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夫妻离婚,十年间总是以“为你好”为由伤害女儿,霖远律师受托介入,成功让其父母配合过户
案情概要
女儿要求离异父母按约进行房屋过户被拒,霖远律师受托介入
阿伟和金姐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2013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年仅16岁的女儿小美跟随父亲阿伟生活,金姐每月支付600元的生活费直至小美成家”、“夫妻双方共有的A房屋在离婚后归小美所有,双方都有居住的权利”。
两人离婚后,对小美的心灵产生了重大的打击,觉得自己没有了家庭,但是阿伟跟金姐告诉她不用担心,他们已经留了一套房子给她,以后会过户给她的,之后小美跟随阿伟一起生活,金姐再婚,还生下了一个男孩。
直到2019年,小美大学毕业,随着工作和生活阅历的增加,她想起了父母曾经答应过户一套房给她,现在她这么大了,也是时候拿到房屋所有权了,于是想要将A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然而,当小美将自己的想法告诉阿伟和金姐时,却遭到了两人的拒绝。两人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她,还一再反问小美是不是遇到什么困难急需用钱?担心有朋友怂恿她卖房最后被骗走钱等等,总之说的都是一些“为你好”的话,也总是说会给她房子,但是什么时候给却一直不说清楚。这房子就像悬在眼前的 “胡萝卜”,看得到,但是得不到。
就这样,关于房子过户的事情谈过一次又一次,变更过户手续一拖再拖,三人之间的关系也因此闹得十分紧张,无奈之下,小美委托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的谭昕璐律师协助自己推进解决此事。
霖远律师介入调解仍无果,果断提起诉讼助当事人维权
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之后,谭律师协助小美与金姐和阿伟再次进行协商沟通。然而,即使在谭律师向金姐和阿伟充分说明了小美目前要求进行房屋过户的合法性的情况下,两人依然是油盐不进,坚持不同意过户。
眼看调解不成,谭律师收集好相关证据并与小美确认了最终的诉讼策略,当即协助小美提起了诉讼,要求阿伟和金姐配合进行房屋过户。
霖远律师庭上严谨说理,最终胜诉,成功让当事人父母配合过户
庭上,谭律师针对《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说明,谭律师指出,A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金姐、阿伟和小美。阿伟和金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A房屋归小美所有,该约定视为阿伟和金姐各自将对涉案房产享有的所有权赠与小美之意思表示。
而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的财产归子女所有这类基于婚姻或身份关系变更的赠与合同,可视为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行为,赠与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因此,《离婚协议书》中就财产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即阿伟和金姐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除此之外,《离婚协议书》已经明确约定A房屋归小美所有,阿伟跟金姐已经完成离婚手续,符合过户条件,目前小美也已经成年,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小美可随时要求金姐和阿伟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小美请求阿伟和金姐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完全有理有据。
开庭时金姐声泪俱下的向法官陈述不是不给女儿房子,而是担心女儿大了,要是房子被骗,以后没有房子住怎么办,他们的确答应了房屋是给小美的,但也的确没有说什么时候,他们的意思是是想要等小美结婚了再过户。阿伟也说担心女儿被骗,要给女儿留点财产,以后女儿遇到什么波折,名下至少有个房屋,“有瓦遮头”。
见两人说得如此诚恳,法官也担心小美在外地是否真的可能存在阿伟跟金姐陈述的情况,为了保障小美的利益,法官要求与小美直接联系,了解案件实情。
小美庭后告知法官,阿伟所谓要给她留财产,实际上却又把自己名下的房屋出租,获得租金,但是住在小美的房子里,如果真的想为她好,为什么不是将小美这套房屋出租,让小美获得租金?她在外地生活开支大,获得租金可以补贴她在外地的生活支出。
同样,金姐也并不是怕小美被骗,而是想以后将房屋留给小美同母异父的弟弟,根本不存在在法庭上说的处处为她着想。
基于此,最终法官采纳了谭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金姐和阿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小美办理A房屋的过户手续。
办案心得
谭昕璐律师:“本案当事人的父母在离婚时约定双方名下房产归当事人所有,结果时隔十年,当事人已经工作几年了,希望父母能够按约将房屋进行过户,却遭到了拒绝,即使当事人一再说明自己不是被骗,两人仍然不愿意配合过户。中途拉扯了很长的时间,最终当事人找到了我们,一开始她是希望可以通过我们介入来协助调解,但两人态度坚决,于是我们便协助当事人提起了诉讼,最终胜诉,成功让当事人的父母配合过户。”
案件承办人
谭昕璐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所获荣誉:2023年度婚姻家事品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债权债务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谭律师曾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工作,对各类法律法规有深刻的学习与专研,办理了许多疑难案件,对案情复杂、法律关系不明、证据不足的案件有独特的解决办法。谭律师专注婚姻家事领域多年,常出席婚姻家事领域内相关研讨活动,擅长公众人物离婚、抚养权争取、家族财富传承、房产分割、婚前协议等。
案中人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