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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女生吃火锅面部被烫伤,经鉴定致残程度十级,商家逃避责任拒绝赔付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1/03/16 10:10:38   Click:

    文中皆为化名

 

“今天工作都忙完了嘛?”张晓庆

“张姐,今天都差不多了,怎么了?要请吃饭吗?”同事

“可以啊,今天正好工作也比较轻松,待会儿下班叫上我们部门的其他同事一起聚个餐吧”张晓庆

 

    下班后,张晓庆和自己部门的同事打车来到市中心闹市区的一家火锅店就餐。在和同事聊天期间,火锅店的服务员把锅端了过来并点燃了火,但是火力一直很小,眼见同事们和自己都饿了,张晓庆便稍稍往前瞧了眼,想确认火力到底是不是太小了,没想到的是,酒精灯火苗突然向上猛地上窜了一大截,躲避不及的张晓庆和火焰撞了个正着。

 

“啊!!!!!!”

“怎么了张姐,没事吧?”

“还愣着干嘛,服务员服务员!”

同事慢慢拨开张晓庆捂着脸的手

“不行,这个得马上去用冷水冲!”

“把你们大堂经理叫来!快!”

张晓庆在大堂经理和同事的搀扶下来到洗手间对伤口进行冲洗降温,然而冲洗了近30分钟后,疼痛伴随着水庖渐渐开始剧烈起来。

“不行,这得去医院了”同事

“那行,你们继续用冷水冲着,我去叫车”大堂经理

 

    在受伤一小时后,张晓庆来到医院急诊科接受治疗,经医院诊断为2%面部火焰烧伤II级,医院要求张晓庆住院进一步治疗3天,并需要全休一月。大堂经理在预付了15,000元后留下联系方式便先离开了。

 

    出院后,张晓庆来到火锅店找火锅店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结果对方却以百般理由表示拒绝赔偿,店方表示:1、张晓庆的受伤不是店员也不是火锅店造成的,只能说是意外烫伤,如果要说燃料的话,燃料都是使用经国家允许使用的植物燃料,没有芯头,无法点燃,所以无论怎么样这责任也不该火锅店来负责。2、当时送张晓庆去医院,也只是因为张晓庆受伤影响了店内的正常经营,所以才把她送到医院,送她去医院并不认可她的受伤是由火锅店导致的。

 

    张晓庆被火锅店的无耻和强盗逻辑气的说不出话,既然这家火锅店对于食客这么不负责任又怎么无耻的推卸责任,那就只有让法律来惩治它了!随后张晓庆找到了霖远律师事务所的丁小珩律师。

 

霖远视角

霖远律所金牌律师丁小珩认为:

1、火锅店是必须要赔偿当事人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火锅店应当向当事人赔偿因该事故所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

2、火锅店作为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对于在该场所就餐的消费者以及其他进入该场所的人员,都应当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中包括对其提供的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而当事人餐馆内的火锅燃料锅存在安全隐患,在当事人正常使用过程中突然喷出火焰,导致当事人受伤,属于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形。

 

      丁小珩律师:

1、火锅店是必须要赔偿当事人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97,134.68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火锅店辩称:

    原告的受伤不是我方造成,我方使用的燃料是经国家允许使用的植物燃料,没有芯头,无法点燃,我方将原告送至医院是因原告在被告店中消费时受伤,为了店内正常运营将原告送至医院,但我方不认可原告受伤是由我方导致。而且现在我家火锅店,因为餐馆升级改造,已未再使用原告就餐时使用的燃料。

    原告在被告处就餐时,因火锅燃料炉中突然喷出的火焰,致使原告面部烧伤,被告辩称原告受伤不是由其造成,关于原告受伤原因,因原告已提交相应证据而被告并未提交相反证据,故被告的辩称理由不成立。

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对于原告面部烧伤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关于具体损害赔偿项目和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所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故原告要求赔偿相应的人身损害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子以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火锅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晓庆赔偿金97,134.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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