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顶包、串供、多次盗采,男子伙同他人非法采砂终获刑,惩罚性赔偿更是逃无可逃,霖远律师提醒:法律红线不可触碰!
案情概况
当事人多次伙同他人盗采砂石,涉嫌犯罪被刑拘
2023年3月,王林及好友张三合伙与某街道社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约定流转土地40余亩,用于种植、堆放物品等。
然而,王林与张三的真实意图却不在此,他们实际是想利用该土地赚取更大的利润,即非法采砂进行销售。然而,终究是天不随人愿,两人刚采砂759.9平方米准备销售时,就被匿名举报了,当地的规划与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规自局)当即将两人开采的砂石查没。
之后,张三自担责任由规自局对其行政罚款4万元,并在此之后退出合伙,而王林则选择继续承包该土地。
2024年9月初,王林再次伙同朋友李四在该地块盗采砂石,两人分工明确,由王林雇人挖砂,李四则负责找司机运输及寻找买家。
可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某天深夜,李四联系司机将13车砂石运往外地销售,再次被人举报,行政执法部门现场挡获了正在装运砂石的车辆,现场遗留砂石5.2立方米。经勘查,现场挖掘的坑洞挖方量为426.2立方米。
事后,王林、李四与共同的好友周五达成一致,由周五冒名前往行政机关接受行政处罚,之后三人约定好分成比例后,在国庆期间再次在上述土地盗挖砂石。
2024年10月5日晚,王林、周五负责盗挖,同时王林也与李四负责联系车辆对外运输,但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经人举报,王林等人再次被规自局工作人员挡获。经勘验,现场盗采的砂石堆方量为1643立方米。
可即便在接受处罚期间,王林仍未死心,又擅自联系车辆将现场遗留的部分砂石对外销售,不出意外,行政执法人员再次临检,查获了正在装运砂石的车辆。
2024年11月5日,王林、李四因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被警方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刑事拘留。
非法采矿证据确凿,面临刑事和民事责任
王林家属得知该消息后,心急如焚,赶忙委托#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潘红伊律师 担任王林辩护人,尽力争取从轻处罚。
潘律师受托后,迅速前往看守所会见王林,向公安机关申请阅卷,与警方积极沟通,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同时协同家属积极退赔。
随后,公诉机关提起公诉,认为王林、李四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该案的涉案情况恶劣,两人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仍然继续盗采砂石,并有采取串供、找人顶包等方式逃避侦查,在量刑时应予考虑。
同时,公诉机关还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王林、李四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09498.4元及惩罚性赔偿金10万元,并在成都市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尘埃落定,当事人被判刑罚,惩罚性赔偿更是不可避免
对此,潘律师提出,根据第三方出具的调查报告,从其中对土地的特质以及矿产分布的描述可知涉案土地不光是有砂石,也有石英石之类的,其中价值较高的连砂石含量也只有65%到85%,而公诉人在指控中所认定的挖方量与堆方量并不等同于盗采量,因此应以查证属实的实际销售的连砂石量来认定二被告人的盗采量以及盗采金额。
量刑方面,王林在本案中情节较为轻微,其销售连砂石的量相对较少,大概不到30车,其本人也是自愿退赃,且已委托家属代为预缴了28000元的非法获利,到案后也多次表示自愿积极修复环境,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威胁性相对较小。
另外,王林系初犯,到案后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在押期间提交了悔过书,认罪认罚态度较好,且也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才参与到本案中,无再犯可能性。
最终,法院综合认定,王林违法所得69300元、李四违法所得为3750元。对于民事部分,认定矿产资源损失为1236.9立方米,损失价值为108847.2元,对起诉人主张金额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而对起诉人主张惩罚性赔偿,法院综合考虑侵权人行为及后果、侵权人获益情况及被行政机关查处和判处罚金等情况,酌定本案惩罚性赔偿金额为6万元。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王林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李四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王林、李四共同向起诉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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