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伤】交通工伤双赔,多拿21万元!找对律师太重要!
文中皆为化名
周纹40多岁,在一家烧烤店打工。2019年的一天,他在上班途中被一辆机动车撞伤,随后委托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理赔事宜。
陈彦律师作为周纹的代理人,协助其进行伤残鉴定,后起诉交通肇事者,获得交通赔偿10多万元,随后,又向法院起诉了烧烤店老板张艳,理由是周纹是在上班途中受的伤,且非主责,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那么,周纹已经获得了交通赔偿,他还可以获得工伤赔偿吗?交通和工伤可以双赔吗?
在法庭上,烧烤店老板张艳和周纹代理人陈彦律师进行了辩论——
张艳:周纹确实是在我店铺里上班,但他上班途中发生了车祸,系因第三人侵害受伤。周纹已经从侵权人处取得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待遇的赔偿,不应当重复赔偿。我们是开烧烤店的,让周纹受伤的也不是我,谁撞伤的就该谁赔,所以这件事不应该由我赔。
张艳及其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拟证明周纹已获得相关赔偿。
然而国家相关规定,又是怎样的呢?
周纹代理律师陈彦代理意见:
关于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保险待遇竞合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除了医疗费用不能获得双赔外,其余赔偿项目适用双赔。即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仍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故周纹虽然已经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获得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赔偿费用,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并不矛盾。
也就是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交通和工伤本来就可以双赔!
于是周纹(代理人陈彦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周纹于起诉立案之日与张艳解除劳动关系;2.张艳赔偿周纹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金214169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张艳承担。
那么,为什么张艳要推诿责任呢?
张艳之所以这样辩解,是因为,和很多个体户一样,她所开的烧烤店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保的五险。以至于员工发生工伤以后,因为没有购买社保工伤险,所有工伤赔付需要老板张艳自己支出,这对于个人来说,是一笔很大的费用。
陈彦律师:周纹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应当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未为周纹缴纳工伤保险费,以至于周纹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应由该烧烤店对周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周纹支付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之规定,因此应由烧烤店经营者即张艳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也就是说,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按照交通和工伤双赔,但是其中的医疗费只赔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除医疗费用外,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也不能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此,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保险待遇竞合的,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但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时,不再重复支付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
所以,周纹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后,除医疗费外,不影响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张艳主张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最后判决,张艳赔偿周纹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金214169元。
周纹表示,自己根本没有想到受伤后能够拿到两份钱,这就是找到专业律师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