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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初中生电梯内打翻粥致人受伤,法院判9成责任,赔偿20万元!我方当事人0责!

发布时间:2021/03/16 10:01:51   Click:

     文中皆为化名

 

    2019年7月14日早上8点,15岁少年王小铭买了一份简易包装的小米粥做早餐。在回家路上的电梯中,他将小米粥向空中抛玩儿,不慎掉落,小米粥洒落于近电梯门的地板上。8分钟后,邻居吴芳出门乘坐电梯,在进电梯时踩到小米粥滑倒,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61912.13元,经伤残鉴定为9级。

 

    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李律师作为吴芳的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小铭和物管公司对其进行赔偿,因王小铭为15岁未成年人,其父母何婷、王志刚作为其代理人应诉。

 

王小铭、何婷、王志刚:

 

一、吴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入电梯时应负有观察环境、谨慎行走的义务,其在电梯门开后未作任何观察便迈步进入电梯,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负相应责任。

 

二、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清理,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70%责任。

 

李律师

吴芳(代理人李):

 

一、吴芳踩到王小铭抛洒的小米粥滑倒,王小铭属于侵权人,同时物业公司有对公共场所的管理义务,吴芳在公共场所受伤,物业公司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案定性为侵权责任纠纷。

 

二、吴芳在乘坐电梯时尽到了一般的注意义务无过错,对其损害不应承担责任。小米粥在电梯口不易被观察到,通常情况下,乘客进入电梯时,一般只需要注意电梯里有无乘客,有无大件遮挡物等的一般注意义务,苛求乘客刻意留意细小的、不明显的障碍物或危险,王小铭和物业公司不能将自身造成的危险或未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损害归咎于吴芳未尽到注意义务。

 

物业公司:

 

一、吴芳摔倒时踩到王小铭洒落的小米粥所致,何婷、王志刚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二、吴芳对其摔倒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三、物业公司在小米粥洒落前已安排人员打扫过电梯,事发后10分钟左右就安排了工作人员参与救治,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因此,吴芳在进入电梯过程中并无过错,无需承担相应责任。王小铭将小米粥洒落电梯没有及时处理,也没有及时通知保洁人员清理,导致潜在危险发生地可能。其他乘电梯人员踩到小米粥后没有摔倒,也只能认为他们比较幸运,而不能因此前的人未摔倒而推定吴芳未尽到注意义务并要求吴芳自行承担责任。王小铭的行为是导致吴芳摔倒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由于王小铭系未成年人,没有相应的民事赔偿能力,故由其父母何婷、王志刚代为赔偿。

 

     事发前,负责此栋楼卫生保洁的人员已经将电梯打扫完成,电梯内并无杂物或者污物。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通常的管理以及保洁义务。物业公司虽然在电梯内安装有监控设备,但何婷、王志刚主张物业公司未及时发现污物存在较大过错的主张不成立,物业公司在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在短短的8分钟内要求物业公司发现并打扫干净并不现实。因此,物业公司仅是没有及时发现污物并消除危险,在事件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故物业公司仅承担相应的次要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王小铭承担70%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

 

    王小铭及代理人何婷、王志刚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王小铭抛玩小米粥导致小米粥洒落在电梯地面上,事发时其系已年满15周岁的在校中学生,属于有一定文化知识的高年龄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清楚知晓小米粥洒落在电梯地面既污染公共环境卫生,又有致人滑倒的风险。

 

     而在小米粥洒落后,王小铭既未及时进行清理,也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示警或通知他人清理就离开,使得电梯内小米粥污损和致人滑倒的风险一直存在。电梯内的空间本来就狭小,小米粥洒落位置在电梯门开、乘客必经的电梯口地面。监控显示在吴芳之前已有数名踩到小米粥的乘客,小米粥多次被踩踏后并不显眼,因此电梯口地面的小米粥要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才能被看到。通常情况下,乘客一般只需注意电梯里有无乘客、有无大件障碍物等,不能苛求乘客刻意留意细小的、不明显的地面危险,不能将此种较高的注意义务强加给每一位乘客,因此,王小铭的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提供的是一般管理服务,并不需要在每个电梯间配置专人管理,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小米粥洒落8分钟后吴芳踩到小米粥滑倒受伤,而在此前保洁刚把电梯打扫完毕,电梯内并无杂物或污物,故在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要求物业公司在8分钟内就发现并清理干净电梯内洒落的小米粥有苛求之嫌。

 

     因此,物业公司虽然有过错但责任比例不宜过大。

 

     王小铭及监护人何婷、王志刚知悉事故情况后不及时致歉,不及时赔付医疗费,在诉讼过程中还存在不诚实陈诉相关事实的情况。

 

     爱护公物、保护环境卫生、文明、和谐、诚信、友善,既是社会公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因此王小铭、何婷、王志刚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谴责。

 

     一审法院确定王小铭承担70%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比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调整,确定王小铭承担90%责任,物业公司承担10%责任。

 

     法院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王小铭、何婷、王志刚赔偿吴芳各项损失共计203684.52元。物业公司赔偿吴芳各项损失共计22631.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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