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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小伙自己购房自己还贷,时隔15年欲拿回写有前女友名字的房屋所有权却受阻,霖远律师受托助其起诉、调解,最终成功解决难题

发布时间:2024/04/10 15:14:17   Click:

案情概况


小明和小红两人在大学期间相识相恋,2008年两人毕业后小明在母亲的支持下在主城区购买了一套房产,购房时小红表示也想要在当地主城区落户,于是小明主动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小红的名字。两个月后,小明与银行签署了《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小明和小红两人皆在合同借款人处签字并捺印,此后,小明通过个人账户按月缴纳房屋贷款。2010年2月,小红与小明分手,房产贷款继续由小明及其母亲偿还,之后两人各自成家。2023年4月,此时小明已将房屋所有贷款还清,但因小孩上学问题需要将房子出售,于是小明找到小红,希望对方配合过户,但小红不同意无条件配合,认为那是两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应该依法分割,两人意见发生分歧,小明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的陈昆律师助其维权。



陈律师接受委托后分析到,目前小明的诉求是拿回房屋所有权,然而小红却主张该房产为两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应当进行分割,并且房产证上有两人的名字,从法律事实上来说这的确属于两人共同财产。但根据实际情况而言,购房款、贷款均是由小明及小明母亲支付,且多年来房屋都是由小明实际居住,房屋相关的各费用也均由小明及其家人支付,因此,陈律师通过整理资料以及实地调查取证,协助小明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小明所有。然而小红却选择了继续上诉,陈昆律师也继续协助小明应诉,不仅在庭前提出了强有力的说明材料与依据,也在庭审中积极发表更为严谨有力的代理意见。


庭审现场


对方律师辩称

1、一审法院在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同居关系之后,并且在同居期间购买房屋,并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08年7月作为共同买受人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08年9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作为共同借款人与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并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此取得案涉房屋为共同共有。已经有充分证据,能够充分显示本案案涉房屋属于同居期间财产,因此针对本案应当属于同居析产纠纷,不应当属于所有权确认纠纷。


2、上诉人在购买案涉房屋之前已经在当地主城落户并且当时在成都购买房屋并无限购政策,在2008年时购买房屋并无任何限购政策,一审中被上诉人所陈述明显属于虚假陈述。


3、上诉人被上诉人共同登记案涉房屋产权是二人共同购买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登记错误,上诉人与被上人一起签订《商品房买实合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并且因此取得案涉房屋产权证属于二人共同购买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登记错误。


陈昆律师

1、房屋的全部购房款等由被上诉人一人承担。上诉人称自己在同居期间有支付过现金,但却一直拿不出相应的取款证明。一审法院认定包括首付、贷款、物业费、公证费等在内的全部款项均由被上诉人支付的事实,上诉人二审期间也表示认可。由此可见,上诉人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上诉人主张的事实不予采信。


2、关于上诉人在购房合同上签字的原因,上诉人因就读大学将户口迁入当地的集体户口,在被上诉人将想要购买房屋一事告知上诉人,上诉人就表示希望通过房屋取得成都主城区的户口,且刚好被上诉人此时因购房贷款额度不够导致不能购买案涉房屋,故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提出的方案。二审庭审期间,上诉人与我方的沟通中,也体现了在两人分手之后,我方要求其办理过户,上诉人也表示同意,并未附带其他条件。假如事实如上诉人所述,其无偿配合办理过户的情形明显不符合常理。上诉人在未承担任何义务的情形下,若无偿获得财产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取得案涉房屋的房产证是基于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双方并未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明确的约定,且双方不属于法律认可的特殊关系,共同共有仅限于存在法定共同关系,因此不应成立共同共有的共有关系。


案件结果


在等待法院判决的过程中,小红自觉不占理,与其等着败诉,不如主动提出调解,还能争取一些利益。同时小明也希望尽快解决此事,孩子上学的事情不能耽误,故也愿意调解,因此陈律师拟定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小红配合小明进行房屋过户,小明则补偿小红70000元。至此,陈昆律师助小明成功拿回房屋所有权。


办案心得


陈昆律师:“本案的当事人在15年前买房时,出于爱意将女友的名字加在自己购买的房屋的产权证上,后两人分手,未在当时处理产权问题,如今这桩陈年旧事却变成了一件难办的纠纷。当事人找到我们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接手案件后,充分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以当事人是房屋的实际购买人以及多年来房屋贷款支付人为切入口提起了诉讼,通过充分的证据和有效的说理,助当事人一审胜诉,并在二审后与对方达成调解,最终助当事人获得了房屋的全部所有权。”






案件承办人



陈昆

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工伤人损、婚姻家事

所获荣誉:2023年度最具知名度律师、2023年度团队贡献奖,2023年度婚姻家事品类十佳案例

评价:陈昆律师在工作中,为当事人提供勤勉、敬业、诚信、专业的法律服务,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化、行业化的最佳解决方案和专门化的服务;在工伤人损、婚姻家庭等领域拥有较强的专业优势;从业来旨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受到广泛好评,赢得了很好的声誉。







注: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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