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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19万接手某品牌奶茶店,不料陷入侵权风波,所有投入即将付诸东流,霖远律师据理力争为当事人追回转让费14万,损失大大降低

发布时间:2023/02/02 17:32:41   Click:

案情概况

 

年过四十陈兵一心想创业考虑到手里存有些许积蓄,便想着开一家属于自己的店铺。偶然一天他在58同城上看到一则品牌奶茶转让广告十分感兴趣,立即联系广告发布人周涛协商转让事宜。很快,两人协商达成一致,签订了《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周涛将位于成都某街道的奶茶店经营权转让给陈兵,并向陈兵传达品牌公司更新的配料,运营指导、材料渠道及进货方式,陈兵应在当日一次性支付首批转让费180,000剩余50,000元尾款按照每月1388分期支付。合同第十条还约定周涛将店铺营业收入绑定的银行卡交给陈兵使用,陈兵使用期间,周涛禁止使用此卡。

 

合同签订并支付首款之后,陈兵正式接手商铺,经营一段时间后,陈兵发现店铺营业额并不能达到周涛承诺的金额,而且也不能直接接触品牌的业务人员,甚至刚接手店铺十几天,周涛员工发放上个月工资6544元,陈兵一度怀疑周涛有所隐瞒,但苦于没有证据,只能就此作罢。后期陈兵无意间发现了周涛与品牌之间的《加盟合同》,合同约定周涛不得将品牌的商标、标识、专有技术、经营模式许可权转让给他人,如此看来,陈兵更加证实自己周涛的怀疑陈兵自觉继续经营店铺侵权风险于是通过官方客服联系品牌方申请闭店,停止周涛支付尾款没有按时收到钱恼羞成怒,私自店铺营收银行卡转走5000陈兵见此果断选择报警处理。

 

白白损失十几万,怎么甘心但是情况比较复杂担心自己个人搞不定便想到了委托律师协助处理朋友介绍,陈兵也多方咨询,最终选择了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吴杰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诉讼请求

 

1. 判令解除陈兵和周涛之间的《转让合同》;


2. 判令周涛退还转让费193,484元(转让费以实际支付为准);


3. 本案诉讼费由周涛承担。

 

庭审现场


被告周涛抗辩

1、签订《转让合同》时陈兵便知晓店铺是私下协议转让,并非如陈兵所说对此毫不知情,而陈兵因自己经营不善,便预谋违约,后期拖欠尾款,直至店铺关闭,陈兵拖欠尾款行为已然构成了违约,关闭店铺行为更是导致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陈兵应该承担违约后果。而自己在店铺绑定的银行卡转走的钱只有尾款1388元,其余的钱已经返回了店铺账户。自己一直严格遵守并履行转让合同,并没有任何违约行为。


2、陈兵恶意违约并通报品牌公司,导致自己被品牌方罚款、扣除了押金还解约,损失惨重。另外,自己收取陈兵的转让费主要是店铺的设备、装修、物料款,并没有其多余费用。现在店铺已经不能继续经营,自己投入在店铺的钱已经无法拿回。故请求法院判令陈兵支付未履行的尾款36516元、无法退回的商场押金27747元、品牌方押金20000元、品牌加盟费59800元,共计144063元。


吴杰律师

1、关于被告称当事人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已知晓该店铺系周涛无权转让,纯属颠倒事实。当事人与被告签订《转让合同》时并不知情被告系无权转让,被告也未曾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是后期才知晓。在知情被告系无权转让后,我方当事人明白私下转店是对品牌方的侵权行为,如果持续经营将构成持续侵权,所以当事人才向品牌方申请闭店。闭店行为,属于正常流程闭店,而非恶意闭店。至于被告称我方当事人恶意拖欠尾款,属于子虚乌有。我方当事人店铺已经关闭,两人之间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至此才未继续支付尾款,而被告,公然使用店铺银行卡转走500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应该承担违约后果,鉴于被告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我方已经对其失去信任基础,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转让合同》。

 

2、关于被告主张要求当事人赔偿其店铺装修及其他损失费用,系与我方无关。首先被告并不能提供票据,无法证明具体费用,即使有具体票据,费用也不应由我方承担,合同解除后,被告仍旧可以继续经营店铺。另外,当事人并不知晓被告与品牌方解约一事,即使不能继续经营,也与我方无关,被告应另案诉讼。

 

综上,我方认为当事人与被告签订《转让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即该合同真实有效。但目前合同现状已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一是因为双方已经失去信任基础,二是因为该店铺是私下转让已经对品牌方构成侵权,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会对品牌方持续侵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当事人与被告之间的《转让合同》并判令周涛退还我方当事人首批转让费180000员工工资6544经双方同意抵作转让费5个月尾款6940元,共计193484元。

 


法院认为

1、关于转让合同能否解除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协议约定陈兵每月向周涛支付转让费1388元,而陈兵未按时支付,陈兵违约在先;同时周涛私自从案涉店铺绑定的银行卡转走5000元,亦违反了合同约定陈兵经营店铺期间周涛禁止使用该卡的约定,鉴于双方都有违约行为,双方对履行案涉合同已无信赖基础;其次,周涛与品牌方的加盟合同明确禁止周涛将公司授权使用的商标标识、专有技术、经营模式许可权转让给他人,而周涛明知该情况仍私下协商,转让案涉店铺给不知情的陈兵,周涛有过错,鉴于该店铺目前已关闭,双方就案涉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对原告律师诉请解除《转让合同》的主张,本院给予支持。


2、关于返还合同款项的问题

双方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周涛明知品牌公司禁止私下转让店铺而为之,周涛对此有过错;同时双方在履行《转让合同》的过程中均有违约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以及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并考虑到陈兵支付的转让款及实际经营店铺的时间,本院酌定周涛需向陈兵退还140,000元。关于周涛辩称因陈兵违约导致其损失的意见,因周涛并未提起反诉,故本案不予处理,周涛可另行主张。


案件结果


一、解除原告陈兵与被告周涛签订的《转让合同》;


二、被告周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兵退还140,000;

 

律师心得


吴杰律师:“加盟需要走正规流程,私下转让有风险。该案中,当事人是因前期不知情店铺不能转让,才私下与被告协商签订《转让合同》,当事人前期也并不知晓该行为已经对加盟品牌方构成侵权,是后期才知情该店铺系无权转让,加上被告公然违约,律师才能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及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并规避持续侵权的风险。如若被告将店铺不能转让事宜在合同签订之前便已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继续侵权,那么当事人想要胜诉将会难上加难。另外,考虑到当事人已经经营了店铺一段时间所以法院最终支持14

 

 

如何才能解除合同呢?解除合同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合同,二、合同出现了约定的解除情形之一,三、合同出现了以下情况: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案律师


吴杰

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债权债务合伙人律师

毕业于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争议、财产侵权、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同行评价:吴杰律师性格亲和友善,工作认真仔细,有娴熟的法律技能、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斡旋谈判技巧,是一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的律师。

 

 






注: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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