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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女子离婚后欲带孩子出国,因不是唯一监护人孩子的签证屡次遭英国方拒绝,霖远律师受托在无法定因素下,助女方获得唯一监护权

发布时间:2024/03/08 17:23:38   Click:

案情概况

 

王丽与陈浩系夫妻,婚后生育了女儿陈怡,一家三口其乐融融,可仅过去5年,两人因长期聚少离多(王丽在国内上班,而陈浩则经常辗转于不同国家工作),以致感情日益变淡,因此两人思虑一番后,一致同意结束婚姻关系,于是两人在法院调解离婚,女儿跟随王丽生活。之后,王丽为寻求更好的个人发展,决定出发英国留学,至于陈怡,则计划先行委托托育机构临时照顾,待其稳定后,再将其一同带往英国。可后续当她帮陈怡办理签证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需提供法院指定王丽为陈怡唯一监护人的判决书,才能成功办理陈怡的出国签证。无奈,王丽只能委托托育机构继续照顾陈怡,再另想办法。可之后,王丽多次委托相关机构为陈怡办理前往英国的签证均被英国方拒绝,而托育老师也一再反映陈怡状况并不是很好,不愿再继续托管,王丽知晓必须尽快解决监护权问题,于是连忙来到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咨询,婚姻家事团队曾雪琴律师接待了她。

 

经过一番详细地沟通,曾律师分析到,孩子签证办理不成功的原因在于两个国家对监护权的法律规定不一样——我国的法律规定,孩子监护权不因父母离婚而丧失,即王丽虽与陈浩离婚,但陈浩仍旧具有监护权;而按英国的法律规定,王丽必须是陈怡的唯一监护人。因此,目前若按照英国法律的规定,将王丽确认为陈怡的唯一监护人,这意味着要撤销陈浩的监护权,但就目前情况来看,陈浩并不存在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撤销监护权的法定因素,故有很大难度,只能全力争取。王丽听后,心想若是陈怡无法出国,她就只能被迫放弃自己很好的个人发展——国外工作和学习的机会,留在国内照顾陈怡。但若能争取法院指定她为唯一监护人,她把陈怡带出国后,不仅能为陈怡创造很好的生活及学习条件,自己的工作、生活及学习也能够寻求更好的发展,故深思一番后,王丽决定不放弃最后的机会,果断委托曾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诉至法院。

 

曾律师接受委托,迅速展开调查,过程中发现,陈浩目前已定居日本,无法实际履行对陈怡的监护职责,而国内王丽父母及陈浩母亲,三人均已年迈且身体不适,亦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由此可以看出,目前陈怡正处以无人监护危困状态,于是,曾律师根据该情况,整理法律意见提交至法院,并于庭前,联系陈浩向其说明情况,而陈浩得知该情况后,起先虽不能理解,但考虑到自身目前的情况和王丽需要办理签证的现实困难,同意了撤销监护资格。于是,庭审时,曾律师提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保证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障被监护人有良好的成长环境,而本案陈浩作为陈怡父亲,虽具有法定监护资格,但因其长期在外工作生活,无法实际履行监护职责,国内也无其他亲属可委托监护,而王丽为履行监护职责,屡次为陈怡办理签证被拒且委托的拖育方也拒绝继续为陈怡提供托育服务,现今陈怡正处于无人监护的危困状态,故请求法院基于目前困境,依法撤销陈浩对陈怡的监护资格。法院经审理查明,采纳了曾律师法律意见,最终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王丽为陈怡的唯一监护人。

 

办案心得

 

曾雪琴律师:“本案系很少见的监护权纠纷——撤销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而在了解案情后,知晓男方并无法定因素时,案件难度再次上升。但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不管面临多大的困难,都会全力帮其争取,最终也未辜负当事人信任委托,成功帮其胜诉。该结果虽有预判到但依然很惊喜,在没有法定因素的情况下,法院依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撤销了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这不仅使未成年人权益得到保护,也体现了法律的温情。此外,对于当事人来说,该结果不仅保护了孩子的权益,其也不用放弃在国外很好的一个工作及学习机会,自身也能得到很好的发展。”






办案律师



曾雪琴

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部长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工伤、劳动争议等

所获荣誉:2018-2020年度优秀律师、2022年度律所建设奖、2022年度十佳案例、桃花源公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律师、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遗产管理人

评价: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曾律师始终坚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支撑,认真分析每一个案件,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在沟通中抓住重点,收集证据,在代理离婚案件中,曾律师能耐心倾听当事人诉求,在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下,尽最大可能进行调解,缓解双方针锋相对的矛盾,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案件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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