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房产】实际施工人遭甲方拖欠七百多万工程款,霖远律师助其突破合同相对性,并在合同约定先票后款、没有开票的情况下,拿回全部款项
案情概况
当事人借用劳务公司名义承包了建筑公司某工程,并按约完工
2018年7月,张三与李四打算合伙承包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的某工程,但苦于没有资质,后经朋友介绍,两人与劳务公司签订了《挂靠协议》。
协议约定:两人以劳务公司的名义从建筑公司承包某工程,并以劳务公司名义与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建筑公司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由劳务公司进行收取,在扣除相应管理费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两人。
2018年10月,张三与李四以劳务公司名义顺利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计划完工日期为2019年3月31日;整体工程全部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且总包结算办理完毕后6个月付至95%,剩余5%作为工程保修金;
结算完成后,劳务公司应提供结算值100%的发票,否则甲方可拒绝付款;保修金的返还,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工程无任何质量缺陷,28日内支付完毕(保修金不计利息)。
合同签订后,张三与李四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并按照合同内容完成了所有建设施工内容,经结算,张三与李四实际施工结算总价款为51949203.54元。
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不给,当事人委托霖远律师协助,起诉维权
然而,截止到2021年6月28日,建筑公司尚有7349909元工程款未付,对此,张三与李四多次找到建筑公司催要,但建筑公司就是不付款,张三与李四没有办法,只好寻求律师协助。随后,两人来到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咨询,向曾雪琴律师说明了案件情况。
曾律师了解情况后,从专业的角度给两人分析到,案件难度很大,其一、分包合同是建筑公司与劳务公司签的,张三与李四并不是合同相对人;其二、案涉合同约定了先票后款,由于劳务公司拖欠税金,税务系统已无法开票,因此建筑公司很有可能会依据“先票后款”的条款拒付,只能尽力争取。
两人听后,随即委托曾雪琴律师担任代理人,协助维权。曾律师受托后,迅速对案件进行梳理,考虑到劳务公司对外债务上千万,无法直接以劳务公司名义起诉,曾律师协助两人以实际施工人名义,将建筑公司起诉至法院,并将劳务公司追加为第三人。
霖远律师助当事人成功胜诉,诉求获法院支持,顺利拿回全部工程款
诉讼期间,建筑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原告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其主张工程款的支付,与其存在劳务分包合同关系的系劳务公司,与原告无关。
其次,原告系借用劳务公司资质参与工程施工,依据相关规定,资质的借用人和挂靠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再有,合同约定了先票后款,劳务公司未开票,其有理由拒绝付款。此外,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金额,按照合同约定仅支付至工程款的95%,即目前已达付款条件的金额为4777508.55元,剩余5% 的质保金还未达付款条件。
对此,曾律师积极举证并反驳到,原告与被告建立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分包,原告完成了工程的全部施工,且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已投入业主方使用多年,因第三人怠于向被告主张到期债权,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向被告代位主张债权,第三人对于被告直接付款给原告没有任何异议。
对于被告抗辩先票后款的问题,违背了法律规定。另外,被告抗辩只应当按照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支付工程款,5%的质保金付款条件未成就,这完全违背客观事实,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作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工程款,且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作为劳务分包合同项下作为发包人的被告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曾律师的法律意见,支持了张三、李四的诉求,并作出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建筑公司向原告张三、李四支付工程款7349909元。
办案心得
曾雪琴律师:“在接手这个案子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更复杂了,诉讼策略与方案都做了重大调整与变更,本来以劳务公司名义起诉更简单,不过因客观情况,不得不以个人名义起诉,这一转变不仅增加了案件处理的复杂度,对我们的准备工作也有更高的要求,即在面对瞬息万变的案件进展时,必须具备迅速适应变化的能力,随时准备调整策略,确保为当事人提供最优化的解决方案,最终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案件承办人
曾雪琴
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部长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工伤、劳动争议等
所获荣誉:2018-2020年度优秀律师、2022年度律所建设奖、2022年度十佳案例、桃花源公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律师、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遗产管理人、2023年度最具知名度律师、2023年度优秀合伙人
评价: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曾律师始终坚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支撑,认真分析每一个案件,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在沟通中抓住重点,收集证据,在代理离婚案件中,曾律师能耐心倾听当事人诉求,在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下,尽最大可能进行调解,缓解双方针锋相对的矛盾,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案件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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