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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公司按规调动岗位,员工认为公司系违法调岗、降薪,主动离职愤而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霖远律师还公司清白

发布时间:2024/03/08 17:34:37   Click:

案情概况

 

王艳系新泰商贸公司销售员,入职已有46个月,在其上班以来,多次违反新泰公司管理规定,其中就包括上班时间吃早餐、不按公司规定统一着装、上班时间耍手机等。尽管公司主管多次提醒王艳,但其也仅是口头敷衍,而对于公司规定销售人员需每日使用工作手机发送3条宣传公司产品的朋友圈,更是不以为然,为此公司主管直接向其讲明,若王艳继续不遵守公司规定,公司将有权对其进行调岗或者辞退。本以为王艳听后态度会有所转变,但王艳还是我行我素,于是公司综合考虑后,决定对王艳进行调岗,将其调至库房,并将该方案告知了王艳,没承想,王艳知晓被调岗后,直接向公司提出离职,并在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的情形下,直接离岗离职。因此,公司只能认为王艳系自愿离职,谁料王艳竟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声称公司对其违法调岗、降薪,迫使其主动离职,以此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近3万元,公司有苦说不出,当即委托与其有合作的法律顾问单位——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介入,律所了解情况后,指派了擅长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吴杰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王艳仲裁请求

 

新泰商贸公司向王艳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补偿—经济补偿29129.27元。

 

庭审现场

 

王艳

我入职新泰公司已有4年零6个月之久,在职期间一直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销售业绩在公司众多销售人员中也是名列前茅,为公司创造了较高的销售效益,但公司销售总监总以各种理由针对我,其中就以我少发朋友圈为由将我调离销售岗位,我不愿意便强制将我的工作架空,将我从微信群清退,逼迫我主动离职,新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经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望仲裁委依法裁决。

 

吴杰律师

1、王艳称其在职期间严格遵守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纯属无稽之谈。首先,在其入职期间,公司主管曾多次发现其违反公司规定,每次都对其提醒,可王艳却是屡教不改。其次,对于王艳提及的发送朋友圈事宜,王艳作为公司销售岗,明知公司规定销售员每日需使用工作手机发送3条宣传公司产品的朋友圈,却不认真对待,本就是其违规在先,并且事后,主管提醒她时,她仍是一副不以为然的态度。因王艳多次违反新泰公司管理制度,不服从安排,态度散漫,所以公司才认为其不能胜任销售岗位,依照公司管理制度和合同约定对王艳提出调整岗位的方案,但并未降低其薪资,总的来说,合理合法。

 

2、王艳称新泰公司对其恶意调岗,对此我方不予认可。王艳作为有多年销售经验的员工,很清楚销售产品包含多种方式,公司只是将原本微信上客户联系人换成公司其他管理人员,但并不妨碍王艳正常上班,王艳的工作内容本就是在实体店里接待日常上门消费的客户,而微信的客户本就属于公司的客户,更换对接人属于公司的自主权利,况且王艳虽不在客户群里,但一直在工作群里,公司直到确认王艳离职后才将其移除。所以,公司对王艳的调岗尚在动岗期间,双方尚在磋商阶段,公司也并未对其实行降薪,故调岗事实尚未成立,也并不属于违法调岗、不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

 

3、王艳称其被新泰公司逼迫离职,不得已才与新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我方亦不认同。王艳在得知新泰公司将对其调岗时,就主动提出离职,并且是在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直接离岗离职,原本新泰公司提出将王艳调岗,是想王艳能够冷静、理智地处理事情,只要王艳端正态度,仍旧可以调整岗位回到销售岗,可谁料,王艳主动提出离职,新泰公司见其态度只能同意其离职,因此,王艳自行提出离职,应认定其属于自愿离职,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新泰公司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综上,我方认为王艳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的依据,请仲裁委予以驳回。

 

仲裁委

本委认为,王艳入职到新泰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并与新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事实清楚。本案,王艳在新泰公司提出将其调岗时,主动提出离职,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后果,而新泰公司所述有理有据,故本委对王艳上述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因此,王艳与新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王艳要求新泰公司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补偿—经济补偿29129.27元的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驳回王艳的仲裁请求。


办案心得

 

吴杰律师:“本案员工利用‘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条款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想法很好,但是在本案中,公司对员工进行调岗时,双方还处于磋商阶段,并未限制员工在原岗位上班,也并未对其降薪,反观员工在得知公司将对其调岗后,并未向公司提出反对意见,也并未坚持在原岗位上班,而是直接离岗离职,由此可知,该员工所属情形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所以,员工并不能以此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借此案例,也提醒大家,作为员工,权益受损时,尽早咨询律师,切莫急匆匆走人,加大维权难度;而作为公司一方,拥有专业的法顾单位至关重要,出现问题不仅能及时专业地处理,还能避免不白损失。”







办案律师


吴杰

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债权债务部部长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争议、财产侵权、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2年度十佳优秀案例、2022年度优秀合伙人、2022年度最具知名度律师、诚信执业百优律师 

同行评价:吴杰律师性格亲和友善,工作认真仔细,有娴熟的法律技能、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斡旋谈判技巧,是一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的律师。

 





 

注: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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