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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公司拖欠工资、不签劳动合同、不给买社保,员工被迫离职,霖远律师助其成功维权,拿回工资、2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

发布时间:2024/03/08 17:37:27   Click:

案情概况

 

公司不买社保还拖欠工资,欺人太甚,职场小白被迫离职

20217月,大学财务专业毕业生的王洋他找工作不到一个月,就A公司招聘录用,担任会计一职,月薪5000元,81日入职。作为职场小白,王洋对这份工作十分满足,入职以来一直尽职尽责,不知不觉已上班一年,公司开始无端拖欠工资,也因此他才发现公司未按照入职时的约定给其购买社保,还无端拖欠工资,王洋等了一段时间后终于无法忍受,于20221123日向公司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近3个月工资及经济补偿,但却被公司以强硬态度拒绝。王洋对公司如此欺人行为,恼怒至极,遂来到霖远律师事务所咨询,擅长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吴杰律师接待了他。

 

霖远律师专业分析,当事人看到希望,委托律师协助维权

吴律师经过与王洋一番沟通后,知晓王洋入职1年多A公司都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一直未给其购买社保,由此,吴律师分析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A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已属违法,继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王洋可向A公司主张2倍工资赔偿,至多可主张11个月。可王洋入职已有1年零3个月,而仲裁时效仅有1年,为今只能尽快提起劳动仲裁,由此从提起仲裁之日倒退起算1年,即在诉讼时效内,还能主张8个月的2倍工资赔偿。再者A公司无故拖延工资及未给其缴纳社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的规定,王洋有权向A公司提出离职并要求A公司对其支付应得工资及经济补偿。王洋听后顿感维权有望,当即委托吴杰律师担任其代理人。

 

当事人劳动仲裁,维权成功,拿回应得补偿

吴律师接受委托,当即迅速搜集可证明王洋在职期间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工作证明》、《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有利证据,整理好一切,吴律师赶在1130日这天,成功协助王洋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A公司在得知王洋提起仲裁后,也是迅速向王洋支付了拖欠近3个月工资,但仲裁过程中,A公司仍旧反驳称王洋工作已超过1年,不应支付2倍工资,且王洋是自主离职,更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但这些辩称都被吴律师一一反击,最终,仲裁委支持了王洋的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向王洋支付8个月的2倍工资差额40459.77元及经济补偿7500元,拿到应得工资与补偿后的王洋终于露出了笑容,对吴律师表达了深深的感激之情!


案件结果


当事人王洋拿回了被公司拖欠的工资13908.04元、2倍工资差额40459.77元及经济补偿7500元。


办案心得


吴杰律师:“本案A公司未主动与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甚至不给当事人购买社保,还拖欠工资,其种种行为已然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当事人有权提出离职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可在当事人提出正当要求时,A公司不但没有及时补救,反倒是态度强硬,因此当事人不得不委托律师走法律途径。作为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以最快速度搜集证据提起仲裁,尽全力为其争取,最终助当事人成功维权,拿回应得的补偿。借此案例,温馨提醒大家,发现公司有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时,一定要敢于维权,要知道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必要时,一定要及早寻求律师协助。”





办案律师


吴杰

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债权债务部部长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争议、财产侵权、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2年度十佳优秀案例、2022年度优秀合伙人、2022年度最具知名度律师、诚信执业百优律师 

同行评价:吴杰律师性格亲和友善,工作认真仔细,有娴熟的法律技能、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斡旋谈判技巧,是一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的律师。

 





 

注: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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