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当事人祖父母去世,叔叔在老人生前转走百余万存款并企图霸占全部遗产,霖远婚家律师助其成功维权
案情概况
当事人爷爷奶奶去世未留遗嘱,遗产被叔叔一人独占,委托霖远婚家律师协助维权
在家庭关系中,亲人本应是最亲密无间的人,但当涉及利益时,亲情也可能面临严峻考验。张媛的爷爷奶奶共有两个儿子,分别是张媛的父亲和叔叔张伟。不幸的是,在张媛的父亲去世后,其爷爷、奶奶也相继离世。
由于两老人生前未对自己的财产立有遗嘱,以致两人的遗产被张伟一人独占,不仅将两老人所留房屋(价值约400万)进行对外出租,个人收取租金,还控制了其他财产。
面对张伟的霸道行为,张媛气愤不已,多次找张伟吵闹,但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于是,张媛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遂委托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曾雪琴律师协助。
霖远婚家律师针对遗产情况进行专业分析,并尝试与对方调解
曾律师受托后,通过与张媛详细地沟通,了解到张媛对两老人所留遗产中银行存款的金额并不清楚,仅知晓两老人留有房屋及车位,且在两老人去世前,张伟在张媛不知情的情况下,曾通过操作老人微信转走银行存款百余万。
对此,曾律师分析到,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张媛的父亲(作为两老人的儿子)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有权继承两老人的遗产。
由于张媛的父亲在其爷爷、奶奶之前去世,依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规定,张媛作为父亲的女儿,可代位继承其父亲应得的遗产份额。
目前因两老人没有遗嘱,所以遗产将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而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意味着张媛和张伟理论上应该平分爷爷奶奶留下的遗产。
于是,曾律师就案件情况进行多方取证,期间虽已明确两老人名下其中一家银行存款金额约为20万元,但另一家银行金额因不知晓银行卡号,无从得知。
随后,曾律师依据收集到的遗产情况和分析结果,制定了初步的办案策略,并根据案情情况,考虑到两老人的存款在去世之前就已张伟被转走100余万,法院很可能不会认定为遗产,建议张媛先行尝试与张伟就转走的百余万与已明确的约20万银行存款协商解决,倘若无法解决,再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对此,张媛表示同意。
然而,尽管曾律师协助张媛多次尝试与张伟调解,但张伟态度十分强硬,不仅声称其转走的百余万已被用于办理老人后事,且已明确的约20万银行存款也一分钱不愿分给张媛,甚至房子还想多分。
霖远婚家律师助当事人提起诉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当事人成功分得遗产
最终双方调解失败,曾律师果断协助张媛提起诉讼。庭前,法院再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张伟仍不松口,案件进入庭审阶段。
庭审中,曾律师积极争取,充分论证。庭后,曾律师在联系张伟对两老人丧葬费、抚恤金办公证时,再次抓住机会与张伟进行沟通,并着重从亲情的角度向其进行分析,最终,成功说服张伟同意调解。
最后,法院主持再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双方约定,登记在两老人名下的房屋(约价值400万)由张媛和张伟各继承50%的产权份额;两个车位张媛和张伟各单独继承一个;两家银行的存款,存款金额明确为约20万的工商银行由张伟独自继承(两老人后事由办张伟办理),尚未查明的另一家银行存款金额由张媛和张伟各继承50%,此外,张伟需额外向张媛补偿40万元。
办案心得
曾雪琴律师:“本案风险很大,当事人找到我们的时候,告知我们其叔叔在两老人生前,转走了两老人的百余万银行存款,希望我们能帮其主张分割该部分款项,但该部分金额因是两老人生前转走的,法院很可能不会认定为遗产,但为帮当事人争取达到诉求,我们并未放弃,而是建议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虽说过程并不顺利,其叔叔坚决不愿分割,但最终在我们的努力下,双方终达成调解,当事人不仅就其他遗产,如房子、车位、存款实现均分,还成功就上述被转走款项拿回40万元。这个结果不仅给当事人争取了较大利益,也为这个家庭挽回了珍贵的亲情。”
案件承办人
曾雪琴
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部长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工伤、劳动争议等
所获荣誉:2018-2020年度优秀律师、2022年度律所建设奖、2022年度十佳案例、桃花源公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律师、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遗产管理人、2023年度最具知名度律师、2023年度优秀合伙人
评价: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曾律师始终坚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支撑,认真分析每一个案件,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在沟通中抓住重点,收集证据,在代理离婚案件中,曾律师能耐心倾听当事人诉求,在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下,尽最大可能进行调解,缓解双方针锋相对的矛盾,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案件人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