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女儿重病前夫却称“500元包一切”?霖远律师帮当事人全额追回欠付抚养费及医疗费5万元,并成功将抚养费翻倍
案情概况
2017年3月,小王与小美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女“豆豆”由小美抚养,小王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豆豆独立生活为止。
然而,离婚后小王仅支付了部分抚养费,自2020年8月起便再未支付,亦从未探视女儿,未尽到父亲应有的关爱与抚养义务。
2018年7月,豆豆被确诊为生长激素缺乏症(GHD,俗称“矮小症”),需长期注射生长激素药物治疗。
小美先后带女儿赴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就诊,但高额的医疗费用让她不堪重负,最终被迫中断治疗。
小美多次要求小王分担医疗费,但均遭到拒绝。小王强硬表示,每月500元抚养费已经包含了教育、生活、医疗等全部开支,不愿再额外承担任何费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无奈之下,小美选择委托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协助,提起诉讼,诉请小王支付欠付抚养费、承担大额医疗费的50%,并自2025年12月起将抚养费增加至每月2000元。
代理起诉
霖远律师接受律所指派,迅速与小美取得联系,梳理离婚文书、就医记录、学籍信息、失业登记及小王个人信息。
经查明,小王常住福建,已再婚育有一女,系某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济状况良好,具备增加支付抚养费的能力。
针对小美证据零散且部分票据遗失的情况,霖远律师逐笔甄别医疗票据,剔除存疑项,精准核算实际支出;同时逐笔比对小王转账,固定已付金额及财产线索。
通过系统化的证据梳理,成功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基于此,霖远律师随即协助小美正式立案起诉。
审理阶段
庭审中,小王提出了四项抗辩意见:
1、小美曾向其现任妻子表示放弃500元抚养费并将微信拉黑,导致其无法支付,因此不应再主张未付费用;
2、门诊医疗费非住院大额支出且无法证明系豆豆本人用药,抚养费也已涵盖医疗、教育等开支,单独主张属重复起诉;
3、豆豆现处于义务教育阶段,无新增大额支出,小美经济状况亦无重大变化,不符合增加抚养费的法定情形,若无力抚养可变更抚养权;
4、抚养费标准应以离婚协议为准,小美为取得抚养权自愿让步且婚姻破裂存在过错,不得违背契约精神另行突破约定。
霖远律师逐一反驳,论点清晰、论证递进:
一、拉黑不是拒付抚养费的合法理由
小美当初放弃抚养费的承诺,在法律上对豆豆无效——母亲无权替孩子放弃法定权利。
支付抚养费系小王的法定义务,其履行不应以“对方在线”为前提。微信被拉黑,完全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亲友代转甚至公证提存等多种途径支付,支付渠道从未堵死。
二、门诊治疗费属于特殊大额支出,依法应由双方分担
每月500元的抚养费仅够日常基本生活,而豆豆自2018年确诊矮小症以来,生长激素等治疗费用每月达数千元,属长期、持续的特殊医疗负担,远超抚养费的正常涵盖范围。
根据已提交的就诊记录和医药费票据,姓名、年龄、用药路径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费用真实发生,此类大额医疗支出应由父母双方各承担50%。
三、物价上涨与子女成长构成抚养费增加的法定事由,被告“变更抚养权”之说系偷换概念
抚养费数额本就应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综合确定,并非“一次定终身”。
500元标准系多年前离婚时订立,如今豆豆年龄增长、生活教育医疗成本全面攀升,原数额已明显跟不上现实需求。
小王以“若无力抚养可变更抚养权”回应,既缺乏对母亲多年付出的基本尊重,也在法律上混淆了抚养权归属与抚养费义务的关系,无论抚养权给谁,父亲的支付义务均不因此免除。
四、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协议,法院有权依法调整,契约精神不得凌驾于孩子利益之上
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应予尊重,但前提是约定仍能保障子女基本生活。
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定数额明显不足时,法律赋予子女请求增加的救济权利,这是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不构成对契约精神的违背。
至于“小美为取得抚养权自愿让步”“婚姻过错”等说辞,均与本案无关,抚养费调整看的是孩子的现实需要,不是大人当年的恩怨对错。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最终支持了霖远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小王支付欠付抚养费3.5万余元、大额医疗费1.6万余元,抚养费标准调整为按1000元/月继续支付,直至豆豆独立生活。
办案心得
霖远律师:本案的圆满解决,既维护了孩子的合法权益,为其后续治疗提供了经济保障,也彰显了法律对未成年子女法定权利的保护力度。在此,提醒广大父母,子女抚养费请求权具有人身专属性,监护人不得擅自放弃。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含医疗费”不排除大额门诊费独立主张。子女患病、实际需求显著增加且义务人有负担能力时,应依法增加抚养费,以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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