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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起初没有任何证据,霖远律师如何让一起人损案件获得18万元赔偿款?

发布时间:2021/03/09 11:55:45   Click:

      文中皆为化名

      2019年1月5日,张园驾驶一辆摩托车在上班途中,被掉落下来的电缆绊倒摔伤,当即倒地不起,随后被120急救车送到了医院。交警以事故现场已被破坏无法查勘为由,仅到医院对张园做了简单笔录后,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张园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的事实与线缆的所有权人也没有记录在案。当事人张园也因在医院治疗,也没有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2019年4月,霖远律所贺刘成律师接受当事人张园的委托后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凡物件致人损害即构成侵权责任,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造成张园摔倒的电缆上的机电盒上印有某通讯公司标志,该公司应为本案的赔偿主体。本案案情清晰,责任归属明确,但难题在于,事情已经过去了三个月之久,因事发后没有及时取证,当事人手上几乎没有任何可以指控的证据,是本案的办理难点。


      于是,贺刘成律师分别前往交警队、事故现场,同时与该通讯公司沟通,要求通讯公司安排人员一同前往现场查勘。另一方面,申请目击证人出庭,还原案情。所幸,缺失的证据一点点完善,为案件的办理提供了重要支撑。


      最后,贺刘成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通讯公司赔偿张园各项损失共计264955.28元。


       庭审现场通讯公司:此事与我无关


     通讯公司认为:自己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因为张园不能证明垂落电缆属于本公司,张园受伤后并未及时找到本公司说其受伤的事情,而是在今年四月份告知其受伤的事情。受伤现场因拆迁已不复存在,受伤事实无法查清,受伤发生时交警未到现场进行查看,后只是张园报警自诉,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足以证明,也不能证明电缆与张园有接触。张园驾驶的机动车需要有驾照且张园应该安全稳定驾驶车辆,本案交警认定张园未遵守道交法,承担全部责任。故,张园受伤系其自身原因发生事故,张园诉请的各项诉讼请求过高,诉讼费应该由张园承担。 

       贺刘成律师代理意见:


       被告作为事发通信电缆的所有人及管理方,有义务对通信电缆的悬挂安全进行日常巡查、维护,特别是事发地属于城郊拆迁地,更应加大巡查力度。但是,事发的通信电缆无故下垂,对道路的行车安全造成威胁。而被告未能尽到对其辖区的通信电缆进行安全巡查及维护的义务,以致下垂的通信电缆将在路上正常行驶的原告绊倒,致使原告受伤。


      原告驾车刮碰电缆倒地受伤后,已报警处理,结合现场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及照片:原告刮碰的电缆是一头落地一头悬挂于电线杆,横跨道路,电缆从路旁分线箱中接出,该电缆在2019年4月18日原告约见被告员工协商处理事故时仍处于下垂状态,被告员工在现场及2019年5月15日庭前调解时均承认该通讯公司系垂落电缆的所有人及管理方。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凡物件致人损害即构成侵权责任,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一种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即是说,只要受害人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物件所致,而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未能举证自身对电缆的下垂不存在过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推定被告对其所有、管理的电缆下垂存在过错。因此,被告必须对原告因电缆碰刮受到的伤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的。本案中,原告持有相应驾照,每日上班往返均会通过事发地路段,熟悉事发地的路况。当时原告骑车经过该路段的时间是冬日的清晨8点,天色未亮且该路段的两旁存在大量林木植被原告是看不见下垂的电缆。因此,原告在此问题上是不存在过错的。


      法院认定责任划分:7:3

      法院根据贺刘成律师提供的证据,确认本案基本事实,认为:事故现场脱落电缆从该公司宽带线盒中分出,该线盒为该公司所有并管理。


     该公司对本案涉线盒分出的电缆归属持异议,亦认为对事发路段之所属电缆进行了维护保障,并提交了两份《情况说明》作为证据,以此来说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以上两份《情况说明》均仅有该公司的印章,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鉴于本案中通讯公司没有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其不是垂落电缆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亦没有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其无过错,故本院认定从印有“某某通讯”字样的高清影视光纤宽带盒中分出电缆属于该公司管理,且张园在骑车过程中被脱落之电缆牵绊,导致摔伤之受损事实与该公司管理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该通讯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通讯公司疏于管理造成张园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张园在庭审中自述,事发路段为每日上下班所走路段,路段周围有拆迁情况,作为成年人其明知并熟悉路况,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那么通讯公司应支付给张园各项损失金额179760.936元(257,658.48元×70%-2,000元鉴定费×30%)。


     法院最终判决,通讯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园各项费用共计179760.9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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