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痛心!女子为教育3岁女儿多次殴打致其死亡,被控故意伤害罪,如何正确教育孩子值得所有父母深思
3岁本该是人生刚起步的年纪,不懂世事天真烂漫的童年开始,但小舒的人生却永远定格在了3岁,一切都源于家庭的不幸,一位离婚母亲的失控,以及不正确的教育方式。
案情概要
梅子有一个三岁的女儿叫小舒,在小舒不到一岁时,梅子便和丈夫离了婚,小舒跟随父亲生活。2021年7月2日,梅子将小舒接到了自己的租住房照顾,3岁的小舒正是顽皮的时候,常常惹得梅子生气,长期蒙受离婚阴影的梅子也把对前夫的不满投射在小舒身上,因此在教育小舒方面梅子很容易失控屡下狠手,惯用木质直尺持续殴打小舒的双腿、脚背、手臂、手背、脸,时间持续十几分钟,有时为防止小舒哭闹,会用封口胶封住小舒的嘴巴,有时会用绳子捆绑住小舒的双手和双脚。
如此暴力的教育方式,给小舒带去的最直接影响就是身体损伤,如身体多处表皮皮肤破裂、红肿,双手、双脚淤青,全身无力等。8月5日,梅子殴打完小舒2小时后,发现小舒意识不清、小便失禁,经他人提醒后,将小舒送到了附近诊所,转而送往医院抢救,不幸的是,3岁的小舒再也不可能醒过来了。经鉴定,小舒的死亡原因为全身广泛性皮肤软组织挫伤致大量失血、失血性低容量休克。
2021年8月6日,梅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21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面临检察院的起诉,梅子的亲属找到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在了解案情后,霖远主任律师潘红伊接受委托,担任梅子的辩护人。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梅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院同时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梅子有自首行为,系初犯,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潘红伊律师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认定梅子具有的情节也没有异议,但认为,本案系家长教育子女致死案件,应与普通故意伤害案件相区分,此类案件发生于家庭成员间,因管教方式过分粗暴所导致的人伦悲剧,成因上离不开社会文化背景,动机上包含善意因素,且犯罪对象特定,被告人案发后极为悔恨自责,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
被告人梅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梅子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梅子在救治被害人现场未逃跑,民警到现场对其询问时,其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可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出发。被告人梅子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梅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梅子与死者系母女关系,且取得死者之父的谅解,量刑时综合全案予以平衡。综合全案,决定对梅子减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案件结果
鉴于薛辉的精神问题,最终检察院对薛辉的强制措施变更为了监视居住。
办案心得
潘红伊律师:“我们拿到这个案件时也深感痛心,但悲剧已无法挽回,既然犯罪嫌疑人委托我们为其辩护,那么我们就应该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因为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情节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这是一起家长教育子女致死案件,和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还是有所区别的,当事人事后没有逃避,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我们也为其争取到了被害者父亲的谅解书,在法庭辩护阶段,我们为当事人做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
在此也借本案警醒所有父母,学会控制情绪是一堂严肃而必须的课程,即使孩子需要被教育时,也要注意方式方法,更切忌将不良情绪发泄在孩子身上,酿成惨剧。
”
律师简介
潘红伊
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经验六年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评价:潘律师曾获成都市金牛区优秀青年律师,执业以来专注于业务能力提升,为许多当事人争取了取保候审、无罪、缓刑、减刑、不起诉处理等较好结果,获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信赖和普遍赞誉。
注:案件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