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损】工人上班两天受伤,公司拒付赔偿,期间工人不幸去世,霖远律师介入,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多重程序,助其家人获赔15.5万
案情概况
工人上班两天被砸伤,公司拒付工伤赔偿
2023年4月9日,富贵受老陈雇佣来到老陈从A公司处承包的工地干活,可就在其上班第三天,富贵在拆除吊梁时不幸被砸伤,后被送往附近医院治疗,经诊断,富贵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且多处骨折,伤情十分严重。
经过20天的住院治疗,富贵出院回家休养,在此期间,富贵从老陈那里得知,A公司为该项目工地工人投保了建工险。基于此,富贵家属与A公司沟通后,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2023年7月4日,社保局经审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富贵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并明确A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
2023年9月4日,经劳动能力委员会的鉴定,确认富贵的伤情系工伤八级。到此,建工险部分的理赔流程顺利完成,富贵获得了保险公司的相应赔付。
然而,除了建工险赔付外,A公司还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差额赔偿,可A公司却直接表示不愿支付,富贵一家与其协商沟通多次均无果。
霖远律师及时介入,助其申请仲裁赔偿
为了能够拿回足额赔偿,富贵一家当即决定寻求专业人士协助,最终委托到了#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的李姗律师为代理人。
李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对案情进行全面细致分析,指出,前期工伤认定和伤残评级的程序合法合规,并且已经明确A公司系工伤赔偿责任主体,如今A公司试图逃避赔偿责任,既违背情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随后,在全面了解到富贵的情况后,李律师开始细致梳理各项赔偿明细,果断协助富贵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由A公司支付各项赔偿共计15.5万元
经过李律师的全力争取和有力举证,仲裁委最终作出判决,确认由A公司支付富贵各项赔偿15.5万元。
公司方不服裁决提起诉讼败诉,再提上诉
然而,即使是面对板上钉钉的事实,A公司仍然不认可,当即提起了诉讼,认为富贵的工伤赔偿计算有误,想以此免除或减少其赔偿责任。
对此,李律师并未作出让步,整理好相关证据材料冷静应诉。在法庭上,李律师再次强调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同时,为保障后续执行力度,及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在李律师的“严防死守”下,A公司并未得逞。最终,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求请求。到此,所有人都以为案件终于迎来胜利的曙光,可没想到A公司仍在垂死挣扎,继续提起了上诉。
二审期间工人因病死亡,霖远律师鼎力相助,成功助其维权获赔
然而,二审期间,富贵因病不幸去世,这一突如其来的打击让其家人一时间陷入了十分悲痛的情绪。面对这样的变故,李律师先是安抚了富贵家人的情绪,随后重新分析当前情况,全力协助富贵家人继续维权,
因富贵的去世,涉及到诉讼主体变更的程序,对此,李律师尽心尽力,准备好完备材料,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富贵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儿子和父亲,以保障后续诉讼程序合法顺利进行。
二审开庭之时,李律师协助富贵的儿子及父亲应诉,这一次,A公司当庭改口称其与富贵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再次对赔偿计算标准提出质疑。
面对A公司的辩驳,李律师指出,人社局早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如若A公司认为其与富贵不构成劳动关系,则应在收到工伤认定书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该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另外,关于工资标准,富贵每天的工资系320元,但因其只做工两天即受伤,无法确认月工资标准,因此按照省平均工资计算是合法合理的。
最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一审法院对富贵的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无误,驳回A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A公司果然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但得益于李律师在一审阶段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已冻结A公司足额的财产。最终,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下,富贵的儿子及父亲顺利领取了全部赔偿款项15.5万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办案心得
李姗律师:“本次案件的情况虽比较清晰,但其中的程序却是十分复杂,历经了仲裁赔偿、一审、二审以及最终执行,且公司方全程态度强硬,意图通过反复诉讼拖延时间、逃避赔偿责任,但我们从到到尾都非常谨慎,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不给公司方留任何挣扎的余地,并且在面对当事人二审期间离世的突发变故,我们一方面安抚好家属情绪,另一边也迅速处理了诉讼主体变更事宜,最终助当事人家属拿回了赔偿。通过本案我们更加明白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深刻意义,无论案情多么复杂,对方多么不配合,作为代理人,我们都应该全力以赴,经自己所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这才是我们作为律师的使命。”
案件承办人
擅长领域:工伤人损、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所获荣誉:2023年度工伤人损品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合同纠纷品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团队贡献奖、2024年度团队贡献奖、2024年度热爱律所奖、2024年度工伤人损品类十佳案例
评价:李姗律师执业以来,善于学习,针对当事人遭遇,做到感同身受,办理案件耐心细致,专业理论知识扎实,能精准把控风险,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引起案子改判的证据,帮助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获得众多当事人一致好评。
注:文中人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