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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男方出轨、吸毒致离婚,公婆坚持留下孩子抚养,女方无奈答应后为了孩子身心健康,委托霖远律师收集证据起诉,成功变更抚养权

发布时间:2024/11/01 17:35:28   Click:

案情概况


夫妻离婚约定儿子由男方抚养,几年后男方却成不法之徒

小美和阿伟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后两人发展成为恋爱关系,2010年4月,小美怀孕了,20111月,小美生下了儿子童童,当时为了能给童童上户口,需要办理结婚手续,同年9月,小美和阿伟这才到民政局登记结婚


然而这个三口之家没能维持多久,阿伟婚后不务正业,根本不为家庭考虑,没有一点担当,小美还发现阿伟被小三举报吸毒,工作也丢了。最终,小美和阿伟于2014年1月办理了离婚,约定当时3岁的儿子由阿伟抚养。本来小美非常希望儿子跟着自己生活,但因为阿伟的父母一再挽留(童童当时还小害怕离开爷爷奶奶),加之小美那时也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因此小美只好让步,并每月支付给儿子600元抚养费。


两人离婚之后,童童一直是由阿伟的父母抚养,阿伟没有生活压力,更是变本加厉,不仅没有正经工作,还因为吸毒被勒令强制戒毒。2022年11月,阿伟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入狱6个月,可以说多年以来,阿伟完全没有正常生活


当事人爱子心切,委托霖远律师助其变更儿子抚养权

阿伟的种种行为都牵动着小美的心,并不是有多担心阿伟,而是担心儿子,童童现在13岁,已经开始读初中了,孩子的朋友圈子里开始传他父亲吸毒、坐牢的小话,孩子的自尊心受到严重打击,小美非常害怕童童继续跟着阿伟生活,会被阿伟的言行举止影响到身心健康


再加上,童童一直靠两个老人抚养,但爷爷奶奶根本无法辅导学业,在小美心里,学习不好就意味着以后没有出息,所以,让童童继续留在老人身边必然不是长久之计。


尽管阿伟一直不同意变更抚养权,但小美这次是铁了心要拿回儿子的抚养权的,于是委托到了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的谭昕璐律师协助自己进行起诉。


谭律师接受委托之后,立马收集了阿伟多年来的“罪证”,同时也将小美目前的的经济情况进行了收集整理。除此之外,谭律师分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此谭律师找到了童童,询问了童童内心最真实的想法,童童也明确表示,自己想跟着妈妈生活


一切准备就绪,谭律师协助小美提起了诉讼。


霖远律师庭上有力举证、严谨说理,成功助当事人获得儿子抚养权

庭上,谭律师指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阿伟近几年来的所作所为,非常有可能对儿子童童造成无论是心理还是生理的伤害,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以及合法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小美要求变更童童由其抚养的请求合情合理。并且,目前小美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没有再婚,也无其他子女,完全有能力也有时间照顾好儿子,同时,小美的姑妈与小美同住,也愿意一起帮忙照顾孩子。


最终,根据谭律师出具的各项证据以及小美和童童的当庭陈述,法官采纳了谭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小美的诉求,判决童童变更为由小美抚养,并跟随小美生活。


办案心得


谭昕璐律师:“本次案件的当事人与丈夫离婚后约定由男方抚养儿子,谁知离婚后男方却作奸犯科,根本没有当好一个爸爸的角色,他的言行对儿子成长非常不利,因此女方希望拿回儿子的抚养权。我们在接受委托之后,立马收集了男方多年来犯罪的证据,同时还与孩子当面沟通,询问其真实想法,最终,经过我们的有力举证,法官支持了我们的意见,当事人成功拿回了儿子的抚养权。最后我想说的是,作为父母都应该为子女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把子女的利益放在首位,离异家庭更应该注意这一点,应该尽全力弥补离婚带给孩子的创伤,而不是变本加厉地伤害他们。”






案件承办人


谭昕璐

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婚姻部副部长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所获荣誉:2023年度婚姻家事品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债权债务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谭律师曾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工作,对各类法律法规有深刻的学习与专研,办理了许多疑难案件,对案情复杂、法律关系不明、证据不足的案件有独特的解决办法。谭律师专注婚姻家事领域多年,常出席婚姻家事领域内相关研讨活动,擅长公众人物离婚、抚养权争取、家族财富传承、房产分割、婚前协议等。







案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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