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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小伙斥资加盟零售品牌,因签订合同前未做足功课,开店后亏损严重,许可方又不按约定退费,霖远律师强势助力,帮其挽回损失

发布时间:2024/03/12 09:34:27   Click:

案情概况

 

人人皆知投资有风险,但仍旧有很多人无法抵挡创业的热情,都觉得自己会是那个成功的人,张勇便是其中一员。经过多番详尽的市场调研后,张勇决定加盟A公司零售品牌,并在朋友介绍下与A公司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张勇与A公司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包括《品牌特许经营合同》——载明加盟费40000元、系统软件使用费10000/3年、筹建费8000元、保证金10000元;《品牌扶持减免协议》——载明A公司优惠减免张勇筹建费8000元、保证金减免10000元,共计18000元;《品牌店运营协议》——载明若张勇门店倒闭或清算,A公司有义务协助进行铺面转让,转让成功后,A公司应全额退还张勇加盟费,若无法转出,A公司也应根据门店实际情况核算成本后,将余下合作费用进行退还;《委托服务协议》——载明A公司帮张勇找寻合适店铺,提供门店评估报告,协助门店费用谈判,张勇一次性支付服务费18000元;以及《品牌店创业奖励计划》。协议签订完,张勇按约向A公司支付加盟费用50000元及委托服务费18000元。一切谈妥,双方开始行动,店铺如期开业运营,可效果却不尽人意——门店销售差、利润低且损耗高、入不敷出,对此张勇决定闭店,及时止损,遂要求A公司协助转让门店,并要求A公司对设备进行回收并退款,可A公司却冷处理,一拖再拖。面对如此困境,张勇当即委托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刘佳丽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诉至法院。

 

刘律师接受委托,经过一番详细地沟通,刘律师分析到,根据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来看,A公司确实合法、合规履行了合同,因此贸然解除合同不太可能。其次,虽说双方签订的系特许经营合同,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张勇已开业经营,并接受相关指导,使用了商业表示等相关经营性资源,故张勇无法单方解除合同。尽管存在一些困难,刘律师为维护当事人张勇的合法权益,仍旧全力深入调查,过程中,刘律师发现张勇所授权特许经营的品牌商标注册人系B公司,而B公司于2023328日曾授权许可C公司经营使用,可A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却显示C公司于2023323日授权许可A公司使用品牌商标经营,并且该授权书授权内容还被A公司刻意隐去,未见授权区域约定,由此刘律师大胆推测A公司并未有案涉商标品牌的许可授权,故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许可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张勇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A公司退还加盟费用。于是,刘律师梳理案件证据及法律意见提交至法院,并于庭审时,提出A公司存在隐瞒重要信息、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合同应以解除。最终,法院采纳了刘律师法律意见,判决双方所有合同均解除,但对于退费,则因张勇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未尽到审慎义务,对于合同解除负有一定过错,况且A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尽到了部分合同义务,故最终法院酌情判决A公司退还张勇58000元。

 

办案心得

 

刘佳丽律师:“本案虽说在我们的努力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应有的保障,但也因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审慎义务,而未能拿回全部款项,因此也提醒大家,在参与特许经营活动前,需做足功课,尽可能规避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且在签订合同时,务必审慎核查特许人资质和授权状况,全面了解相关信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案件承办人

 

 

刘佳丽

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工程纠纷部副部长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所获荣誉:2022年度先进个人、2023年度团队贡献奖、2023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刘律师始终坚持“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的信念,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办案过程中思维清晰,注重细节,同理心强,熟悉各类法律法规。







注:案件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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