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公司被收购,当事人330万投资款恐打水漂,霖远律师明确双方系“假投资、真借款”,助力当事人追回全部本金及利息
案情概况
当事人投资数百万未收回分毫,霖远律师明确双方系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2021年8月,王林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签订了《某项目合作开发和利益分配协议》,约定由王林出资330万,占股33%,A公司以现有开发项目保底形式向王林支付本金和利润,并承诺在18个月内付清投资金额和相应利润。
然而,18个月过去,王林并未收到任何款项。为此,王林只好前往A公司询问情况,但却被告知A公司已于2022年被李四收购,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已变更,原合作协议与现公司无关,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王林怒不可遏,心想自己真金白银投入的330万元,难道就因公司“换了老板”而血本无归?为此,王林赶忙来到#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并最终委托刘佳丽律师担任代理人,协助维权。
刘律师受托后,迅速对上述协议进行仔细查看,并指出,按照协议约定,王林的收益是采用固定收回本金及利润的方式,且协议中有保底条款,同时还对A公司向王林支付投资款及利润的金额进行了具体约定。
从协议约定可以看出,王林无需承担任何经营风险,无论合作开发的项目是否盈亏,王林都是按照协议约定标准计算利润收益。由此可见,A公司与王林签订的协议名为项目开发的入股合作,但实则是通过将借款约定为股份,将高额利息约定为利润的借款往来。
此外,该协议不具有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该入股协议书更具有借款特征,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为民间借贷,而非投资。
对方力辩双方系合作关系拒还款,霖远律师强势反驳,助当事人胜诉拿回款项
明确法律关系后,刘律师随即协助王林多方取证,起诉至法院。庭审中,A公司极力抗辩,试图逃避责任,声称双方之间是合作关系,在没有清算或者退伙的前提下,王林无权直接要求返还“投资款”;
其次,公司已完成股权变更,原股东张三在转让时隐瞒债务,现公司对此不知情,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应由张三个人承担还款义务;
再有,公司查过张三的相关流水,张三在收到王林的330万后把这笔钱又转给了案外人王五,公司从始至终没有收到过王林的这笔钱,也不知情有这笔款,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对此,刘律师逐一反驳到,首先,案涉协议由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三以公司名义签署,并加盖A公司公章,属于代表公司从事的职务行为,依法应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即便款项经由张三转至他人账户,也属于公司内部资金使用问题,不影响王林与A公司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王林已依约完成付款义务,资金是否被挪用,应由公司向相关责任人追偿,不能成为拒绝还款的理由;
综上,A公司应依法返还王林借款本金330万元,并自款项支付之日起,按法律规定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刘律师的法律意见,认定双方名为合作,实为借贷,A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依法应承担还款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王林返还借款本金330万元,并支付自实际出资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办案心得
刘佳丽律师:“本案表面上是一起投资纠纷,实则是一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典型法律规避操作。许多投资者在面对高回报承诺时,容易被‘入股分红’的外衣所迷惑,忽视了背后的风险与法律实质。而当项目失败、公司易主时,才猛然发现所谓的‘股权’毫无保障,投入的资金也面临难以追回的困境。本案当事人便是如此,为此,我们果断以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诉讼,为当事人挽回了330万元本金及利息。借此也提醒大家,法律不会保护披着‘投资’外衣的虚假合作,但一定会为真实、合法的债权撑腰。同时,大家签订协议时务必要看清本质,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入坑’后再追悔莫及。”
案件承办人
刘佳丽
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所获荣誉:2022年度先进个人、2023年度团队贡献奖、2023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刘律师始终坚持“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的信念,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办案过程中思维清晰,注重细节,同理心强,熟悉各类法律法规。
注:案件人名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