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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离婚5年孩子很想念母亲,霖远律师助她成功变更抚养权!

发布时间:2021/03/16 10:01:32   Click:

文中皆为化名


    2009年12月,张刚和罗婷结婚后生育了一个男孩。2015年7月,两人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小明由男方张刚单独抚养,女方罗婷承担50%医疗费,不承担孩子生活费。


    几年过去了,罗婷在孩子写的日记和作文里发现了端倪,原来,孩子这几年过得并不快乐。在父亲张刚抚养孩子的四年里,并未尽到任何抚养义务,平时经常上夜班、回家后沉迷游戏,对孩子关心极少,把孩子丢给老人,和孩子几乎没有交流。


    本来罗婷的想法是,小明作为男孩跟着父亲比较合适,父亲能把孩子照顾好、教育好、把孩子培养成一个坚强乐观的少年。


    可是事实是,张刚的父母年龄大了,不仅无法辅导孩子的学习,而且对孩子的生活也照顾不周,孩子犯错后,把孩子一个人丢到房间里,任由孩子嚎啕大哭也不进行疏导教育,这样做既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


     孩子无法疏解心中的苦闷,只能通过作文和日记的形式将自己的内心真实想法写下来。孩子在日记中表达出对母亲的依恋,对母爱的渴望,让罗婷心疼不已。为了更好地教育孩子,陪伴孩子,罗婷想变更抚养权,罗婷母亲也愿意协助她一起照顾小明,罗婷委托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曾雪琴律师代理相关事宜。


曾雪琴律师


     在法庭上,孩子的父亲张刚却表示,不同意变更抚养权。理由是:


    (一)孩子跟随自己生活,才有利于他的身心健康,保障他的合法权益。因为孩子自出生至今一直跟随自己生活,期间生活起居及接送读书均是爷爷奶奶,已经建立起深厚的感情。


    (二)孩子是男孩跟随男方生活更有利于成长,且张刚认为离婚对孩子是一种亏钱,教育孩子时舍不得打骂,将孩子一个人丢在房间不进行教育等说法是虚假陈诉。离婚后前三年,原告罗婷很少探视孩子,最近半年才每周来探视孩子,周末接走孩子后对孩子灌输不良思想,让孩子来反对父亲,这样的教育更不适合孩子的成长。


    (三)罗婷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罗婷和其母亲均是借住在罗婷姐姐家里,自己连居住都没有解决,如何抚养好孩子?孩子已读小学四年级,学校离居住地就几分钟路程,而原告罗婷借住在新都姐姐家,就读不方便。


      综上,罗婷要求变更抚养权没有法律依据,理由也不充分。


      孩子表示:愿意和妈妈、外婆一起住,因为比较快乐,妈妈会带自己出去散步、一起玩的时间比较多,作业没写完,妈妈也会带着一起写。因为爸爸一直在家打游戏,几乎不听自己说话,周末妈妈来接自己,会一起整理作业,辅导我作业。妈妈会听我说话,陪我聊天,一起做游戏也会带着我复习。



双方的工作收入情况:


    罗婷:在广告公司从事执行工作,法定节假日,月收入4000元,每月正常休假,其母亲愿意帮忙照顾孩子


    张刚:月收入3000元,一个月8个夜班,8个白班。父母一直帮忙也愿意帮忙照顾孩子。 


法院认为: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双方的抚养条件基本相当,孩子在父母离婚后,一直跟随父亲生活至今,建立了较为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但孩子现在已经9岁,即将年满10岁,在随父亲还是母亲生活一事上,已经有了独立表达及思考,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孩子的想法应当予以尊重。因此,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抚养费,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酌定为生活费每月7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票由双方平均承担,至孩子年满18岁。


 律师说法 


  关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法院会根据孩子的年龄大小作出不同的判决:


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有例外情况: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而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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