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收购他人盗窃所得手机牟利,犯罪金额超40万元,霖远霖澳律师联合为其辩护,获量刑减轻
案件概要
2019年至2021年,王涛长期在成都市区通过购买他人盗窃所得的手机牟利,三年间,王涛用于收购被盗手机的赃款共计401750元。其中2020年8月6日,王涛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因证据不足取保候审后予以释放。2021年5月13日,王涛到甘洛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2021年10月12日,甘洛县人民检察院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王涛委托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潘红伊、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邵玉款,共同担任其辩护人。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王涛明知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并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潘红伊律师&邵玉款律师辩称: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仅对指控的犯罪金额及量刑部分发表如下意见:
1.指控被告人王涛的涉案金额为40余万元的证据不足。指控涉案金额40余万元,主要根据被告人王涛的供述和王涛微信转账的汇总单,这都属于王涛的自认,仅有王涛的自认,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定罪量刑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还应结合盗窃手机人员的供述,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王涛收买被盗手机的涉案金额为37400元;
2.被告人王涛具有自首、如实供述、坦白等情节。被告人王涛犯罪系下游犯罪,并没有直接侵犯受害人的财产,只是想通过倒卖手机赚取一定的差价,其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都较小,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3.被告人虽然多次收买被盗手机,但相对于以盗窃为职业的犯罪活动,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本人自愿退赃,请求酌情减轻处罚;
4.王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没有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可以减轻处罚;
5.王涛认罪态度好,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积极悔罪,请法庭酌情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王涛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王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涛华为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办案心得
潘红伊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具体案件的案情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王涛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多次收购,用于收购赃物的款项金额达40余万元,属情节严重,按照刑法相关规定,量刑可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经过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疑难重点,我和邵律师给出了包括涉案金额40余万元证据不足等五条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其中四条,判处王涛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在量刑上,我们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程度的减轻。”
现实中有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一个接受法律审判的“坏”人还会有律师为其辩护,这些律师是在助纣为虐,这是当前公众对刑辩律师的普遍误解。然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一个人被刑事追究,都有权自行辩护或者委托律师辩护,这是现代法治文明的一项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涉及剥夺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必须慎之又慎,需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确然性证明标准,如果只有公诉方一面倒的指控,而无相应地抗辩,难以保证办成铁案。律师参与诉讼履行辩护职责,可以更好地协助法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在防范冤假错案方面发挥其作用。
律师简介
潘红伊
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执业经验六年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评价:潘律师曾获成都市金牛区优秀青年律师,执业以来专注于业务能力提升,为许多当事人争取了取保候审、无罪、缓刑、减刑、不起诉处理等较好结果,获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信赖和普遍赞誉。
邵玉款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毕业于成都大学
擅长领域:复杂经济及合同纠纷、商事争议解决(诉讼及仲裁)、公司法律顾问、离婚及财产分割
评价:邵律师执业经验丰富,通过实际工作,掌握具体工作流程,理论知识扎实,熟悉民事诉讼程序,具有较好的沟通能力与逻辑思维能力。热衷于法律工作,能够适应并胜任高强度,大压力下的工作,办事既注重原则又讲求灵活细节,成功为当事人办理了一批经典案件,获得当事人的信赖。
注:案件人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