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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狂热的创业激情,面临无情的牢狱之灾?创业青年被“洗脑”,霖远律师如何让他获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1/08/30 17:44:41   Click:

(本文中当事人姓名均系化名)

交友不慎   95后创业青年糊涂结识“合伙人”


家住甘肃的贾小虎出身农村,初中没毕业就外出打工,几年下来也没挣到几个钱。生活拮据的他,听一个同学说在都江堰做广告项目很有赚头,便来到了都江堰。可是来了之后,同学并没有带着贾小虎了解广告项目,反倒一边带他四处游玩,一边讲了许多他似懂非懂的经济类的东西,说什么新时代互联网思维,人脉关系产生巨大的财富,每人入会缴纳2800元,只要能发展下线,就有暴富的一天!

在经过数日洗脑之后,贾小虎对项目深信不疑。在公司的团队里,每天有人监督他的一举一动,鼓励他积极创业。20出头的他涉世未深,并不知道这种发展人头的项目被国家定义为“传销”,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被财富梦想冲昏头脑的他,打开手机通讯录,一边继续接受“公司”的培训,一边积极联络以往的亲戚朋友,希望让更多亲戚朋友参与到这个发财的项目中,却不知道一场危机正在等待着他。


领导鼓动创业激情   执着财富梦想不知构成犯罪


贾小虎认为这个项目很有市场,在公司“领导”的鼓动和要求下,他在网上联系上了初中同学丁小伟,丁小伟称自己也想找个创业项目来做,贾小虎告诉他可以来都江堰做广告项目,目前这个项目做得很好,丁小伟听说之后很感兴趣,很快也来到了都江堰。为了拉这个“会员”入会,在项目组织人“领导”的安排下,贾小虎和另外两个人易兵兵、蓝军一同接待了丁小伟,一边伪装成广告公司的老板给丁小伟“上课”,一边带着丁小伟四处游玩,目的就是稳住丁小伟,把他发展成会员。

然而,这一切让丁小伟产生怀疑,贾小虎和几个接待人员过于亲密的行为也让他感到一些不安。他认为项目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好,甚至很有可能是传销,于是,提出想要离开,却遭到了拒绝。

贾小虎的“公司领导”对贾小虎指出:这是一个值得很多人参与的赚钱项目,丁小伟只是还没有理解到项目的发展前景,对项目的了解还不够。只要贾小虎再肯下功夫积极演说和介绍,丁小伟就会慢慢回心转意。于是,贾小虎、易兵兵、蓝军三人下定决心要多让丁小伟再了解了解,坚决不让他离开。

随后,丁小伟几次提出离开都江堰,都未能如愿。晚上,“公司领导”指示贾小虎三人带着丁小伟到出租屋居住。一路上,三人和丁小伟形影不离,随时监视丁小伟手机使用动态,以免他溜走。晚上睡觉的时候,三人让丁小伟靠着墙睡在最里面,并收缴了他的手机。贾小虎根本不知道,他这种对创业的“执着”已经构成了犯罪……

 
财富梦想破灭  三人被当场抓获


经过四天奋战,贾小虎三人轮番对丁小伟进行劝说。在各种暴富梦的构想之下,贾小虎认为丁小伟即将被自己成功说服,却没有想到,出租屋的房门被警察一脚踢开,三人当场被警察抓获!

原来,当天都江堰某派出所接到一个来自甘肃的长途报警电话,称其朋友丁小伟在都江堰被人非法拘禁,亟待解救。当地民警迅速出警,根据报警者传过来的一张微信定位图片,很快锁定了范围。原来是丁小伟在半夜趁其他三人熟睡时悄悄偷到手机,给远在甘肃老家的朋友发了微信,朋友报警之后,丁小伟终于摆脱了传销组织的控制,重获人身自由。而犯罪实施者贾小虎、易兵兵、蓝军3人现场被警方抓获,随后三人被检察院提起公诉,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霖远律师为其辩护: 多种情节适用从轻判处


本案中,贾小虎过早辍学,因为没有文化只能四处打工,法律意识淡薄,年纪轻轻涉世未深被传销组织鼓动,失去了判断能力,误入歧途。因为缺乏社会阅历,被传销组织欺骗,在传销头目的鼓动和要求下,参与了犯罪活动,从一个受害者转变成了一个加害者。

霖远律所潘红伊律师在接受贾小虎的家属委托之后,将会采取哪些措施呢?


霖远律所 潘红伊律师

潘律师对本案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主张被告人贾小虎在本案中有多种从轻情节,应该对贾小虎从轻判处:

1、被告人贾小虎的犯罪主观意识较轻。贾小虎本身也是一个受害人,也是被骗到传销组织中来之后,经过看管、洗脑,由于身陷这样一个身不由己的环境,为了生存,贾小虎不得不违心顺从传销组织的规矩,参与控制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

2、客观上,本案是传销案件引起的非法拘禁案件,虽然被告人贾小虎限制了受害人的人身自由,但并没有使用暴力。因此,本案的实际社会危害性较小,与典型的非法拘禁罪有明显的差异。

3、贾小虎与易兵兵、蓝军3人参与非法拘禁他人都是接受传销组织“家里领导”的安排,被胁迫之下,既有身体方面的,又有精神方面的胁迫、控制洗脑、“讲规矩”,不是贾小虎主动所为,只能属于从犯。

根据《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刑罚。”
4、贾小虎被抓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属于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刑法》第67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弃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5、被告人贾小虎当庭认罪、悔罪,对被迫参与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后悔不已。

6、贾小虎是初犯,平时表现较好,并没有违法违纪现象,被迫加入传销组织前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7、案发后贾小虎及其家属积极联系受害人表达歉意、赔偿损失,获得了受害人的自愿谅解书。

综合以上种种情节,潘红伊律师认为被告人贾小虎的主观恶性非常小,虽然犯有非法拘禁罪,但其行为并非穷凶极恶,并且犯罪之后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社会危害性不大,主张可以对其减轻刑罚。


 法院判决


霖远潘红伊律师的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综合考虑之后,决定对被告人贾小虎、易兵兵、蓝军从轻判处,判决其三人均触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这不仅体现了对有认罪悔罪表现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也更有利于罪犯的改造。霖远潘律师提醒:如今社会年轻人自主创业的风潮正盛,创业之前务必仔细斟酌,保持头脑清醒。千万别被传销组织蒙蔽双眼,不仅创业无望,反而让自己身陷囹圄,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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