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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递了两把刀,判坐一年牢!稀里糊涂就犯罪,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3/16 10:14:49   Click:

文中皆为化名

2018年5月18日早上6点,某养生坊两名工作人员杨涛和祝成,到本市某浴足店准备消费。走进大厅时,大堂经理张晓杰告知他们,现在店里已经满员了,没有房间了,所以现在无法接待。

杨涛和祝成听了很不乐意,他们强行走进包房区,随手推开一个门,发现里面是空的,并没有客人。杨涛立刻怒火中烧对张晓杰咆哮:“你不是说没房吗?这不是房吗?我给你说,你不要装怪!你是不是看不起老子?”

大堂经理张晓杰解释道:“这间房是前一个客人刚退房的,现在还没有收拾,所以没办法接待的。”几人在大厅大吵一架后,杨涛和祝成怀恨在心,意图教训张晓杰。

由于自己的手机没电了,杨涛用祝成的电话给另一个同事唐山打电话:“你把我们会所吧台下面那两把西瓜刀带过来,就在某某街对面的商业银行门口。”

唐山也是这家养生坊的员工,接到电话时,他正连续上了24小时的班,脑子已经累得有点糊涂了。他只知道对方语气很重,催促他搞快点,但没有告诉他是去干什么,但是他通过语气判断知道是拿刀去扎场子和人解决事情的。

由于已经上了24小时班,他感到很疲惫,拿着两把西瓜刀坐上了出租车,只想快点拿东西拿过去,然后可以早点回去睡觉。

唐山到达指定地点后,看到杨涛和祝成正在和一名不认识的男子说话。杨涛见到唐山后就将其手里的两把刀拿走了。祝成也从杨涛手中拿了一把刀。这时他看到浴足店里面冲出一个工作人员气势汹汹冲过来打杨涛,后来得知该男子是浴足房店长陈易。

唐山眼见他们要打起来,就转身跑了,没有参与他们之间的打斗,也没有语言威胁行为,也没有看到双方的打斗过程。

后来得知,双方在现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和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双方造成不同程度的相互伤害—— 

1、杨涛将张晓杰左手臂砍伤,造成大堂经理张晓杰左尺骨鹰嘴骨折(轻伤一级)

2、店长陈易抢夺刀具后,造成杨涛头部右侧枕骨骨折(轻伤二级)

3、大堂经理张晓杰抢夺刀具后,造成杨涛失血性休克,左腓神经断裂、左肱骨外踝骨折,体表多处伤痕(轻伤一级)。

案发后,祝成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将一行人挡获。民警电话通知送刀的唐山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随后,几人分别被以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被检察机关起诉。唐山本人也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唐山的家人委托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为其辩护,潘红伊律师接受了委托。

霖远律师辩护意见:

本案中唐山并无犯罪故意,唐山在本案中过错程度极小。

一、本案应区分主从犯


被告人在接到同事要求送刀的电话时,对方并未明确说明刀具的用途,被告人并没有主观上要帮助杨涛、祝成打架的直接故意,主观恶意极小。


二、被告唐山应定义为自首。


根据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记载可知,唐山系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并到案后如实供诉。这符合刑法设立自首制度旨在节省国家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中本应投入的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益的本意,所以唐山可以视为自首,应当减轻处罚。 


三、唐山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唐山与杨涛、祝成只是同事关系,当时答应帮二人送刀,也是刚来公司不久不好意思拒绝,想跟同事搞好关系。由于前一晚,唐山上了通宵夜班,到了早上6点半左右,意识模糊,未问二人要刀做什么。杨涛和祝成让唐山送刀具有偶然性,因为当时时间太早,其他同事都没有上班,只有找值班的唐山帮其送刀。唐山自己并没有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等主观故意。


四、唐山客观上没有实施打架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


唐山并不知道同事让他带刀的用途是什么,而且并没有参与打架斗殴。唐山本人也与本案打架双方人员均无任何矛盾纠葛,本案中的人员受伤也并非是唐山造成的。


五、被告人唐山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到案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忏悔自己的过错,表现出积极的悔罪心态,应酌定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涛、祝成、唐山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涛、陈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涛、祝成、唐山犯寻衅滋事罪,杨涛、陈易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涛、祝成系寻衅滋事犯罪的犯意提起者及积极实施者,系主犯,被告人唐山受邀约送刀,没有直接参与斗殴,系次要作用的从犯,对被告人唐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涛、陈易均积极参与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被告人陈易、唐山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冲突双方对案情的发生发展均有过错,故不因此减轻另一方的罪责,双方系互殴行为,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事后双方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为对方赔偿了医药费。


唐山辩护人提出的,其具有自首情节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中杨涛、陈易、祝成、张晓杰分别获刑1年5个月、一年3个月、一年5个月、一年3个月。


判处:唐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个月。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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