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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当事人与他人达成口头合伙协议,投资15万入股,可对方不分红也不承认其合伙人身份,霖远律师受托协助,成功帮其拿回投资款

发布时间:2024/07/15 14:07:44   Click:

案情概况


张三与李四因办理证件相识,某天张三得知李四与他人合伙的足浴店在拉投资(其中李四是大股东),而他也正有投资意愿,遂主动联系李四商谈,两人一拍即合,在未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达成口头合伙协议,约定足浴店由李四负责经营,张三出资15万元购买足浴店20%股权。事后,张三将15万分别转账到李四指定账户。


然而,张三按约转款后,多次询问李四关于足浴店经营情况并要求分红时,李四均以各种理由搪塞,对此,张三强烈不满,当即提出退伙,并要求李四返还其投资款,但李四却声称,投资款已用于实际经营,并且店铺因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早已低价转让。张三不甘心15万投资款就此打水漂,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委托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刘佳丽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协助维权。


刘律师了解情况后,指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而且合伙项目已启动,要想退回全部投资款,难度很大,只能全力争取。随后,刘律师协助张三调查取证,并起诉至法院。庭审时,刘律师积极举证并展开论述,而李四也承认了与张三合伙事实,但法院最终仍以张三未能提供与李四签订的书面合伙协议为由,认为张三证据不足,驳回了张三诉讼请求。


对于该结果,张三不服,刘律师即刻协助张三提起上诉。二审阶段,刘律师强调,合伙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并不以签订书面合同为成立要件,并且双方对合伙经营足浴店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双方存在合伙关系。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采纳了刘律师法律意见,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作出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阶段,刘律师再次提出,张三与李四协商一致,口头约定由张三出资15万购买李四足浴店名下股份的20%,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构成合伙合同关系。如今,足浴店已实际转让他人,双方合伙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张三有权主张解除合伙合同。合伙合同解除后,因张三并未实际参与足浴店经营,而李四在合伙经营过程中管理合伙事务更清楚合伙财务状况,且李四无法证明合伙期间是否亏损,加上足浴店已无法经营,合伙财产价值无法确定,故张三有权要求李四返还全部投资款。


然而,李四却辩称,张三支付的15万是委托他办证的费用,并不是合伙费用,没有返还义务。后续又补充到,其仅是将名下的合伙股份20%干股给张三,并没有承认张三合伙。对此,刘律师迅速反击到,李四前后表述不一致,且前期庭审时,李四已确认与张三存在合伙关系。


案件结果


最后,法院经审理查明,采纳了刘律师法律意见,判决解除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合伙合同关系,并由李四向张三返还出资款15万元。


办案心得


刘佳丽律师:“本案虽说当事人与对方达成口头协议,在法律上具有同样效力,但就本案而言,能明显看出在实际维权过程中,缺乏直接的书面证据无疑增加了证明双方合伙事实的难度。由此,该案给所有投资者和合作伙伴敲响警钟:无论双方合作多么信任,都应尽量形成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退出机制,以防未来出现争议,彼此闹翻脸。同时,保留好所有交易记录和沟通证据,以便后续更好维权。”






办案律师

 

 

刘佳丽

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工程纠纷部副部长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所获荣誉:2022年度先进个人、2023年度团队贡献奖、2023年度债权债务品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刘律师始终坚持“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的信念,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办案过程中思维清晰,注重细节,同理心强,熟悉各类法律法规。







注:案件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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