霖远律所首页   |   免费热线:15680581168
 您好,欢迎来到霖远律所!   联系我们

15680581168

团队介绍 专家顾问 成功案例 霖远新闻 关于我们
业务领域
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劳动工伤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侵权纠纷 婚姻继承 债权债务 法律顾问 其它纠纷

劳动工伤

LINRUN LAW
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劳动工伤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侵权纠纷 婚姻继承 法律顾问 其它纠纷
点此免费通话

15680581168

劳动工伤

【劳动争议】公司按规调动岗位,员工认为公司系违法调岗、降薪,主动离职愤而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霖远律师还公司清白

发布时间:2024/03/08 17:34:37   Click:

案情概况

 

王艳系新泰商贸公司销售员,入职已有46个月,在其上班以来,多次违反新泰公司管理规定,其中就包括上班时间吃早餐、不按公司规定统一着装、上班时间耍手机等。尽管公司主管多次提醒王艳,但其也仅是口头敷衍,而对于公司规定销售人员需每日使用工作手机发送3条宣传公司产品的朋友圈,更是不以为然,为此公司主管直接向其讲明,若王艳继续不遵守公司规定,公司将有权对其进行调岗或者辞退。本以为王艳听后态度会有所转变,但王艳还是我行我素,于是公司综合考虑后,决定对王艳进行调岗,将其调至库房,并将该方案告知了王艳,没承想,王艳知晓被调岗后,直接向公司提出离职,并在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的情形下,直接离岗离职。因此,公司只能认为王艳系自愿离职,谁料王艳竟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声称公司对其违法调岗、降薪,迫使其主动离职,以此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近3万元,公司有苦说不出,当即委托与其有合作的法律顾问单位——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介入,律所了解情况后,指派了擅长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吴杰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王艳仲裁请求

 

新泰商贸公司向王艳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补偿—经济补偿29129.27元。

 

庭审现场

 

王艳

我入职新泰公司已有4年零6个月之久,在职期间一直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销售业绩在公司众多销售人员中也是名列前茅,为公司创造了较高的销售效益,但公司销售总监总以各种理由针对我,其中就以我少发朋友圈为由将我调离销售岗位,我不愿意便强制将我的工作架空,将我从微信群清退,逼迫我主动离职,新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经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望仲裁委依法裁决。

 

吴杰律师

1、王艳称其在职期间严格遵守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纯属无稽之谈。首先,在其入职期间,公司主管曾多次发现其违反公司规定,每次都对其提醒,可王艳却是屡教不改。其次,对于王艳提及的发送朋友圈事宜,王艳作为公司销售岗,明知公司规定销售员每日需使用工作手机发送3条宣传公司产品的朋友圈,却不认真对待,本就是其违规在先,并且事后,主管提醒她时,她仍是一副不以为然的态度。因王艳多次违反新泰公司管理制度,不服从安排,态度散漫,所以公司才认为其不能胜任销售岗位,依照公司管理制度和合同约定对王艳提出调整岗位的方案,但并未降低其薪资,总的来说,合理合法。

 

2、王艳称新泰公司对其恶意调岗,对此我方不予认可。王艳作为有多年销售经验的员工,很清楚销售产品包含多种方式,公司只是将原本微信上客户联系人换成公司其他管理人员,但并不妨碍王艳正常上班,王艳的工作内容本就是在实体店里接待日常上门消费的客户,而微信的客户本就属于公司的客户,更换对接人属于公司的自主权利,况且王艳虽不在客户群里,但一直在工作群里,公司直到确认王艳离职后才将其移除。所以,公司对王艳的调岗尚在动岗期间,双方尚在磋商阶段,公司也并未对其实行降薪,故调岗事实尚未成立,也并不属于违法调岗、不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

 

3、王艳称其被新泰公司逼迫离职,不得已才与新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我方亦不认同。王艳在得知新泰公司将对其调岗时,就主动提出离职,并且是在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直接离岗离职,原本新泰公司提出将王艳调岗,是想王艳能够冷静、理智地处理事情,只要王艳端正态度,仍旧可以调整岗位回到销售岗,可谁料,王艳主动提出离职,新泰公司见其态度只能同意其离职,因此,王艳自行提出离职,应认定其属于自愿离职,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新泰公司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综上,我方认为王艳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的依据,请仲裁委予以驳回。

 

仲裁委

本委认为,王艳入职到新泰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并与新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事实清楚。本案,王艳在新泰公司提出将其调岗时,主动提出离职,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后果,而新泰公司所述有理有据,故本委对王艳上述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因此,王艳与新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王艳要求新泰公司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补偿—经济补偿29129.27元的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驳回王艳的仲裁请求。


办案心得

 

吴杰律师:“本案员工利用‘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条款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想法很好,但是在本案中,公司对员工进行调岗时,双方还处于磋商阶段,并未限制员工在原岗位上班,也并未对其降薪,反观员工在得知公司将对其调岗后,并未向公司提出反对意见,也并未坚持在原岗位上班,而是直接离岗离职,由此可知,该员工所属情形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所以,员工并不能以此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借此案例,也提醒大家,作为员工,权益受损时,尽早咨询律师,切莫急匆匆走人,加大维权难度;而作为公司一方,拥有专业的法顾单位至关重要,出现问题不仅能及时专业地处理,还能避免不白损失。”







办案律师


吴杰

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债权债务部部长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争议、财产侵权、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2年度十佳优秀案例、2022年度优秀合伙人、2022年度最具知名度律师、诚信执业百优律师 

同行评价:吴杰律师性格亲和友善,工作认真仔细,有娴熟的法律技能、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斡旋谈判技巧,是一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的律师。

 





 

注: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点此免费通话

15680581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