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法律适用
“非本人主要责任” 是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限制性规定,在工伤认定实务中引发了许多问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认定与工伤认定之间可能存在冲突等原因,因此,“非本人主要责任”的立法表述值得商榷。
“非本人主要责任”主要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是否应适用“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制性规定?对此问题,张文认为“不应该区分交通事故的责任,而更应该注重是否与工作原因相关”。
法律适用是有前提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强调“非本人主要责任”主要目的在于限定“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上下班途中虽是职工正常工作得以进行的必备环节,但是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的事故不同,上下班途中用人单位丧失对职工的监督和管理,对上下班途中工伤事故认定进行限定可以理解。但是,因工外出期间,虽然用人单位也会丧失对职工实际控制和监督,由于职工外出的因工目的性,使得对其的保障应当完备,应遵循工伤保险无过失补偿的基本原则,不应以职工是否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为判断依据。
仅从现阶段看,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设置“非本人主要责任”的立法并不完全成功:其一,法律的实施效果与立法者的初衷背道而驰,“非本人主要责任”并没有完全排除无证驾驶造成本人伤亡认定工伤的可能;其二,增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制性规定,“虽可能排除无证驾驶、驾驶无牌照车辆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认定为工伤事故,却某种程度上又将上下班途中事故保障程度退回到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条例》的时代,劳动者将会因为自己的过失,剥夺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这是与工伤保险无过失补偿原则背道而驰的”③;其三,“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规定实际上是将工伤认定部分工作分解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常需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结论来处理工伤认定。当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实践中,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的缺陷,会延伸、影响到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的享有,立法者忽视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非本人主要责任”认定的无奈。因而,笔者认为,对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问题仍值得进一步讨论和思考。
上一篇:已经是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