪,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发展更多的人购买更多的项目份额。
周波虽然知晓这是传销组织,但高额提成使得他鬼迷心窍想要干好这份工作,争取晋升到更高的职位,赚更多钱,如若发展人数够多,岂不是一本万利“躺赚”,在哪里工作不是为了挣钱,传销组织还能挣更多。于是,抱着“富贵险中求”心态的周波就此安心呆在了传销组织,积极发展下线。由于干劲十足,一年多时间,周波就凭借发展19人,从业务员晋升至总管位置,拥有了自己的办公室及团队,和周敏平起平坐,此时的周波可谓是事业蒸蒸日上。但是“出来混迟早要还的”,周波在当上总管仅一个月,便与周敏一同被警方抓获。这一拘留,周波才不得不通知了家里,家人得知周波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急忙委托了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潘红伊担任其辩护人。
潘律师接受委托后快速会见了周波,详细了解了案情后,经团队商议辩护方案,潘律师认为可以为周波做无罪辩护同时做轻罪辩护,因为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是独立的,即便被告人自己认罪,辩护律师的无罪、轻罪辩护意见,也不影响对被告人认罪态度的认定。随即,潘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辩护意见。
潘律师法律意见
潘红伊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认为周波的行为可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检察官将周波与周敏两人的人数合计作为最终认定。尽管如此,潘红伊律师仍坚持认为,周波在组织中发展了19人,周敏在组织中发展了15人,两人虽在同一地方、用同一方法进行宣传管理,但两人的金额分别计算,分别管理,并且属于两个组织、独立性高,因此应当分别计算人数。此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律规定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及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才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而周波只发展了19人,即周波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但考虑到检察官对该案件的意见,潘红伊律师随后又补充到,周波系该传销组织的从犯,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其次也是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认识到了自身所犯的错误,表示不会再犯。综上,请求法院给周波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周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并处罚人民币一万元。
办案心得
潘红伊律师:“该案件从接受委托后,我们先后为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由最初的拘留变更为后期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同时团队还为当事人庭审准备了两套辩护方案,即做无罪辩护的同时做轻罪辩护。在做无罪辩护的时候,我们主张当事人与另一被告虽是在同一个地方,但却是分别管理、金额分别计算,当事人发展人数也并未达到规定人数,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法院并未采纳该意见,原因在于法院认为当事人与另一被告是以同样的方式、在同样的地方进行组织活动,即认定为金额也是合并计算更为合理。无罪辩护意见虽未得到采纳,但我们给当事人做的轻罪辩护,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因当事人所涉嫌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轻则会被判处五年以下,重则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法院采纳我方罪轻辩护意见后,尽管当事人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但是缓刑两年,基本上也算是帮助当事人免受牢狱之苦。”
传销是社会的毒瘤,是不法行为,尽管人人憎恨,但作为该案当事人的辩护人,职责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潘律师在案件中,尽职尽责,为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又为其做了无罪辩护及罪轻辩护,当事人最终才避免了牢狱之灾。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潘律师让当事人得到了公平的判决。
办案律师
潘红伊
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刑事团队合伙人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经验六年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评价:潘律师曾获成都市金牛区优秀青年律师,执业以来专注于业务能力提升,为许多当事人争取了取保候审、无罪、缓刑、减刑、不起诉处理等较好结果,获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信赖和普遍赞誉。
注:案件人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