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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

【婚姻家事】父亲去世未立遗嘱,继母妄想独占遗产,竟以当事人无继承权为由诉至法院,霖远律师介入,充分举证,获法院支持,助其成功维权

发布时间:2023/03/31 17:25:48   Click:

案情概况


2004年王元28岁那年,父亲王强与母亲周慧因第三者万倩的介入结束了为期31年的婚姻。次年,父亲就和二婚带女儿(何西)的万倩结婚了。王元对其父抛弃发妻、娶小三的行为心有怨气,以致于父子关系始终处于水深火热之中,2016年两人就因起争执发生扭打,最后在警方的劝解下才得已和解。2018年,王强与周慧共同所有的房屋因政府拆迁,获得了1号、2号两套房屋的补偿,两套均登记为王强、周慧按份共有,其中1号房屋由王强享有99%的份额,周慧享有1%的份额;2号房屋由王强享有1%的份额,周慧享有99%的份额。后来王强身体每况愈下,多次前往医院住院治疗,王元也感到了父亲的年老体衰,时日不多,毕竟是亲生父亲,再大的仇怨哪有血脉亲情重要,于是在王强最后的住院期间,王元经常侍奉床前,尽心照料。2022818日王强病逝。

 

王强这一走,直接牵出了一场遗产纠纷。因王强生前未留遗嘱,其名下的房屋遗产如何分配,王元和万倩之间产生了巨大的争议。就在两人僵持不下之时,万倩为独占王强的房产份额,抢先一步把王元起诉到了法院,并声称王元早已丧失继承权,要求法院判令王强名下房屋产权应该全部由万倩母女两人继承,并把王强前妻周慧追加为第三人。接到消息的王元怒火中烧,本就对破坏父母婚姻的万倩不待见,父亲离世后万倩为抢占遗产又处处针对自己,还任意剥夺自己的继承权,王元也绝不妥协,委托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陈昆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万倩诉求


1、确认1号房屋为万倩、何西及周慧按份共有,其中万倩、何西各自享有该房屋49.5%的份额,周慧享有1%的财产份额;

2、确认2号房屋为万倩、何西及周慧按份共有,其中万倩、何西各自享有该房屋0.5%的份额,周慧享有99%的财产份额;

3、判令王元及周慧协助办理上述两套房屋不动产变更的登记手续。

 

庭审现场


万倩

我与王强系2005年结婚,结婚时,我带了与前夫生育的婚生女何西,其尚未成年,由我与王强共同抚养成人。2016年,王元因向王强索要钱财,遭到王强拒绝后恼羞成怒,意欲行凶杀害王强,后报警处理。事后,王强在警方劝解下,考虑到父子关系,勉强同意不再追究王元的刑事责任。怎料,之后王强的身体愈发严重,直至2022年不幸去世。在王强生病期间,均是由我和女儿何西照顾,而王元直至其生父去世,也怠于履行其赡养义务。现王强离世,其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因王强父母早已去世,故我作为王强的配偶、何西作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王元作为婚生子均应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但是,王元因故意杀害其生父,依照相关法律处规定,王元已经丧失了继承权,故王强的遗产依法应由我与何西全部继承,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陈昆律师

本案王强去世前,未留有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万倩称何西系王强的继承人,依法应享有继承权,但万倩与王强结婚时,何西已经17岁零5个月,且根本没有与王强一同居住,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不存在拟制血亲的情况,尽管万倩有相应举证,但也不能证实王强与何西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故何西不应享有继承权。其次,万倩提出当事人有杀害王强的事实,早已丧失了继承权。我方承认当事人确与王强因金钱发生争执,过程中有扭打,且对王强造成了一定伤害,但当事人对王强并没有伤害的故意,亦没有携带刀具,且事后王强已经对当事人进行了谅解,也并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尽管当事人伤害其父亲王强的行为不可取,但该行为并不符合丧失继承权的是由,即当事人并未因此丧失继承权。最后,万倩作为王强的配偶,在王强生病住院期间,并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对王强的救治存在不作为的行为,也因此没有让王强得到及时的医治,其不作为的行为理应丧失继承权。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万倩的诉求!

 

法院认为

本案,王强去世,原告万倩作为王强的再婚妻子,王元作为王强的婚生子,均系王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而针对原告万倩提出其女儿何西也系王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本院认为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何西与王强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即王强的顺位继承人仅包括被告王元与原告万倩。至于原、被告互诉彼此不具备继承条件,经本院核实,双方理由皆不成立,双方皆享有继承权。


案件结果


11号房屋王强按份共有99%的份额,由万倩继承取得59.4%的份额,由王元继承取得39.6%的份额;

22号房屋王强按份共有1%的份额由万倩继承取得;

3万倩、王元、周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相互协助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4、驳回万倩、何西的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陈昆律师:“该案件涉及一个问题,继承权丧失的条件是什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案件中,原告抓住这点,一直声称我方当事人曾故意伤害被继承人王强,早已丧失继承权。虽当事人曾确实与被继承人发生纠纷,但并非故意伤害,所以当事人的行为并不符合继承权丧失的条件情形。相反,原告明知当事人对被继承人不是故意伤害,还以此为由让当事人失去继承权,可见原告想独占遗产的意图。好在我们帮当事人充分举证,证实了当事人的清白,不然当事人很可能因此丧失继承权,权益也得不到保障。从本案结果来看,当事人最终分得1号房屋39.6%的份额,他与原告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为什么没有平分份额,究其缘由在于当事人与父亲王强2016年发生争执后就断了父子联系,未对王强尽到赡养义务,原告对此也进行了举证并被法院采纳,最终法院酌情判定当事人在遗产继承上少分。借此也提醒做子女的,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切不可因个人情绪就不履行义务,这既有违法律,也不被道德所接受,在以后的遗产分配上,还可能导致少分或不分。”



办案律师



陈昆

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工伤人损、婚姻家事

评价:陈昆律师在工作中,为当事人提供勤勉、敬业、诚信、专业的法律服务,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化、行业化的最佳解决方案和专门化的服务;在工伤人损、婚姻家庭等领域拥有较强的专业优势;从业来旨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受到广泛好评,赢得了很好的声誉。







注: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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