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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快递装卸员贪小便宜多次盗窃,霖远律师举证其有别于其他刑事犯罪,当事人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1/03/16 10:19:58   Click:

       2017年3月,54岁的萧大桂经老乡介绍,进入邮政中心某快递运输中心,成为了一名货物装卸工人,和他在一条流水线上工作的还有老乡王剑,他们住在宿舍同一间寝室。

7月的一天,王剑在装载货物时看到某包装盒上写着“手机”二字。王剑转过身去,给萧大桂悄悄说自己想要。然后就藏在裤袋里,偷偷拿出车间。

晚上,在寝室里,王剑跟萧大桂说,有些东西如果从包裹里掉出来了,悄悄拿走就不会有人知道。萧大桂说:“我自己眼睛不好,车间灯光昏暗,看不清盒子上的字。如果你看到好东西就给我说一下”两人一拍即合。

某次,萧大桂在装卸货物时,看到有个包装盒破损了,掉出一个耳机。萧大桂便悄悄揣在裤兜里。就这样,萧大桂好几次在装修货物的时候,拿走了两个手表、两副耳机、几条内裤等物品。

就这样过了两个月,快递转运中心的管理人员发现了猫腻,于是调取监控对工作现场进行勘察。最后锁定萧大桂和王剑具有重大嫌疑,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7年8月30日,双流区某派出所接到报案,称:某货运公司发现其员工偷拿邮局运输物品,共价值1万元。当天下午,派出所民警在车间现场将萧大桂、王剑挡获,并在二人居住的宿舍搜出盗窃物品十多件,总价值1万元左右。

经公安民警调查,二人共盗取:一个棕色皮包、三部手机、三只手表、两副耳机、一个充电器、三条内裤。所盗物品均在二人寝室内被查获。 证实:2017年7-9月两人先后多次盗走快递包装盒内物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萧大桂、王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潘红伊律师接受萧大桂家属的委托,在阅卷后认为,本案有别于许多恶劣的刑事犯罪,很大程度上是出自于当事人贪图小便宜,本着占便宜的心理,经受不住诱惑的一时行为。由于其案件涉案金额低、主观恶意度不高,符合从轻判决的条件。

于是,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随后,当事人萧大桂就在老家木材厂务工,同时负责孩子的接送。

庭审现场,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人证、物证、视频、问讯笔录等证据,认为萧大桂、王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潘红伊律师辩护意见

1、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七款,被告人自愿认罪时,轻处10%,以此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被告人萧大桂已将涉案物品全部退回,依据《量刑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被告人退赃、赔偿的在10%以内按比例轻处。


3、被告人萧大桂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阅卷后发现侦查机关对涉案物品中两部手机定价分别为3488元和1199元,定价略高,即便如此,被告涉案物品总价值约5000元,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并不是非常严重,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量刑起点及其基准刑应在幅度转向较低刑罚,从轻处罚。


4、被告人萧大桂悔罪态度明显,抓捕时无拘捕行为,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误入歧途,偷拿物品。现已深知此行为触犯法律非常后悔,给自己和家庭带来不可挽回的结果,也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悔罪态度明显,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无论是从主观犯罪动机还是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盗窃行为的社会危险主观恶意并不大,被告只是一时糊涂犯下错误。 在这个前提下,法院应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见,惩罚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回报社会的机会。恳请合议庭审判员酌情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请求给予其缓刑的刑事处罚。


       法院最终采纳了潘红伊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萧大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什么是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这种强制措施既可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顾家庭或者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为社会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们感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关怀,还可以减少国家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费用等项开支,从而减轻羁押场所的工作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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