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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损】工人受伤追责发包方?霖远律师厘清用工主体责任边界,助企业两审全胜,无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6/05/26 17:08:23   Click:

案情回顾


在建筑工程领域,很多企业管理者都有过这样的困惑:明明已经将劳务合法分包给了具备资质的正规公司,可一旦工地上有工人受伤,对方却直接跳过分包方,要求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成都A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最近就遭遇了这样一桩棘手的官司。A公司承接了某高校的挡烟垂壁安装工程后,将项目中的部分劳务,合法分包给了具备施工及劳务服务资质的B公司。

然而同年5月,在该项目工地干活的工人张某不慎受伤。令人意外的是,张某并未向直接招用他的分包方B公司主张权利,而是申请劳动仲裁,直接要求发包方A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仲裁庭审理后,最终支持了张某的请求。收到裁决书时,A公司负责人倍感无奈与困惑:自己明明是合规操作,为何还要替人承担巨额赔偿?

如果裁决生效,不仅意味着公司要额外承担一笔巨额支出,更会留下涉诉记录,严重影响后续的项目合作和企业信誉。

危急时刻,A公司第一时间找到了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庞文辉律师紧急接手了此案。

律师介入

接手案件后,庞文辉律师没有急于反驳,而是迅速对全案卷宗进行了深度复盘。他敏锐地发现,仲裁阶段的裁判逻辑,其实默认了一个前提:案涉劳务被分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也就是俗称的“包工头”)。这也是工人张某在仲裁时反复强调的核心主张——“分包给的是个人,不是公司,发包方应该承担责任。”


但这个前提,真的成立吗?庞律师逐页核对了A公司提交的每一笔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以及承接劳务方的工商登记信息,很快抓住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


经过细致调查,庞律师发现承接劳务的B公司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经营范围明确包含建设工程施工和劳务服务,完全拥有合法用工主体资格。而张某主张的“自然人分包”,没有任何有效证据支撑。


相反,A公司向B公司公账转账时,明确备注了“安装费”“劳务费”;B公司持有独立的财务U盾,还为项目投保了团体意外险,甚至在承接案涉项目的同时,还在为其他企业开展同类施工业务。这些铁证,都与“自然人包工头”的特征完全不符。


明确了这一点,庞律师迅速确立了本案的诉讼核心:用工主体责任的适用有严格的法定前提,只要证明分包对象是具备资质的公司,A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法律基础便不复存在。


一审开庭时,庞文辉律师围绕严密的证据链条展开抗辩。他不仅出示了B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转账备注、对方要求向公账打款的沟通内容,有力证明了分包关系的相对方是公司而非个人;


更明确指出,工人张某主张的“工程款平分、没有公司管理模式”,仅属于分包方内部的薪酬分配或管理方式,不影响外部分包关系的法律定性,更不能以此倒推A公司是直接用工方。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庞律师的意见,认定A公司将劳务分包给具备用工资格的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判决A公司无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工人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交了新的群聊记录、证人证言等新证据,试图证明其受A公司直接管理。


面对对方的绝地反击,庞律师当庭对每一份新证据进行了逐一拆解与质证,指出其证明力不足且无法推翻基本事实。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人张某提交的新证据均不能证明A公司存在违法分包行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

庞文辉律师表示,很多企业遇到类似纠纷时容易慌神,尤其是一旦仲裁败诉就觉得无力回天。但实际上,用工主体责任纠纷的核心,永远是法定构成要件的举证。企业必须明确两点:第一,发包方是否将工程分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这是责任成立的前置条件;第二,劳动者的工作内容、管理方式、报酬支付,是否真的和发包方建立了直接关联。


实务中不少劳动者会把项目发包等同于直接用工,企业遇到这类纠纷时,一定要注意留存好分包合同、转账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必要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案件承办人


庞文辉
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人损、民事纠纷

所获荣誉:2023年度先进个人

同行评价:庞律师是法学学士,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逻辑分析能力与表达沟通能力,办事严谨、勤勉尽责。自执业以来,参与了多起民商事纠纷案件,熟悉诉讼的全过程,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细致的诉讼服务,深得委托人的信任与认可。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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