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火锅店卖老油,老板及员工均被判缓刑,另支付10倍赔偿金25万元!
文中皆为化名
2019年3月贺刚的火锅店开张了,因为市场上一直流行着“回收油”的潜规则,贺刚为了节省成本,也打起了“回收油”的主意。开店后,他安排员工将火锅店顾客食用后的锅底油回收后直接或再次加工成锅底“老油”,调制成“红锅”锅底汤料,又卖给其他顾客食用。
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14日期间,贺刚的火锅店一共生产、销售有DU有害食品金额为25296元。
2019年10月16日、10月15日,公安机关将贺刚一行人抓获。成都市某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将该火锅店内查获的固体老油15公斤、液体老油45升、铁桶2个、铁水瓢1个、铁盆1个、漏瓢1个、电子秤1个、锅1个、收银主机、财物资料等予以扣押。
专家表示,消费者长期摄入高温反复加工处理过的回收油脂,会对身体健康产生严重损害。
成都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贺刚等一行人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请求判令:
1、被告人贺刚支付赔偿金252960元;
2、被告人贺刚在该区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3、被告人贺刚承担该案专家咨询意见费用4000元。
为支持上述指控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明,请求本院生产、销售有DU、有害食品罪追究被告人贺刚、杨天、何州舟的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贺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如所诉。
被告人贺刚的辩护人霖远律所潘红伊律师辩护意见为:
1、被告人贺刚在接公安机关的电话后到案,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可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刚伙同他人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DU、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DU、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贺刚作为火锅店的经营者,系主犯根据三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最后判决贺刚犯生产、销售有DU、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民事部分判令被告人贺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赔偿金252960元和专家咨询费4000元,此款上缴国库,并在区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其他几个从犯均获得相应刑罚。
老油的危害
“过菜油”之一的炸货油在高温状态下长期反复使用,与空气中的氧接触,发生水解、氧化、聚合等复杂反应,致使油黏度增加,色泽加深,过氧化值升高,并产生一些挥发物及醛、酮、内酯等有刺激性气味的物质,这些物质具有致癌作用。 “泔水油”中的主要危害物——黄曲霉素的DU性则是砒霜的10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