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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损】当事人在异地受工伤欲索赔,公司却不认可异地赔偿标准且提起诉讼,霖远律师冷静应诉,成功为当事人拿到更高的12万多赔偿金

发布时间:2024/08/07 16:45:43   Click:

案情概况


货车司机异地受十级工伤,霖远律师助其维权

2022年11月,张三入职到甲地A公司成为一名货车司机,2023年1月,张三前往乙地的公司仓库进行卸货,期间不慎被铁板砸伤了右脚,张三随即被送医就诊,经检查,张三的右脚脚趾骨折。


张三受伤后,A公司也在甲地主动为张三申请了工伤认定并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为张三系工伤十级伤残,由于A公司并未给张三购买社保工伤保险,因此A公司准备通过其他途径为张三进行工伤赔偿。


而张三这边,由于公司在鉴定结果出来后迟迟不正面解决赔偿事宜,张三由最开始对A公司的信任变成了失望,又加上对于工伤赔偿的事宜并不了解,迫于无奈咨询到了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事务所的李姗律师接待了张三,解答了张三心中的疑惑,最终张三委托李律师协助自己维权。


李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到A公司已经为张三进行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随后李律师详细了解了张三的受伤经过、工资发放、公司经营地等情况后,迅速反应到该案可能存在管辖权的选择问题,即该案既可以在A公司注册地甲地进行仲裁赔偿,又可以在张三的工作地乙地进行仲裁赔偿。


经过计算对比,乙地的赔偿标准几乎要超过甲地的一倍。于是李律师立即准备好证据材料,在乙地提起了仲裁赔偿,最终结果为由A公司支付张三12万余元的工伤赔偿金。


然而A公司完全不认同这一裁决结果,当即在公司注册地甲地进行了起诉。A公司搬出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为其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据此,A公司认为张三的十级工伤赔偿应当按照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地即甲地的标准来支付赔偿。张三若要按照乙地赔偿标准赔偿,就应该提供乙地的工伤认定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甲地的结果不能作为按照乙地赔偿标准的参考。


霖远律师从容应诉,寸步不让,力争更高赔偿金额

对于A公司的诉求和理由,李姗律师沉着应对,首先,公司没有为张三购买工伤保险,张三的实际工作地和公司注册地的人社行政部门均具有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管辖权。在此次事故中,单位第一时间主动在甲地申请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张三已不具有选择权;


其次,即使是在甲地申请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也不能简单套用“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条规定,因为本案中A公司并没有为张三购买工伤保险,就不存在“参保地”这一条件;


再次,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而上位法是优于下位法的,据此,张三的工伤保险待遇应按照乙地的标准计算。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由A公司支付张三各项赔偿共计126395.4元余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8820.56,A公司还应支付张三107574.84元。


判决下来之后,张三十分担心A公司会上诉,自己无法及时拿回赔偿,但其实李律师早在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就申请了财产保全,为张三的维权做好了万全的准备,且事实证明,财产保全的确能够对A公司有所牵制,最后,张三成功拿回了所有赔偿款。


办案心得


李姗律师:“本次案件比较复杂,因为其中牵涉到了不同地区的工伤赔偿标准,又因为事故发生地、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地,包括后续提起仲裁的地方都不一致,因此按照何地的赔偿标准来进行赔偿的确存在一些争议。但后续经过我们的仔细分析和调查,以事故发生地的赔偿标准进行索赔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因此在对方起诉后,我们也绝不松口,最终成功帮助当事人拿到了更多的赔偿金,维护了当事人最大的权益。”


霖小律有话说


上位法,是指相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法的位阶中处于更高效力位置和等级的那些规范性文件。

下位法,是指相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法的位阶中处于更低效力位置和等级的那些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案件承办人


李姗
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工伤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工伤人损、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所获荣誉:2023年度工伤人损品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合同纠纷品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团队贡献奖

评价:李姗律师执业以来,善于学习,针对当事人遭遇,做到感同身受,办理案件耐心细致,专业理论知识扎实,能精准把控风险,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引起案子改判的证据,帮助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获得众多当事人一致好评。






注: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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