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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有欠条但为啥不是借款纠纷,8.5万余款还能要回来么?

发布时间:2021/03/16 10:31:17   Click: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近日,当事人宋子青带着一张欠条来到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说有人欠了他十万元没有还。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张律师了解案情后,发现这个案件虽然打下了欠条,但是并不是一个借贷纠纷,事情要从去年说起。


2017年6月,宋子青来到一家公司面试,面试中的宋子青凭借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工作技能,与老板潘阳聊得十分投机。老板潘阳当即表示要宋子青来上班,甚至给予他老员工的待遇,即以10万元的价格出售公司百分之十的股份给宋子青,以显示自己的诚意。


作为一个刚到公司上班的新人,能享受到这样的待遇,宋子青心动了。于是次日,宋子青入职了潘阳的公司,还认购了潘阳公司10%的股份,双方签订了公司股份转让书。然而,宋子青入职后短短的两个多月时间就发现,老板潘阳在日常工作中常常不切实际,喜欢说大话,夸下海口,胡乱许下承诺。因此,工作中两人常有摩擦,相处得并不融洽。宋子青渐渐明白,潘阳这种人不值得他与之共谋。


2017年8月,宋子青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潘阳在接到宋子青辞呈后,默默地签了字。


离职后,因为不再是公司的员工,宋子青按照协议的约定通知潘阳退股的相关事宜。可是,潘阳在转账15000元给宋子青后,就推诿不再支付了。具备一些法律知识的宋子青,声称要状告潘阳,2018年2月10日潘阳只得向宋子青出具《欠条》,里面载明潘阳将分期归还余款85000元。


可是,很快就到了欠条约定的还款时间,宋子青仍未见到余款,这才发生了开头的事。


张律师认为,本案中宋子青的款项为入股资金,并且退股时,按协议约定退股,有相关的资金流和协议为证。虽然本案有借条,但并不是一起借款纠纷。而在协议的相关约定中,还有一条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相应的差旅费,律师费和公证费。也就是说宋子青这次维权的费用,可以由违约方承担。


也就是说,证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是本案的关键点,而《欠条》是投资款余款的给付方式,而违背《欠条》的违约行为也违反了该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的内容。他这个主要是未到还款期限起诉的, 但是对方躲避,以其行为拒绝履行,所以按照合同法108条的规定,可以要求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告宋子青提出诉求:

1.判令潘阳立即退还宋子青85000元的投资款,并给付起诉之日至本金全部偿还之日未付本金的资金占用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2.判令潘阳补偿宋子青10000元损失。


原告宋子青声明:

2017年6月,宋子青先生在面试中得知,员工可以入股公司;进入公司后用10万元购买了公司10%的股份,并签订了相关的股份转让协议。2个月后,宋子青离职,同时按照协议约定通知潘阳处理退股的事宜,潘阳收到通知后,退还了15000元,其余部分一直借口推诿。后经协商,潘阳向宋子青出具《欠条》,欠条上载明,于2018年某月之前,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退还股权本金,随后到了欠条约定的时间后,潘阳任不履行退还义务。


被告潘阳未到庭审现场,未做出答辩。


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双方签订的合约,系双方自愿,真实有效。同时合同中约定宋子青可在2017年12月31日前可无条件退出,因此宋子青可要求退还10万元,而潘阳未按时退还宋子青的股权转让金,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合约中约定有相关维权费用的支付问题,因此宋子青要求潘阳承担其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判决:

一.被告潘阳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宋子青85000元的投资款,并给付起诉之日至本金全部偿还之日未付本金的资金占用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二.被告潘阳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子青支付相关的律师费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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