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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特例!事故受伤被拒赔,霖远争取到40万元赔偿款,法院为啥还判了妻子的生活费?

发布时间:2021/03/16 10:17:50   Click:

在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服务的各种类型的案件当中,有一个数量庞大,群众基础极其广泛的案件类型,那就是,广大的基层劳动者、弱势群体的案件。他们遇到纠纷后常常面临求助无门。霖远律所成立以来,在办理大量的商业、刑事类案件的同时,始终不忘使命,为社会、为困难家庭,贡献自己的力量。


周尹贵今年46岁,是一位在工地上打杂的基层农民工。由于没有学历、没有技术,多年来他一直在工地上辛苦地工作。家中妻子患上尿毒症已经很多年了,生活不能自理,还需要很多费用进行治疗,女儿周晓已经成年,也常年在外地打工。 


2018年的一天,工地上的货车司机李家红驾驶一辆大型货车在工地大门口倾倒建筑材料。周尹贵接到工作安排,对这辆大货车进行冲洗。司机李家红以为周尹贵已经冲洗完毕,就启动了车辆,计划向大门驶去,结果不小心将尚在冲洗车辆的周尹贵右脚压伤。


见状,司机李家红立刻报了警,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某派出所接警后,五分钟内到达了现场,李家红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陪同周尹贵前往医院。


经医院检查,周尹贵伤得不轻,法医鉴定伤情为8级、10级。


司机李家红也怀着深深的歉意,不断为周尹贵跑前跑后,他主动垫付了15万元医药费,护理费4500元,和现金2000元,但这些费用尚不能满足周尹贵的后续治疗。


躺在医院的病床上,周尹贵的心理压力极大。一方面,身体遭受着剧烈的疼痛,另一方面,他牵挂自己重病在床无人照料的妻子。对于周尹贵来说,简直是毁灭性的打击。


而另一方面,李家红车辆投保的金华保险公司传来消息,表示事故发生地不在道路,认为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拒赔。这对于周尹超来说,这简直就是一个噩耗。


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服务团队的理赔工作人员了解到情况后,安抚周尹贵的情绪,通过给周尹贵讲解大量的法律知识,让周尹贵明白,这不过是保险公司推脱赔付的一个借口。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他这种情况完全可以获得较高的经济赔偿。通过谈话,周尹贵坚定了以法律方式维护权益的信心。


但周尹贵表示,自己没有文化,也不认识几个字。不知道法律上,这个应该怎么赔?赔的流程是怎样的?应该去找谁办理?更重要的是,家里完全没有钱,根本请不起律师。


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理赔团队为周尹贵这样的困难群众开启了绿色通道,争取到了先服务再收费的合作模式。交通案件诉讼团队负责人王英律师着手案件后,认为本案的难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本案属于非常规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2、本案责任没有划定


3、妻子是尿毒症患者能否争取被抚养人生活费


案件有难处 霖远律师据理力争


李家红称:对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该车挂靠在春晓物流公司经营,并已投保金华保险公司。


金华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真实性有异议,现仅有报警记录,双方并未保护现场,且事故在工地门口车辆启动时发生,导致如此严重的伤情,不符合常理。若法院认定此事故存在,则属于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的范围。


我公司与春晓物流公司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发生单方事故、非道路事故,请保留第一现场,并及时通知我公司查勘定损”,春晓物流公司在投保单上盖章确认。但事故发生后,双方并没有保留现场,我公司未进行现场勘查,导致本案多个问题事实不清。


王英律师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家红驾驶车辆与周尹贵相撞,造成周尹贵受伤致残的损害后果。根据双方对事故发生的一致陈述,现无证据证明周尹贵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故李家红应向周尹贵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金华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仅有报警记录,双方未维护现场,导致事故无法查看,且本案不属于道路上发生的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但我方认为——


一、根据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的陈述一致,并且与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记录相吻合,可以证明发生此次事故的事实。


二、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是否应当定性为交通事故,应根本案件事实综合判断,交警部门是否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事故后是否向保险公司报案以及其他管理部门是否做出了事故调查报告并非认定交通事故的必备要件。


三、此次事故虽发生于工地上,不属于公路及城市道路,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之规定,本案应按照交通事故处理。


四、金华保险公司与春晓物流公司虽约定非道路事故发生后,需要保留第一现场,并及时通知该公司查勘定损,但并非约定相应的法律后果。金华保险公司以双方当事人未履行该约定作为不负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


五、我方当事人妻子身患尿毒症,无工作能力和收入来源,我方已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求法院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院对金华保险公司提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金华保险公司应在承包的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周尹贵承担赔偿责任。因车辆归李家红所有,挂靠在春晓物流公司,故李家红与春晓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金华保险公司向周尹贵支付赔偿款308927.71元,其中含周尹贵妻子生活费24739.88元。


二、金华保险公司向李家红返还垫付款94774.38元。


在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本案获得了圆满的解决。当事人周尹贵结合前期收到的垫付款和后期的赔偿款,共计获得约40万元的赔偿。而办案律师王英则表示,被扶养人生活费通常是给与当事人需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和退休老人的。本案通过对周尹贵的妻子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足以证明其无生活能力,日常需要周尹贵的扶养。而法院也本着人情关怀,体恤周尹贵的难处,为其家庭争取到了妻子的生活费,彰显了法律宽厚仁慈的一面。虽然案件办理过程中,几经波折,但能够为当事人取得圆满的结果,就是身为律师最神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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