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贪小便宜“捡”手机,摊上大事儿:盗窃罪既遂!霖远律师如何争取到缓刑?
“捡”到手机:一笔意外之财?
捡到东西据为己有,小心因此摊上大事儿!因为贪小便宜“捡”到一部手机,杨某没想到自己就此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险些锒铛入狱。
五月份的一天,杨某带着孩子在成都春熙路一家电玩城里玩游戏,突然听到“咚”的一声响,杨某循声望去,只见地上躺着一个黑色的手机,而这一声响动没有引起任何人关注。杨某心中一动,趁着游乐场里人声、游戏声嘈杂喧哗,没人注意,靠近手机,用脚将手机踢到了一旁,装作无意飞快地捡了起来,若无其事据为己有。
一离开游乐场,杨某转手就将刚刚捡到手的黑色Iphone X以3600元的价格卖掉。这时候,她还不知道等待自己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小便宜,摊上大事儿:盗窃罪既遂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个小时之后,杨某包里的3600元现金还没捂热,就被公安机关擒获。原来,杨某“捡”到的手机,失主正是当时在游乐场玩游戏的未成年人小张,小张将手机塞在牛仔裤后裤包里,专注玩电玩游戏的时候,手机不小心滑落掉到了地上。但小张沉浸在游戏之中,毫无察觉,被杨某顺手牵羊“捡”走了。
因为这部手机,公诉机关指控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并处罚金。家中尚有两个几岁大的小孩子需要杨某照顾,眼看一场牢狱之灾不可避免,杨某该怎么办?
从轻处罚?霖远律师如何主张
接到杨某家人的委托,霖远律师事务所的潘红伊律师立刻着手案情,仔细研究查看案情,会见还处于羁押状态的杨某,从杨某的处境实际出发,认为杨某虽然触犯盗窃罪,但仍然可以获得较轻的判决,争取到缓刑,免除牢狱刑罚。
霖远律师事务所 潘红伊律师
潘红伊律师认为被告人杨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杨某并非事先有预谋的犯罪,只是一时贪小便宜的心理,主观恶性,与有预谋或者以盗窃为职业的犯罪有较大区别。
2、杨某系初犯、偶犯,之前从未受过任何行政或刑事处罚,法律应酌定从轻处罚。
3、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她到案后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彻底忏悔自己的罪过,表现积极的赎罪心态。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案发后,杨某及其家属积极寻回受害人小张的手机,并且积极补偿小张的损失,取得了小张的谅解,主观上表现出最大限度的降低给社会和他人造成损害的心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将被害人谅解作为单独的量刑情节。
5、杨某家庭特殊,虽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住所,本不需要盗窃。但由于其6岁的小女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和生长激素缺乏症,每月收入都用于女儿治病。此次案件也是杨某一时贪图小便宜才犯下的错误。
综合以上事实情节,潘红伊律师认为杨某犯罪情节较轻,且确实不致危害社会,请求法院对杨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最终,在潘红伊律师的辩护下,法院综合考虑被告杨某的情况,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事实与法律,依法作出裁决,量刑从轻,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至此,杨某不但徒刑减半,还获得了缓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四个月内,只要没有触犯法律相关规定,缓刑考验期满,也就不再执行三个月的拘役刑罚。这个判决结果让杨某及家人松了口气。
通过此次案件,潘红伊律师也告诫人们,贪小便宜心理不可有,千万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触犯法律的红线,让自己陷入不利处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