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在律师努力下,55成责任改判28成责任,当事人获得更多赔偿!
文中皆为化名
高晴在爱家清洁公司从事小区保洁工作。2018年6月在某小区大厅清洁高处玻璃时由于所站立的人字梯不稳而从高处跌落摔伤,随即送医,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属十级伤残。
责任大小的划分,一直是赔偿类案件的重点之一。雇佣关系中发生人身损害,由雇主进行赔偿。责任大小的划分,直接影响当事人获赔金额。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高晴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本次事故承担一半责任。因此判决高晴对此次事故承担50%责任,公司承担50%责任。
而霖远律所贺刘成律师作为高晴的代理人则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所有高空作业必须根据现场要求配备1人以上安全防护人员,未配备现场防护人员严禁高空操作。而本案中,公司管理人员只是叮嘱高晴一定要小心,并没有提供安全防护人员,导致了事故的最终发生,因此我方当事人高晴不应该承担一半责任。于是,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
贺刘成律师代理意见:
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爱家清洁公司对高晴的工作安排存在极大的风险,而不是高晴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此,一审判决对于责任大小的划分是不合理的。
1、清洁的窗户高达三四米,要对窗户进行擦洗就必须借助人字梯等工具,这类作业属于高空作业范畴,存在极大的危险性,爱家清洁公司仅安排高晴一人负责该区域窗户的擦洗工作,未配备其他工作人员进行辅助,明显没有尽到管理义务。
2、一审中爱家清洁公司自认在安排工作任务后,将人字梯提供给高晴使用,说明爱家清洁公司未阻止危险发生。爱家清洁公司在日常管理及工作安排中不具备基本的安全防范意识,一审法院认为爱家清洁公司采取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错误。爱家清洁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其工作安排才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而不是高晴在工作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爱家清洁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对此,爱家清洁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并提供了以下证据:
1、2017年12月5日、2018年2月18日、2018年5月9日、2018年5月28日的《培训(会议)记录表》中载明主题内容包括高空作业注意项、高空作业3米以上梯必须两人撑梯及雨天防滑等,高晴均在上述记录表下方签名。以此来证明公司对高晴进行过系统的培训,尽到了管理义务。
2、公司确实未安排扶梯协助人员就将扶梯借给高晴,但公司主管制止了高晴单独进行高空作业,尽到了管理义务,高晴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有相应的义务。
高晴代理人贺刘成律师认为:爱家清洁公司安排高晴清除玻璃、墙上的胶及污垢,并未要求一天之内完成,但未安排人员扶梯协助高空作业,高晴的班长表示人员紧缺,让高晴工作时要小心,均已证明没有该公司没有尽到管理义务。
贺刘成律师认为,爱家清洁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公司主管制止了高晴进行高空作业这一事实,这是本案的关键!
法院认为,本案的已知事实是:爱家清洁公司通过培训会议对高晴等进行了高空作业安全培训。
事故当天,虽在发现高晴单独高空作业时爱家清洁公司主管有进行过制止,但爱家清洁公司在高晴没有配备防护人员的情况下仍将人字梯借给高晴使用,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事故部分责任。
高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没有防护人员单独进行高空作业存在的风险应当认知,在公司主管制止其高空作业下来后,待主管离开仍坚持继续高空作业,高晴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本院根据各自的过错责任,酌情认定由高晴、爱家清洁公司各承担20%和80%的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爱家清洁公司应向高晴支付赔偿款93713.95元。
一审法院判决高晴承担事故50%责任,二审判决承担20%责任。霖远律师的努力,为高晴争取到了更多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