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前男友分手后,起诉要求当事人返还同居期间45万转款并认为是彩礼,霖远律师介入,成功化解双方矛盾,当事人支付男方4万元
案情概况
男方为躲债,将钱转给当事人保管,用以支付生活开支、修房及还债,结果分手后男方竟要求还钱
2019年下半年底,李梅(43岁,离异带娃)经人介绍认识了大自己13岁的王兵,很快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期间,王兵在将家中房屋以738151元出售(买家是分期付款)后,随即把所得款项转至李梅账户(实则是王兵在外面有大量负债,不敢存放在自己银行账户下),对于王兵的信任,李梅深受感动。
因此,在王兵重新修建、装修房屋及偿还欠款,需要用钱时,李梅都积极配合转钱,而王兵闲暇之余,也会带着李梅外出旅游,渐渐地两人感情愈发深厚,彼此也互相见了双方父母。
然而,就在李梅还想多互相了解时,王兵却迫切想结婚,但对于已经经历过一次失败婚姻的李梅来说,并不想这么快进入下一段婚姻,可王兵却认为,李梅是有意欺骗他的感情和钱,双方就此产生矛盾,而王兵随即提出分手,并要求李梅还钱。
经此一事,李梅也真正看清了王兵,双方正式分手,但对于王兵提出的要求,李梅表示,王兵转的钱,一部分用于双方的同居生活,一部分用于偿还王兵欠款,剩余部分用于王兵修建、装修房屋,并无剩余。
男方起诉至法院,当事人委托霖远律师出庭应诉
尽管如此,王兵仍不依不饶,坚决要求李梅还钱,而李梅也坚持自己的态度,最终,双方争议无果,王兵起诉至法院,而李梅见状,也随即委托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陈昆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出庭应诉。
陈律师通过与李梅详细地沟通,充分了解案情后,迅速协助李梅搜集了王兵的债务信息、两人同居期间转账流水及消费记录等证据,提交至法院。
诉讼期间,男方认为所有转账中有45万是彩礼,霖远律师推翻其主张
庭审时,王兵声称两人恋爱同居期间,李梅曾以要给儿子(李梅儿子)买房为由,让其转款715650元,而其为与李梅结婚,并未反对,现今两人已分手,转款所附结婚条件已消失,故扣除李梅中途归还部分,李梅还应退还其剩余款项共计450000元,并着重强调该款系彩礼。
对此,陈律师当即反驳到,首先,王兵转给李梅的钱款性质并非是彩礼,王兵给李梅转钱时,双方并未达成婚约,而李梅也并未以任何理由向王兵索要钱款。其次,王兵转给李梅的钱,一部分用于偿还他的个人债务,一部分用于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花销,剩下一部分用于他自己修建房屋,上述款项已使用完毕,李梅并未从中获益。
再有,王兵声称转给李梅71万左右,但从双方的转账记录来看,李梅曾给王兵转款345000元,由此可知,王兵即便在扣除返还款项后也没有45万,其中还不包括李梅通过支付宝转给王兵的4.9万元。
然而,王兵却认为,双方有实质性的同居行为、有大额的流水转账、彼此还曾见过双方父母,朋友也都知道两人已结婚的事实,并且其还曾给李梅买过金戒指、金耳环,由此可见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存在实质性婚约,此外,其实际给李梅转款738151元,扣除李梅还款及小额转账,李梅应返还彩礼部分为34.1万元。
陈律师见状,再次强调,王兵所转款项均已使用完毕,并且双方认识的时候都不是头婚,岁数也不小,而按照社会习俗找老伴是不需要支付彩礼的。其次,通常彩礼都是在婚前给,但王兵转账的时间,距离两人分手时间相差甚远不符合正常的逻辑。再有,尽管王兵给李梅买过金首饰,但并不一定代表双方一定要结婚,可以是双方为了更好地增进感情。
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僵持不下,霖远律师积极沟通,双方终同意调解
事后,法院组织调解,但双方分歧很大,王兵坚决要求李梅一次性支付30万,而李梅也丝毫不予退让,坚决不给,双方僵持不下。
为打破双方僵持局面,陈律师多番联系王兵,并向其讲明诉讼风险,王兵起初态度并不好,但在陈律师不断沟通下,其终意识到继续诉讼,对其益处并不大,遂同意调解,而李梅见王兵态度有所缓和,其也不想继续纠缠,遂也同意调解,并作出退让。
案件结果
双方在陈律师的调和下,达成一致意见,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约定李梅向王兵分期支付4万元。
办案心得
陈昆律师:“本案调解难度较大,主要是双方意见分歧太大,互不退让,而为让对方同意调解,我也是使尽浑身解数,最终,成功化解双方矛盾,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当事人支付金额由原来的45万大幅减少至4万。在此也温馨提醒大家,恋爱期间大额转账,双方最好能签署书面协议明确款项用途,或者在转账时添加备注,此外,保留好双方所有的转账记录,以免日后出现争议时说不清楚。”
案件承办人
陈昆
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工伤人损、婚姻家事
所获荣誉:2023年度最具知名度律师、2023年度团队贡献奖,2023年度婚姻家事品类十佳案例
评价:陈昆律师在工作中,为当事人提供勤勉、敬业、诚信、专业的法律服务,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化、行业化的最佳解决方案和专门化的服务;在工伤人损、婚姻家庭等领域拥有较强的专业优势;从业来旨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受到广泛好评,赢得了很好的声誉。
注:文中人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