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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店铺转让装修升级,却被紧急叫停!到手的生意飞了,损失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1/03/16 11:22:01   Click:

签订了店铺转让合同,却在合同的履行中,因为签订时所预想不到的非不可抗力让合同提前终止,而造成了巨额的损失,对于这种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如何处理?霖远的律师又是怎么做的呢?


“损失加起来近30万!”杜飞宇先生在吴杰律师的询问下,无奈地说着。“损失30万,那还是不少了?怎么回事呢!”事情原来是这样的,2017年5月,有过几年餐饮业管理经验的杜先生,打算自己投资开一家火锅店。


在一番仔细地选址调查后,杜先生十分中意一家名叫“经典老火锅”的火锅店,这家火锅店的火锅味道醇厚,一度因为其独特的口感,让生意十分兴隆。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火锅店的生意渐渐低落。总之,这样的火锅店正是杜先生想要经营的火锅店,再加上“经典老火锅”的庭院式设计风格,以及古风样式的店门,颇有几分百年老店的势头,让杜先生很是喜欢。


2017年6月,在经过一番激烈的商业谈判后,火锅店的杨东、肖诚和冯文三位老板与杜飞宇达成协议——将店铺以2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杜飞宇先生,并签订了《店铺转让协议书》。合同的履行顺畅无阻,店铺也顺利的完成交接,杜先生更是请了工程队花了90000元,对店铺的装修进行升级改造。


一切都如火如荼的展开,杜先生也满怀信心,在心里暗暗地算着这笔账:“一个月的营业额怎么说也有30万到40万,抛开人力成本和原料成本,其利润高达50%,在加上自己多年的管理经验,用不到三个月,便能回本。”常言道,物极必反,乐极生悲,杜先生的火锅店出事了。


为了能在选定的日子开业,杜先生催促工程队赶工,而这一赶工,所产生的噪音让周围的居民不厌其扰,甚至一些居民还和施工人员发生了争吵。杜先生知道了,赶紧令人停止赶工。可祸不单行,麻烦接踵而来。社区、派出所和工商局先后有人来到施工的火锅店,并告诉杜先生,这里不能继续装修了,同时也不能继续经营火锅店了。


在这些相关部门强硬的态度下,杜先生只得停下了火锅店的装修。原以为能够顺利开业的火锅店现如今只能紧急关停,因前期已投入了数十万元,由此造成的损失,究竟谁来赔?杜飞宇打电话咨询霖远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霖远律师事务所的吴杰律师,有着丰富的合同纠纷案件经历,对合同法的条款十分熟悉。


在对杜先生的案件详情,有了深入的了解后。明白了杜先生想要挽回损失,只有两个办法。一是继续开店,这样,杜先生就没有什么损失,同时也是杜先生理想的状态,但是有关部门已经明确指出,该地点不能继续从事火锅店,这个办法自然行不通。二是根据合约的规定进行相关责任的划分,然后按照合约进行相关的赔偿。


吴杰律师对《店铺转让协议书》进行了仔细的分析,试图在双方对合约的履行中,来找出此次合约的责任方。在对合约的内容进行调查后,吴杰律师发现,此次合约不能履行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三方相关部门提出的合法要求。这些要求是合约不能履行的重要原因,其次合同中明确表示,杨东、肖诚和冯文会协助杜飞宇先生办理火锅店的相关手续,使其火锅店顺利开业,而现在火锅店不能顺利的开业,因此作为违约方,就应当承担合同违约方的责任,给付守约方商定的合同违约金,对守约方相关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在明确了案件的脉络后,吴杰律师便去准备相关部门关于火锅店不能继续营业的证据,在长达十多天的奔波中,终于找到相关部门出具了关于“经典老火锅”不能继续营业的《监督意见书》。


1.所申请的营业执照与工商系统中重名,无法核实通过,需要重新命名。


2.经前期核查,该经营场所属性不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需要变更经营范围。


3.该经营活动,存在油烟、噪音扰民等问题,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随后,杜飞宇代理人吴杰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店主对其赔偿相应损失。



原告(杜飞宇)声称:

2017年6月原告杜飞宇与火锅店的被告杨东、肖诚和冯文三人签订了《店铺转让协议书》,在装修时接到相关部门的通知,认为该场所不具备继续餐饮业的条件,并中断其装修的施工,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同时合同中约定,杨东、肖诚和冯文会协助火锅店顺利开业,而现在杨东、肖诚和冯文没有履行合约的内容。


原告诉求:

1.解除杜飞宇和杨东、肖诚和冯文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书》。


2.杨东、肖诚和冯文返还其门店转让费和其他费用共计230000元,并支付法定年利率6%的逾期利息。


3.违约方杨东、肖诚和冯文赔偿守约方杜飞宇装修火锅店产生的经济损失90000元。


4.杨东、肖诚和冯文支付违约金12000元。


被告(原店主)辩称:

己完全按照合同进行了店铺转让的相关事宜,而店铺不能继续经营餐饮业是相关部门提出的要求,其责任不在自身。同时,对火锅店开业等相关技术,进行了实际的指导,杜飞宇先生应当给付相关的技术转让费。


原告辩解:

三人教授的技术部分违法,自己并未学习完毕,同时并无证据证明三人以全面履行技术转让指导。

法院根据双方提出的证据,综合实际的情况,认为这起因为第三方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案件,符合合同法律相关条款中,在合同订立后发生签订合同时,不可预知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非商业风险的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另一方明显不公,就应当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审判决:

1.解除杜飞宇和杨东、肖诚和冯文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书》。


2.杨东、肖诚和冯文返还其门店转让费和其他费用共计230000元,并支付法定年利率6%的逾期利息。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要求扣除技术转让费30000元。二审的判决,因为并无新的证据提交,并且双方都承认有过未完全教授的技术指导,因此在230000元中扣除约定30000元中一半的技术指导费,即15000元。


二审判决:

1.维持一审判定的解除杜飞宇和杨东、肖诚和冯文签订了《店铺转让协议书》


2.将杨东、肖诚和冯文返还其门店转让费和其他费用共计230000元中的230000元变更为215000元。并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


3.驳回杨东、肖诚和冯文其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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