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恋爱期间转账买车,这钱还能要回来吗?本案二审改判关键点是什么?
文中皆为化名
武勇与周婷通过相亲网站认识后迅速建立恋爱关系。武勇对周婷非常满意,认识后就带周婷回家见了父母和亲朋好友,周婷也表示武勇是她理想的对象。确立关系第二天,周婷提出让武勇给自己买一辆奔驰车,她表示自己出一部分钱,剩下的由武勇出资。
于是,武勇带着周婷去奔驰专卖店选车,当天向车商支付2万元定金。随后,第二天、第三天,武勇连续三天向周婷转账多次,共计9万元。
过了一段时间,武勇却迟迟没有看到奔驰车,于是质问周婷,周婷只是淡淡地回答说,车子没有买,钱已经花光了,这让武勇对周婷的信任度开始降低,确立关系的两三个月以来,双方的矛盾也越来越多,两人最后协议分手。
关于分手,武勇认为,当初向周婷转账的十多万元,周婷应当返还。
周婷却表示:你当时说好是送我的,现在怎么还能要回去?
双方争执不下,决定以法律方式解决。武勇的代理律师曾雪琴认为,证明这些款项究竟属于哪类性质,是影响判决的关键。
案件焦点:是普通赠予还是附条件赠予
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如果条件成就,赠与合同就生效。附条件赠与合同的条件是指赠与人在赠与(受赠人)的同时所受赠人在接受赠与物时应允履行的必须要求.义务是赠与人在赠与(受赠人)的同时所受赠人在接受赠与物时受赠人应该担负的责任。
如果是普通赠与关系,周婷则无需返还。
曾雪琴律师以附条件赠与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当事人周婷返还财物。
一审法院认为:婚约系男女双方为将来缔结婚姻而所作的事先约定。在本案中,根据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双方相识时间短,尚未涉及谈婚论嫁问题,从2018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12月5日原告的付款行为,应为原告为追求被告而行使的赠予行为,同时被告也有向原告转款的赠予行为,符合一般男女之间的恋爱风俗习惯。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赠予行为附带了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综上,武勇为追求周婷,主动赠与财物,在武勇无证据证明是彩礼以及周婷以结婚为目的主动索取财物的情况下,不应该返还。
曾雪琴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忽略了当事人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所谈及婚恋及婚后购房、买车、生小孩的婚姻生活重大事项,也忽略了女方认可其分手后,愿意全部返还男方所给予的财产的承诺,于是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现场
曾雪琴律师二审代理意见:
曾雪琴律师认为武勇为巩固双方恋爱关系,达成结婚目的,所以才在相识仅两三个月时,就向被上诉人支付了12.5万元巨额款项,其行为并非普通无偿赠与,是基于与周婷的婚恋关系,为实现与周婷结婚的目的,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结婚目的的条件不能成就时,周婷应返还上诉人支付的财产,且买车的条件也未达成。另外,两人仅维持两三个月恋爱关系,期间且未共同生活,就获得武勇附条件给予的十多万巨额款项,现双方婚恋关系解除,结婚目的难以实现,若周婷不返还财产,有违公平和公序良俗原则。
周婷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当事人双方从未建立婚约,武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婚约。
2、武勇转给被周婷的款项并非彩礼,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彩礼,二人相识仅一个月,长期异地,给付彩礼不合常理。
3、彩礼是男方或者男方父母与女方父母合议的款项,应直接支付给女方父母,武勇直接支付给女方不符合风俗习惯。
曾雪琴律师代理意见:
曾雪琴律师认为:武勇与周婷通过相亲网站认识后迅速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武勇以周婷名义购买奔驰车,并向周婷转款用于购车,其转款金额数额较大,已经超过一般男女之间恋爱的合理范围,武勇非基于结婚目的,不会给付周婷。因此,武勇向周婷转款10万元的行为应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二人结束恋爱关系,赠与所附条件未能实现,周婷应当返还武勇给付的财物。但支付给车商的定金2万元已被该公司扣取,并非周婷所得,周婷不应返还。
二审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周婷返还武勇9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