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收800元当朋友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竟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拘,霖远刑辩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逮捕
案情概要
2020年8月,薛辉通过朋友认识了上家,通过上家向薛辉沟通,称将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薛辉,变更成功后上家再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公司相关的物品收回,公司的事务不用薛辉参与,只需做一个挂名法定代表人,并向薛辉支付800元好处费。2021年12月11日,一无所知的薛辉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
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潘红伊接受薛辉家属的委托以及指派,担任薛辉的辩护人,潘律师第一时间依法会见了薛辉,详细了解了案情,并获知薛辉在2017年被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患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属六级病残,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丧失50%以上。
基于案件情况,潘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潘律师认为薛辉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诉应认定为自首,且只是在朋友的要求下担任其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未参加公司的任何事务,对上家的任何事情也不清楚,薛辉的涉案行为可能不涉及犯罪,即使薛辉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其涉案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此外,薛辉所涉嫌的犯罪事实没有达到应当予以逮捕的条件,没有逮捕的必要。
综合来看,潘律师认为薛辉没有任何逃避处罚的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容易对其矫正,如果对其变更强制措施,薛辉必然不会再犯类似错误,不会再对社会造成危害,也体现了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
案件结果
鉴于薛辉的精神问题,最终检察院对薛辉的强制措施变更为了监视居住。
办案心得
潘红伊律师:“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当事人当时是拘留状态,在与其会见之后了解到当事人的涉案情节轻微,且存在精神方面的疾病,我们通过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为当事人争取变更强制措施,最终检察院变更为了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相对于逮捕的强制措施来说,相对更有利于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律师简介
潘红伊
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经验六年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评价:潘律师曾获成都市金牛区优秀青年律师,执业以来专注于业务能力提升,为许多当事人争取了取保候审、无罪、缓刑、减刑、不起诉处理等较好结果,获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信赖和普遍赞誉。
注:案件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