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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卖房人迟迟不办理过户手续,究竟有啥隐情?自作聪明的卖家最终得不偿失

发布时间:2021/03/16 10:28:54   Click:

文中所用皆为化名

花舞阳是一个地地道道的90后,经过几年辛苦打拼以及家里的帮助后,花舞阳决定在成都购买一套自己的房子。2017年12月某日,花舞阳与房主王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上约定:


王强将位于天府新区某单元的按揭房屋以84万元的价格交易给花舞阳。因该房屋有按揭尚未结清,双方约定合同签订时,花舞阳预付5万元定金,在卖方结清银行按揭后的公证日付72万元,剩下的尾款在房屋交易完成后付清。合同签订当日,花舞阳预付了5万元的定金。


而到了约定的公证日,办手续的事一直没有动静。花舞阳给王强打电话,王强说自己资金出了问题,暂时还不了按揭,还说能不能让花舞阳先付给他7万元,在他结清按揭后方便房屋的交易。花舞阳当即表示一切按照合同办事,不会提前付款。


一来二去,时间就到了2018年3月,期间花舞阳一直打电话询问王强关于按揭的问题,而王强一直推诿,说自己的资金不足,并且多次提到,希望花舞阳能将后续款先打给他。


因为房屋迟迟没能过户,花舞阳已经十分烦恼。为了房屋能尽快交易,2018年3月某日,花舞阳将7万元汇给了王强。可令人意外的事,收到7万元的王强仍然迟迟没有通知花舞阳办理手续。察觉到不对劲的花舞阳,立马委托律师,寻求帮助。


霖远律师事务所在接到花舞阳女士的委托,委派律所有着丰富合同经验的丁律师负责这起案件。丁律师在和当事人沟通后,认为这是一个案情清晰、证据充足的卖方违约案件,并就此事的看法告知了当事人,让当事人安心。同时,准备相关的证据和起诉材料。


但是令人没有想到的事,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丁律师发现,王强名下的这套房产,居然已经被法院查封了,并且还是被三家不同地区的法院查封。经过查询后,丁律师发现了背后的隐情。


原来,王强名下的这处房产,在与花舞阳交易之前,已被两次售卖,但都因王强单方面的违约,而被法院查封以赔偿购买方的损失。而当事人花舞阳女士的这次房屋交易,已经是第三次。而前两次的房屋售卖,都是在买方在付了定金后,就因为王强的违约,而没能办理过户手续。两次加起来,共涉及定金14万元。而这套房屋,因成都房价快速上涨,已增值20万元。


丁律师认为:从刑法的角度来讲,王强这种多次售卖房屋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但由于这个罪名很容易跟民事合同纠纷混同,实践中刑事很难立案。而对于本案的当事人来讲,及时追回定金损失,并且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要求两倍返还定金,更加实际和重要。


 于是,丁律师联系花舞阳女士,将自己的办案思路与其进行了讨论。丁律师认为:花舞阳女士可以起诉王强先生不履行合同义务,从而向法院提起强制履行合同,或者终止合同并让违约方王强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但是因为王强前面两次的房屋售卖行为,导致这处房产被法院查封,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只能终止合约,进行赔偿。如果是通过刑事的方式,则需要联合其他两位买房者,流程则更加复杂,持续时间更长。经过双方的讨论,花舞阳女士最终选择了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强返还定金,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原告花舞阳提出诉求:

1.解除原告花舞阳与被告王强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

2.王强先生返还花舞阳女士7万元的购房款,

3.王强先生双倍返还购房定金10万元,

4.王强赔偿花舞阳购房的价差损失14万元。


原告阳代理律师声明:

2017年12月通过中介公司与王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房屋以84万元的价格交易给花舞阳,花舞阳在房屋公证日付72万元,剩下的尾款在房屋交易完成后付清。同时在签订合同时,预付5万元定金,随后又付了7万元房款。其后,花舞阳一直履行合同,而王强因按揭问题拒不履行合同。按照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可视为卖方违约,再后来的查询中,发现,王强在明知房屋被查封的情况下,依旧签订不能履行的合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王强并未出庭。


法院认为2017年12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因为王强所售卖的房屋已经设定了抵押,又因为房屋已被银行查封,使花舞阳办理过户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据相关法律条约,花舞阳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违约方按照合约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原告花舞阳主张的购房价差14万元,因为其金额超过了其总损失,再加上其他的赔偿金额,以及自己未确认房屋信息负有未确保交易正常进行的责任,因此对价差补偿金酌情支持一部分。

法庭宣判:

1.原告花舞阳与被告王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判决生效后解除。

2.被告王强于判决生效5日内返还花舞阳7万元。

3.被告王强于判决生效5日内返还花舞阳双倍的购房定金10万元。

4.被告王强于判决生效5日内返还花舞阳的购房价差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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