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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未签书面中介合同,无良承包商构陷中介未履约,诉请退还72万服务费,霖远律师极力辩驳,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全部诉求

发布时间:2023/02/02 17:24:36   Click:


刘杰A物业公司招标岗位人员,平时负责为公司初选符合要求的承包商。2019A公司招标物业维护管理工作外包时,认识了陈远——B物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和C后勤管理公司的股东刘杰考察后发现B公司符合投标人邀请条件,便邀请其投标。最终B物业公司以价格优势中标,陈远遂支付1万元感谢费。

 

20202月,刘杰因个人发展从A公司离职,就以此拒绝了陈远继续合作的请求。虽然刘杰已另谋高就,但他因个人能力很强,A公司还是会在筛选投标人资格这一阶段,向刘杰咨询有无合适的投标人推荐。因此陈远多次找到刘杰,向其表明如果双方可以达成长期合作关系,他愿意主动提高服务费标准,鉴于陈远如此坚持,刘杰答应了其请求,两人逐渐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刘杰以中介的身份,前后为陈远的B物业公司促成了8份保洁、保安外包合同的签订,总标的高达8124200元,刘杰也从中赚取了493000元服务费。

 

后因B公司经营不善,陈远丧失了与A公司的外包合作,渐渐资金周转也出现了困难。为了渡过难关,陈远想尽办法四处筹钱,他突然想到,自己与刘杰这么久的合作,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那么是不是就有可乘之机,顺势让刘杰归还服务费,仔细一盘算,可以让刘杰729000,这个金额对于落难的陈远算得上“救命钱”。于是陈远选择了报警,双方在派出所争锋相对,刘杰表示自己赚的服务费是合理合法的,陈远没有资格强迫他归还,警方试图调解,但以失败告终。陈远不死心,将刘杰诉至法院。刘杰也没有退让,委托了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合同纠纷的吴杰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积极应诉。


原告诉讼请求


刘杰退还服务费729000元,且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庭审现场


陈远

刘杰2019年相识,刘杰以有资源能为其介绍业务为由陆续要求向其以微信、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服务费共计729000元,其中有236000元系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但刘杰并未有效促成其名下D物业公司与其A物业公司的合作,遂请求法院判决刘杰退还自己向其支付的服务费。

 

吴杰律师抗辩

1、原告系B物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当事人原系A物业公司员工,原告想与A物业公司合作,遂委托了当事人为其代表的B物业公司推荐业务,并支付推荐费,当事人审查B物业资质,确属符合投标要求,同意举荐。遂双方才自愿达成口头中介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

 

2、原告称当事人并未履行两人约定的合同义务,此属子虚乌有。原告是B物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当事人前后举荐原告代表B物业公司与A物业公司共签订了8份保洁、保安合同,且合同均有原告签字,由此可证明当事人确履行了合同义务。此外,当事人对其原告所描述的服务费金额,仅承认收到原告493000元,有相关转账凭证,而对其原告主张的现金交付236000元不予认可。

 

3、原告称当事人并未为其D物业公司举荐业务,并促成D物业公司与A物业公司之间的交易,此属颠倒事实。原告起初委托当事人举荐的公司系B物业公司,当事人也促成了其交易。D物业公司是原告合作一年后才成立的新公司,其资质经当事人考察并不符合招投标资格,该事实当事人早已告知过原告,而后当事人还向其表示虽D物业公司资质不够,但能继续举荐B公司,原告对其也未做否认,并在之后成功中标后,签署合同时也能查到有原告的签名,且原告在中标后也按约支付了当事人服务费。至此证明原告早已知晓D公司无资质投标,默认当事人举荐B物业公司履行合同,而不是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

 

综上可知,虽原告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口头合同并无书面证据能查证,但是经过核实便能查证当事人确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故原告无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当事人返还中介服务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本案原告系以中介合同为由提起诉讼。经查证,原、被告之间的中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中介义务为由,要求其退还服务费。但是,经本院查实及被告律师提供的证据,原告所述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吴杰律师:“《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而该案中原告与当事人即采用了口头形式成立合同,即口头合同。口头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以谈话、电话等口头形式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无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载体来表现合同内容。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与当事人口头达成的中介服务合同内容因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合法有效。但原告就因与当事人仅达成口头合同,并无书面约定,对其合同内容无法查证,便抓住该漏洞企图以此构陷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让当事人退还服务费。但原告此想法显然不可能得逞,针对口头合同,虽然合同内容无法查证,但我们能从当事人举荐原告名下B物业公司投标成功,由原告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就能很好证实当事人确履行了合同义务,哪怕原告再狡辩,也是于事无补。借该案提醒大家,订立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协议,日后产生合同纠纷也有书面合同来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生活中,很多人因各种原因,比如合同双方当事人是熟人,或者嫌麻烦,直接口头商定程序确实简单方便了,隐患非常大口头协议不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一方颠倒合同内容,认定另一方未按约履行合同,如若未能提供履行证据,将很难辩驳。所以,尽管口头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为了避免日后官司缠身,还是选择书面协议好。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办案律师


吴杰

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债权债务合伙人律师

毕业于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争议、财产侵权、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同行评价:吴杰律师性格亲和友善,工作认真仔细,有娴熟的法律技能、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斡旋谈判技巧,是一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的律师。










注: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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