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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70万元货款因个别项目有争议,律师在请款单中找到突破点

发布时间:2021/03/16 10:35:42   Click:

文中所用皆为化名


大星金属制品公司的总经理胡海媚,从远光地产公司出来后,直接找到了霖远律师事务所。远光地产公司欠大星金属公司一大笔货款,在大星公司多次催收后,任索要无果,无奈的胡海媚只能找律师咨询。

霖远律所的潘红伊律师,在律所接到胡海媚的咨询委托后,被律所委派作为此起案件的负责人。


大星金属制品公司在2016年到2017年间与远光地产公司陆续签订了《采购订单》,签订了采购订单后的大星金属公司,十分重视这次与远光地产公司的合作。


大星金属制品公司积极的配合远光地产公司的项目,并按照行业惯例积极垫资。随着项目的进行和垫的资金也越来越多,这时大星金属制品公司的总经理胡海媚有些有点担心回款风险,便拿着项目相关的请款单和收货单去找项目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爽快的签字,让胡海媚放下戒心,项目继续进行。不过一旦项目垫资过多,胡海媚就会找相关的负责人签字,来确保资金风险。


项目结束后,大星金属制品公司的胡海媚拿着项目的请款单和相关负责人的签字文件,去找远光地产公司相关部门打款,可此时相关部门却提出,因为内部的转账手续需要请款的原件,要求胡海媚提供这些资料原件。


胡海媚只得将请款原件复印后,将原件交给了对方。但拿到原件的远光地产公司又对请款单中的一些项目金额产生了质疑,称这些项目缺乏相应的手续,不予承认。因此,双方就具体货款金额产生了分歧,所以,远光地产公司迟迟未支付这笔项目款。一再索款无果后,这才发生了文中开头的事。


潘红伊从胡海媚女士提供的《采购订单》和《请款审批单》中找到了突破点。

这起案件,有相关的《订购合同》以及相关的《请款审批单》,而远光地产公司因为一些项目而拖延整个货款,只要理清这些有争议的项目,货款就能拿回。


而举证过程中的难点就是没有相应的原件,这部分项目因为实际的施工情况想要补回材料原件,已经不可能,但是项目已经履行,没有原件的话,这笔损失难道就没法挽回了么?


当然不是,潘红伊律师发现,在远光地产公司相关负责人签字的《请款审批单》中,包含了这个项目,也就是远光地产公司的负责人承认了这个项目。


而另一个争议项目中,《采购合约》中约定,若柜子安装不上,其制式为标准柜子,则由大星金属公司处理,若柜子制式为定制柜子,则由远光地产公司处理。在这个项目中,潘红伊律师从柜子的规格入手,柜子虽为制式样式,但是其规格尺寸是专为项目房的大小设计,在行业内算是定制样式。


解决了主要的关键项目后,其他的争议点自然就迎刃而解。潘红伊律师准备好相关的文件,然后等待开庭。


原告大星金属公司提出诉求:

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3万元,共计73万元。

原告大星金属公司声称:

原告大星金属公司和被告远光地产公司共签订了28份采购订单,共计货款70万元,合同约定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被告远光地产公司辩称:

质保金已过期,但是产品质量未经双方最后确认,因此不具备支付条件,而被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包含有争议的货款,其利息起算时间和金额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

同时双方提交相关证据。

针对对方律师的辩称,潘红伊律师针对争议项目中的未检验部分提出,大星金属公司将订单材料送达被告处安装验收合格后,被告未按合约支付货款,截止到开庭日,所有产品质保期已经到期,被告公司任不足额支付货款,系违约行为。而制式柜子的样式虽为标准制,但其尺寸为定制尺寸在行业内属于定制样式。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采购订单》系列合约,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大星金属制品公司履行了义务。远光地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大星金属制品公司支付货款。


对有争议项目法院认为,没有收货单和验收原件的项目,结合大星金属制品公司提供的采购订单、收货单中均有远光公司相应负责人的签字确认,因此对大星金属制品公司主张的该笔款项予以采信。


对安装吊柜标准的问题,法院认为,大星金属制品公司提供的远光地产公司签字确认的设计图纸中显示。吊柜的尺寸按照学区房的标准制作,应当认定该吊柜为定制吊柜对其证据予以采信。


双方约定货到安装后经远光地产公司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支付货款的98%,剩下的2%为质保金,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返还。而自安装完成后至今已满一年的质保期,同时远光地产公司并没有提交质保期内安装货物的质保问题,因此对远光地产公司扣住2%质保金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资金占用利息,因双方并未约定预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率为基础计算。

宣判:

一:远光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向大星金属制品公司支付货款70万元。

二:远光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向大星金属制品公司支付以货款70万元为基数的资金占用利息,从判决生效日起,到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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