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雇员撞伤人,为何要雇主来赔偿?取证过程虽然曲折,伤者最终获赔21万元
文中皆为化名
2018年12月的一天,张婷骑行一辆印有某物流公司标志的电动三轮车,逆行至某街道时,与王刚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刚受伤,两车受损。
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婷逆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张婷跟随伤者王刚紧急入院,眼见王刚伤势严重,她担心自己将背上巨额赔偿,于是索性在为王刚垫付3.5万元医疗费后……人间蒸发了。
王刚受伤后住院,产生各类医疗费用60918.98元,后经伤残鉴定为九级伤残,因张婷的消失,索赔无果,王刚委托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贺刘成律师为其代理理赔事宜。
贺刘成律师核算王刚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为217226.98元,可眼下最重要的是找到张婷本人。
为逃避赔偿责任 直接注销号码消失
贺律师通过查询到张婷电话号码,但她本人为逃避索赔直接将原有号码进行了注销。由于无法联系上张婷,案情工作一度难以开展。
在取证过程中,贺律师留意到张婷所骑行的电动三轮车印有某物流公司标志,三轮车上摆放少许货物,推断张婷为该物流公司雇员,事发时正在执行公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赔偿责任的规定。那么由此推断,该物流公司应该为本案的赔偿方,张婷本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张婷拒不配合,贺律师无法直接证明该物流公司与本案的关联性,只能通过先与张婷的家属取得联系,讲清楚她只要配合取证,根本无需为本次事故作出赔偿。
曲折取证 获得重要信息
通过律师的辛苦工作,耐心讲解,张婷终于放下戒备与贺律师取得联系,在得知自己无需赔偿后,松了一口气,配合律师取证,证明自己事发时正在为该物流公司履行职责。
因此,本次事故的赔偿方应该是张婷的雇主——速达物流公司货运部。贺刘成作为王刚的代理律师随后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王刚受伤产生的系列损失。
速达货运公司却表示:王婷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我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来,王婷是通过网络招聘的方式,与速达物流公司建立起的雇佣关系,双方并没有签订相关合同。这为企业逃避赔偿责任,找到了借口。
贺刘成律师当庭出示了一份通话记录,显示王刚家人在与该物流公司负责人协商约谈时,该负责人认可张婷与该物流公司的雇佣关系。更重要的是,贺刘成律师当庭出示了该物流公司货运部持续向张婷支付劳动报酬的微信转款记录等事实,可以认定张婷与速达物流公司货运部存在雇佣关系,且事故发生时张婷系在从事雇佣活动。
两次庭审 确认由雇主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具有以下几点:
1、速达物流公司与张婷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2、张婷是否是在履行雇佣活动过程中致王刚受伤;
3、速达物流公司应否对王刚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张婷应对因交通事故给王刚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因张婷系在从事速达物流公司货运部的雇佣活动中致王刚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赔偿责任的规定,张婷应承担的责任由速达物流货运部承担,因速达物流货运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故由速达物流公司货运部所在公司进行赔偿!
法院一审判决:由速达物流公司赔偿王刚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为217226.98元。
速达物流公司对该判决表示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以后,维持原判。
延伸阅读:为什么雇员侵权雇主承担责任?
不论是劳动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都是通过使用他人劳动获得利益;同时,因使用他人劳动而使雇主事业范围扩大或者活动范围扩大,也相应增加了其他人因此受到损害的风险。根据利益和风险一致,风险和责任一致的民法理论,使用他人劳动获得利益的人,当然要为受雇人在劳动过程中的致他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责任。对无辜的受害人给予公平的救济,使死有所葬、残有所养,肉体的创伤得到救治,心灵的痛苦得以慰藉,这是一个法治社会最基本的正义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